近日,一則男子兩次抱摔幼童的視頻在網上瘋狂傳播。,後來確認後是陝西寶雞一2歲半兒子遭父親酒後抱摔,送醫後未能搶救過來。8月20日,警方通報稱,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視頻顯示,一名男子多次用力將兩三歲的幼童舉起後重重摔向沙發,孩子從沙發滾至地上,大聲啼哭。事發地點疑為居民家裡,旁邊有人拍下男子摔人過程。警方通報,經調査,犯罪嫌疑人劉某酒後與女友馮某因兩人所生小孩(兩歲六個月)撫養問題發生爭執,將小孩拋摔在沙發上,致小孩受傷。目前犯罪嫌疑人劉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辦理。不幸的是,據多方證實,昨晚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件正在辦理。不幸的是,據多方證實,昨晚孩子經搶救無效死亡。在場拍攝者可能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看看律師怎麼說?
喻勝修律師表示,具體量刑會以小孩傷情為判定標準,酒後並不會影響判罰,視頻拍攝者是否構成犯罪要依情況來定。
這個事情已經構成傷害案了,涉嫌犯罪中犯罪就由法院來定。孩子的傷情是決定了這個案件往哪個方向發展的問題,因為按現在這個情況來看公安機關認為他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那麼這種情況肯定會轉逮捕。但是由於它是直系親屬關係,那麼根據這個孩子的傷情,和他自己認罪態度會決定採取強制措施,還是取保候審。如果輕傷害的話那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重傷害的話那可能就三年以有期徒刑。這種情況是不允許取保或者判緩刑。如果故意傷害致死的話像他這種情節的話可能會在十年左右,如果當時他追求就是把孩子摔死,沒啥說的,這是故意殺人,那這個有可能就判到無期徒刑。司法不會判死刑立即執行因為這裡邊兒有一個親屬關係的原因在,這裡邊兒他是個成年人他知道酒後會出現喪失理智的情況,他應該控制,喝酒了不能說是減輕罪責的理由,旁邊拍攝者用語言的刺激讓她摔了怎麼怎麼樣那這種情況就構成共同構成犯罪。
如果拍攝者是妻子,或者家人,明知丈夫要摔死孩子,有義務去阻止,但她沒有阻止,從而造成危害結果發生,拍攝者的行為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不作為客觀方面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三是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為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這兩人吵架應該很久了,拍視頻的人為什麼不早點出手勸架,你要是不這麼冷漠,不抱著看熱鬧的心態,說不定就能拯救一條生命。
如果真的有穿越,我希望小寶寶可以穿越到一個擁有愛的世界。有愛你的父母,有喜歡你的鄰居,有親善和藹的長輩,有臭味相投的損友。願你來生,不再有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