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戀人舉辦婚禮四個月後分手,男方為要回彩禮將女方告上法庭

2020-08-29 吃瓜聊法

【案例改編】21歲的男子張某與同歲的女子小李經媒人介紹相識後舉辦結婚典禮並同居,因張某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

張某與小李訂婚時通過媒人之手給了小李1.8萬元,結婚典禮時,張某通過轉帳給了小李5萬元,通過媒人之手給了李家現金9萬元,典禮當天張某父母又給小李「改口費」1萬元,共計16.8萬元,後小李回給張某1100元。

約四個月後,張某和小李因家庭瑣事分居,同居關係解除。二人同居期間無子女,無共同財產。其後,張某向小李索要彩禮款遭拒,遂將小李告到法院。

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小李向張某退還彩禮款12萬元。小李不服,遂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小李提出3項理由:①一審認定彩禮數額錯誤,判決返還彩禮數額過高。張某給小李的16.8萬元中有4.8萬元屬于贈與。其中,定親時的1.8萬元,按照習俗是將婚事定下來,如果女方反悔則退回男方,如果男方反悔則不再退還;2萬元是讓小李買三金的錢,屬于贈與;典禮當天的1萬元現金改口費是張某父母自願給的,屬于贈與。②一審判決遺漏判決事項,陪嫁物品屬於小李的個人財產,應予以返還。③張某存在重大過錯,同居期間對小李有虐待、家暴行為。二人分居的原因是張某多次對小李實施虐待,小李長期處在驚恐、害怕的環境中。

張某答辯稱:①彩禮數額應以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為準;②陪嫁物品請法院依法判決;③家暴等行為是不存在的。

經二審法院審理,維持一審判決,同時,判令張某向小李返還陪嫁物品。

【案情分析】我們來看一下二審法院是如何認定事實和作出判決的。

1.關於是否彩禮返還的問題。筆者之前曾在多篇婚約糾紛中聊到過,像張某和小李這種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實際同居的情況,根據法律、司法解釋和相關文件,法院應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男方部分彩禮款。因此一審法院判決小李向張某退還彩禮款是於法有據的。

2.關於給付彩禮數額的問題。小李認可典禮前後共計收到張某16.8萬元,又回給張某1100元,但認為其中4.8萬元屬于贈與,不屬於彩禮,具體情況在上述案情中已說。

二審法院認為,彩禮是指基於當地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給付的大額款項,因此,定親錢、三金錢和改口費均符合彩禮特徵,不屬於禮節性贈與,故對小李的主張不予採信。

3.關於張某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小李提出張某有過錯的上訴理由,但未能提供證據,因此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4.關於陪嫁物品返還的問題。陪嫁物品屬於小李的婚前個人財產,且張某同意返還,因此二審法院一併予以處理。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酌情返還彩禮款12萬元並無明顯不當,遂判決:

一、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張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小李陪嫁物品。

【多說一點】婚約糾紛是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民事糾紛,彩禮作為一項習俗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一旦雙方一拍兩散,彩禮款往往又成為男女方糾紛的焦點。所以說,同居有風險,在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情況下,同居需謹慎。

你認為小李應該返還彩禮嗎?返還多少合適?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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