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去縣城的中巴車上,坐著一個衣著樸素的中年人,名叫大郎,他皮膚黝黑,滿臉皺紋,一看就能猜到是長年累月幹農活在太陽下暴曬的後果。他情緒有點緊張,眼睛四處打量,是不是摸一摸自己懷裡的夾層口袋,那裡有一張銀行卡,裡面有全村村民集資的10萬塊。一想到自己肩上的艱巨任務,大郎就提醒自己必須打起精神。
原來大郎的村子5年前有徵地拆遷,到現在補償一直沒有下來,大郎代表村民去村委問、去鎮政府問都是沒有下文。沒有辦法,村民們最終決定去縣裡試一試,通過了層層介紹,見到了某官員,大郎在獻上銀行卡後,某官員表示會儘快把手續辦好。
後來,某官員就因為其他經濟問題被抓了。原來村子裡的補償款就是這個官員夥同其他人截留、私分了。當然,經過整治,村民們也達到了應有的補償款。而且官員也交代了收了大郎10萬元的事情!
大郎給官員送10萬元構成受賄罪嗎?10萬元好處費又該如何處置呢?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行賄罪的對象:一定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不一定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時候,被授權行使國家某項職能的工作人員也算國家工作人員,比如在徵地拆遷中被授權某些工作的村幹部。
行賄的內容:一定要是具有財物性質的東西,如果唱首歌、跳個舞什麼的不算賄賂,性賄賂在我國目前也不算賄賂。
行賄罪的主觀目的:一定要是為了達到不法的目的,不正當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合法的訴求,不算行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行賄罪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結合案件事實,大郎代表村民的合法訴求,而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不法目的,也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雖然不是被官員勒索,而是主動給的,但是這也是出於弱勢地位的他們迫不得已做出的決定,況且是為了正當訴求,所以不構成行賄罪!
儘管村民不構成行賄罪,但是不能因此認為官員不構成受賄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由此,可以得知,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了財物,承諾為他人辦事,就是構成受賄罪!
那麼行賄款10萬元如何處理呢?覺得,還是有討論空間的。
行賄款屬於贓物贓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贓款首先應當返還被害人,然後一律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
那麼本故事裡的10萬元有沒有被害人呢?
如果認為,村民們的補償一直得不到解決,迫不得已才支出10萬元,村民們是被害人的話,那麼這10萬元應當返還村民。
如果認為,儘管村民們委託大郎送10萬元不構成受賄罪,但那只是主觀目的不能歸罪,其客觀行為還是一個刑法所禁止的行賄行為,那麼村民就不是受害人,10萬元應當上繳國庫!
的觀點還是支持第二種觀點,儘管村民們有些無奈,但是他們的行為客觀上還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也不是我們所提倡的行為!
大郎代表村民,為了合法、正當目的送給官員10萬元,不構成行賄罪!
儘管大郎不構成行賄罪,但是官員構成受賄罪沒有問題。
10萬元行賄款的處理問題看是否認為村民為被害人,如果認為村民是被害人,那麼村民可以要求取回10萬元。如果認為村民不是被害人,那麼10萬元就必須上繳國庫。
確實,在現實中,很多弱勢群體去找官員辦事時,總是困難重重,一次又一次推諉,有時為了自己合法訴求,確實是迫不得已會送禮、送錢給官員,這其實是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下去的無奈之舉,不應當認為是犯罪!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歡迎積極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