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廈門各區拆遷不斷,隨之而至的,也有一些小糾紛。
最近,集美一村民小組,就因拆遷補償問題,被起訴至集美法院。
起因:隨母落戶 補償款母親有兒子沒有
小川(化名)的母親陳女士是集美區灌口鎮某村民小組組員,2018年因徵地拆遷小組獲得了政府的土地補償款。
根據2018年底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組內按人均6萬元發放。2019年8月,村民小組將享有分配資格的人員名單和金額進行公示。之後,陳女士領到6萬元補償款,5歲的兒子隨她落戶,卻沒有享受到同樣的權利。
於是,陳女士作為兒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兒子名義起訴村民小組要求獲得6萬元補償款。
回應:條件不符 孩子不是村民小組成員
被組員起訴,村民小組組長很著急。他說,補償款一共就那麼多,都已經平均分到每個人頭了。又多出來一個,豈不是要追回所有錢款,再重新分配?
對此,村民小組聘請的法律顧問表示,一方面,小川出生時落戶在島內,後來才遷移戶口,而且還與母親一起從原戶口分戶,另立新戶,目的性比較強。另一方面,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僅以戶籍來決定是否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小川2016年遷入村民小組,至土地被徵收僅兩年時間,加上陳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島內,小川與村裡未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不應認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裁決:駁回訴求 是否有資格由小組決定
近日,經集美區法院審理,這樁糾紛有了結果。
集美區法院審理認為,判斷是否為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為基本考慮因素,再結合是否取得集體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等因素綜合考量。
小川是否能夠取得資格還應由村民小組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決定。
最終,法院駁回陳女士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