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3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關銜等級的設置
第三章 關銜的授予
第四章 關銜的晉級
第五章 關銜的保留、降級、取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關隊伍建設,增強海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海關實行關銜制度。海關總署、分署、特派員辦公室、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和辦事處的國家公務員可以授予海關關銜。
海關緝私警察實行人民警察警銜制度。
第三條 關銜是區分海關工作人員等級、表明海關工作人員身份的稱號、標誌和國家給予海關工作人員的榮譽。
第四條 海關工作人員實行職務等級編制關銜。
第五條 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對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關銜高的為上級。當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隸屬於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六條 海關總署主管關銜工作。
第二章 關銜等級的設置
第七條 海關關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
(二)關務監督:一級、二級、三級;
(三)關務督察:一級、二級、三級;
(四)關務督辦:一級、二級、三級;
(五)關務員:一級、二級。
第八條 海關工作人員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關銜:
(一)署級正職:海關總監;
(二)署級副職:海關副總監;
(三)局級正職:一級關務監督至二級關務監督;
(四)局級副職:二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監督;
(五)處級正職:三級關務監督至二級關務督察;
(六)處級副職:一級關務督察至三級關務督察;
(七)科級正職:二級關務督察至二級關務督辦;
(八)科級副職:三級關務督察至三級關務督辦;
(九)科員職:一級關務督辦至一級關務員;
(十)辦事員職:二級關務督辦至二級關務員。
第三章 關銜的授予
第九條 關銜的授予以海關工作人員現任職務、德才表現、任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十條 海關招考錄用海關工作人員或者從其他部門調任海關工作人員,在確定職務後授予相應的關銜。
第十一條 關銜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批准授予:
(一)海關總監、海關副總監、一級關務監督、二級關務監督由國務院總理批准授予;
(二)三級關務監督至三級關務督察,由海關總署署長批准授予;
(三)海關總署機關及海關總署派出機構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海關總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一級關務督辦以下的關銜由各直屬海關關長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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