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4 08:59: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劉清啟
【案情】
衢煤機公司是一家專業生產煤礦專用產品的大型企業,其將本公司生產的系列產品拍成照片,以圖片並輔以產品說明的形式發布在公司網站。2013年,衢煤機公司發現巨升公司發布在網上的宣傳圖片及說明書內容與其公司網站上的基本相同,僅是更換了企業名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巨升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登報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衢煤機公司的工業產品圖片及產品說明書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案件所涉工業產品圖片是原告拍攝自己產品所得,是工業產品的客觀記錄,不具有獨創性,因此不能構成作品,也就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其產品說明書同樣不構成作品不能獲得保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工業產品圖片雖是原告自己產品的客觀記錄,但原告在拍攝過程中對拍攝的角度、採光、產品的排列組合、位置等均作了精心設計,拍攝後進行了專業化的後期處理,該圖片凝聚了原告的創造性勞動,具有一定獨創性,能夠達到作品的構成標準,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產品說明書與產品圖片相匹配,是原告獨立創作,也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這是一起典型的抄襲工業產品宣傳圖片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尤其是關於工業產品圖片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裁判標準問題值得關注。
1.作品屬性及作品類型區分
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按此規定,作品應具有以下三屬性:其一,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其二,具有一定表現形式且可複製;其三,具有獨創性,此為核心屬性,也是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正是獨創性區別了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作品的類型共有十三種。與本案工業產品圖片關聯度較高的主要是攝影作品與圖形作品兩種。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具體到本案中,由於產品設計並投產在前,照片拍攝在後,該圖片並非施工、生產的樣圖,故涉案圖片作品應定性為攝影作品。
2.工業產品圖片及說明書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判定標準
獨創性是我國著作權法認定作品的核心要素,在判斷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時,一般要求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且該作品在客觀上應具有一定的獨特表現形式。我國著作權法對獨創性的要求標準不以新穎性為前提,即並不排斥不同作者對同樣思想主題的獨立表達形式。這種標準可謂寬嚴適中,若對獨創性要求標準過高,易導致受保護作品範圍的縮小,不利於鼓勵創作;而標準過低則使保護範圍過於寬泛,易導致侵權行為難得有效制止。具體到本案中,判定涉案工業產品圖片能否構成作品應以衢煤機公司拍攝圖片時投入的創造性勞動為依據,該公司在拍攝圖片過程中對拍攝的角度、採光、內容編排等均作了特殊設計,拍攝後對圖片進行了專業的後期技術處理,雖然圖片的主要部分為產品的直接展現,但在該圖片製作過程中凝聚了衢煤機公司一定的創造性勞動,所創作出的工業產品圖片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產品說明書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同樣要以構成作品為前提進行審查。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於產品說明書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作品的範圍未作明確規定,故各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產品說明書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觀點不一。筆者認為,產品說明書能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類型的產品說明書並結合其載明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判斷。對於有行業標準要求的,如國家監管部門或相關行業標準已經對產品名稱及相應說明書的名稱、體例、格式等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的,因其創作空間極小,故不宜認定為作品。而對於沒有相關行業標準給出明確要求的產品說明書,審查其具體內容,若能夠體現一定獨創性,即使獨創性較低,也應認定其符合作品的構成,在與其被說明的產品附屬使用時,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具體到本案中,涉案產品的說明書並無相關國家統一標準和格式上的具體要求,產品也無國家或行業通用名稱、型號,故衢煤機公司的產品說明書完全是根據自己產品特點所製作,因此,該說明書雖獨創性較低,亦為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