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17:42:47 來源:綠法(國際)聯盟研究院, 新時代下的中國金融使命 (頁 15-30). 搶沙發
2020-02-28 17:42:47 來源:綠法(國際)聯盟研究院, 新時代下的中國金融使命 (頁 15-30).
金融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領域,信息不對稱問題大量存在,可靠的專業知識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普及到所有社會成員中。道德風險問題也因此在金融領域中有「肥沃的土壤」。有鑑於此,完善金融立法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金融立法不僅為金融交易者提供了金融風險的合理分配原則,也為金融監管的監管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防止金融監管本身的失效。
關鍵詞: 金融金融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領域,信息不對稱問題大量存在,可靠的專業知識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普及到所有社會成員中。道德風險問題也因此在金融領域中有「肥沃的土壤」。有鑑於此,完善金融立法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金融立法不僅為金融交易者提供了金融風險的合理分配原則,也為金融監管的監管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防止金融監管本身的失效。
進入二十一世紀第二個十年以來,中國金融業獲得到了長足發展。許多經濟指標表明, 中國金融業在多方面呈現出欣欣向榮的局面。從2010年到2016年末, 年度人民幣貸款餘額從47.9萬億元增加到106.6萬億元, 非金融企業境內股票融資額從7786億元增加到12416億元, 企業債券發行額從1.1萬億元增加到2.99萬億元。此外, 境內A 股(人民幣普通股) 和B股(人民幣特種股)市場的上市企業總數從2063個增加到3052個, 股票市價總值從26.5萬億元擴大到50.7萬億元; 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額從1.68萬億元增加到3.17 萬億元。「社會融資規模」存量在2017 年末已達到174.7萬億元。
國內金融業的活躍和發展,有力地支持了中國經濟持續增長。2013年以來,隨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深刻變化,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在經濟下行時期,如果企業融資環境也發生不利變動,那麼,中國企業的後續發展將受到嚴重製約。事實上,近年來國內許多企業利用融資環境的改善極大地推動了 技術創新,在日趨活躍的國內市場上不斷推出新產品新服務,「網際網路+」現在已成為國民經濟各行各業升級換代的領航風向標,產業面貌發生了巨大改觀。
金融和企業部門的活躍,除了得到了來自政策和制度層面改革和調整的支持,還得益於來自技術創新和社會智力進步的巨大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發展的重大新事物。如果說「金融創新」主要指金融機構運用新技術手段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金融科技」則指一大批新興企業運用前沿技術嘗試以新的方式推出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並對現有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改進和更新。金融科技的典型事例是將金融產品和服務設計融進智慧型手機的運行平臺,為更多的人創造出使用金融服務的機會和條件。
在國內經濟日趨活躍的大背景下,中國已成為企業創新的樂園。尤其在金融科技領域中,中國已成為一定意義上的世界領先者。一項國際調查成果顯示,2016年,風險資本(VC)在中國金融科技領域中的投資總額超過了70億美元,多於同期內美國的數字(約54億美元)。
不可否認的是,在金融科技大發展的背景下,「金融亂象」在中華大地上也重新出現了。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早期歲月,就出現過「亂集資」、「非法集資」等金融亂象。在九十年代,也數次出現過「高息攬存」、「企業三角債」等問題。二十一世紀第二個十年以來,大量違規違法集資活動再次頻現,違約事件層出不窮。一些企業和個人借用「網際網路金融」、「科技金融」、「金融創新」和「普惠金融」等旗號大肆開展非規範融資和借貸活動,不僅未將資金輸入實體經濟,而且讓許多普通投資者蒙受重大財產損失。金融亂象已成為制約我國金融和經濟持續穩健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
新背景下的金融亂象有多方面的表現。一個有代表性的看法是,金融亂象的表現有,「一是經濟過度金融化。市場上出現了爭先恐後辦金融的現象,各類新金融、類金融、準金融機構無序發展、遍地開花,在繁榮背後存在著泡沫與風險;二是部分金融機構和一些交叉性金融領域創新過度、過快,帶來產品多層嵌套、鏈條過長、期限過度錯配、槓桿過高等問題,尤其是與網際網路商業業態結合後使得交易形式更為複雜,不僅增加了風險隱蔽性和交叉傳染的可能性,也加劇了金融系統「脫實向虛」傾向;三是金融牌照的綜合化與實質經營的綜合化很難區分,多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增加了分業監管難度,且由於監管標準差異容易形成套利空間;四是影子銀行體系異化,如個別貨幣市場基金產品功能異化,以公募基金之名,行銀行功能之實等。」(參見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易會滿2017年)。
2017年7月中旬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金融工作要「強化監管,提高防範化解金融風險能力。要以強化金融監管為重點,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加快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這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決定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
治理金融亂象離不開金融監管發力。信息技術的發展,特別是金融科技成為不可阻擋的發展力量,使得金融風險具有涵蓋範圍廣、關聯性強、傳導擴散錯綜複雜等特點,這對監管體制與監管機制,尤其是現有監管法律法規等帶來巨大挑戰。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成立,不僅可以補上監管體制機制短板,而且有利於提高監管工作的專業性針對性,防止監管資源的空耗和浪費,從而使金融風險信息的傳達和監管幹預流程更加順暢。我們應以此為契機,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全面加強和改進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確保我國金融發展牢牢建立在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基礎之上,避免虛假繁榮。
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工作。整治範圍涵蓋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網際網路資產管理、非銀行支付業務等方面。隨著專項整治的深入開展,網際網路金融監管各項配套制度不斷完善,與此同時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逐步興起, 眾多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紛紛轉型金融科技。相比於網際網路金融的概念,金融科技更加強調運用新的技術對金融業務的輔助、支持和優化作用,代表著一種金融與科技的全方位融合或趨勢,金融科技同樣要遵守金融業務內在規律以及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將金融科技的分類,主要分為支付結算、存貸款與資本籌集、投資管理、市場設施四類,具體業態主要包括網絡支付、網絡借貸、智能投顧、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應用等。由於金融科技存在跨界化、去中心化等特點,可能產生跨監管領域,高度複雜的金融產品,衝擊現有的監管制度及體系,金融科技監管面臨重要挑戰。2017年來,全球監管機構高度重視對金融科技的監管,密切跟蹤研究金融科技創新行為,倡導監管科技(RegTech)理念,強化監管科技的發展和應用。
2017年金融科技監管特點總體表現為「重整治、強監管」,按照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完善金融科技監管制度。2017年5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員會,著力構建長期有效的金融科技監管構架,防範潛在金融風險,保障金融安全穩定。
習近平總書記在很多場合多次強調要「貫徹十八大精神」,「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在崇尚法治的今天,在金融領域的法制建設同樣至關重要。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也是一個國家國際競爭力的體現。24小時不間斷的實時交易,令金融市場瞬息萬變、變化多端。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不斷向縱深發展,無論是一國貨幣政策的調整和規範,還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創新,風險的傳播,都會在金融領域產生全球化的波及效應。由此對一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產生的挑戰和衝擊,不言而喻。法律制度的健全整合,是一國金融業保持穩定、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石。近年來,各國都在總結金融危機教訓的基礎上加大了金融立法和修法力度。我國金融行業的健康、迅速發展也要求重視金融立法工作,要求金融法律能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求立法和修法工作具有一定緊迫性和實效性。
本文首先簡述金融監管與立法的關係,接著概述現行國內金融立法的幾個不足之處,並在此基礎上提出改進金融立法的建議。最後為本文小結。
01
金融監管與立法的關係
金融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決定著一個國家社會經濟能否長期、健康發展。從2008年以來的美國次貸危機到2011年以希臘為主的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均凸顯了金融監管立法在維護一個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金融監管在本質上屬於一種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管制,對金融交易活動的合法限制。當今世界金融危機隱患巨大,尤其是歐債危機這一世界上的金融風暴,波及範圍之廣、破壞力之大,至今尚未結束,這更加彰顯了金融監管立法的重要。凡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無不需要進行金融監管,這是凱恩斯主義在金融領域和法律領域的一種反應(田文明,2010)。
金融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產生依賴於金融法律的調整,正是由於金融法律的調整才使貨幣信用金融關係上升為法律關係的範疇。一般來說金融法律包括兩類,一類是指一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對其監管機構的法律,另一類是指該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時所遵守的法律。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中均有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2003年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金融監管法律。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而金融法律是調整金融機構、規範金融市場、運用金融工具以及在金融管理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銀行等信用機構和信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和保障。
有一個較新的理論見解是,政府作為社會活動的管理者,越來越承擔著風險分配的職責。過去,人們通常認為,政府是社會公平的一個維護者,總是力圖通過各種手段(包括立法)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社會公平。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常常伴隨諸多問題。另一方面,在那些長久以來一直奉行「自由主義」的國度裡,政府立法似乎也出現了「無所不在、無所不管」的趨勢。有人曾感嘆說,美利堅合眾國已經「從一個充滿先驅的國度演變成了一個充滿原告的地方」。社會和經濟領域中的繁多立法都共同地體現一種責任的分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需求者或消費者之間在面對不確定性和風險的後果時如何精確地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在此基礎上進入後續交換活動。
只有通過立法,社會活動的參與者才能清楚和準確地明了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並以規範和有效率的方式向社會提供必要的產品和服務,需求者和消費者也才能放心地以自有財富去交換所需要的對象。金融是一個充滿風險的領域,信息不對稱問題大量存在,可靠的專業知識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普及到所有社會成員中。道德風險問題也因此在金融領域中有「肥沃的土壤」。有鑑於此,完善金融立法具有極端重要的意義。金融立法不僅為金融交易者提供了金融風險的合理分配原則,也為金融監管的監管行動提供了法律依據,防止金融監管本身的失效。
02
現行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不足
(一)以文件代替法律,規制層級過低
以近幾年火熱的網際網路金融為例,在《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出臺之前,除了網絡支付業態監管規則較完善外,其他網際網路金融業態特別是股權眾籌方面的監管規則幾乎空白,相關業務一直處於「三無」狀態,即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狀態。而《指導意見》出臺後,關於網際網路金融的專門監管規定一直遲遲未能出臺,對於相關平臺準入、資金監管、業務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問題沒有明確規定。相關業務職能援引民事、刑事法律規定,造成很多機構一旦違約即面臨刑事法律制裁,使得整個行業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同時,由於法律定位不明、業務邊界模糊、行業內對業務開展沒有達成統一的標準,監管長期缺位,存在「真空地帶」,造成了P2P 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虛擬貨幣和代幣融資交易等行業存在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現象,部分平臺直接涉嫌非法集資、設立資金池,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法有效市場出清,甚至出現了「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也大大降低政府監管的公信力。對於網際網路支付行業,雖然監管制度比較齊備,但由於相關制度立法層級較低。我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設立行政許的法律位階必須在行政法規以上,而且行政處罰法規定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僅為警告和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人民銀行對於網際網路支付行業的監管政策法律位階僅僅為部門規章,因此在從業資格準入、高管任職資格、行政處罰標準方面均受制約,造成了違規成本過低,與獲得的收益不成比例;而對於支付機構法律定位、支付機構破產的清償次序、電子支付資金流轉和權屬界定、支付詐騙的司法處理、支付帳戶管理等方面也需要更高位階的法律制度作出更明確和權威的界定。
(二)兜底條款難以應對金融(科技)創新
對於同一發展階段上的不同經濟體而言,立法滯後會使其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並付出高昂成本。金融業的創新,帶來一定程度的監管弊端,有的時候企業不能積極運用法律去應對。舉個例子,銀行增設一些新崗位,出現了如風險總監、行長助理等職務,現有規則劃定的高管人員範圍不能將其包括在內,如何對其以資格管理,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存在分歧。又如,一些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為提高資產質量或資本充足率,與政府進行資產置換,或者接收政府的贈送,這樣的置換與受贈是否在許可範圍之內,審批條件如何設置等等,依據現有法律規則難以確定,監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普遍感到缺乏法律依據。再如,由於市場發展需要,金融機構採取一些新的擔保方式,而這些擔保方式從未被法律確認,如學校收費權質押、水電收費權質押,如何看待其合規性、風險性等,需要法律給予進一步的確定。再比如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影子銀行和現在「亂象」不斷的網際網路金融,都缺乏有效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應對,僅僅依靠「其他情況」這樣的兜底條款是不行的。
(三)管「生」不管「死」
對於陷於經營危機的金融機構,分業監管部門則以政府干預為基礎的處理方式進行綜合治理,即採取破產清算的方法實施必要的市場退出機制。比如,通常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危機是指該銀行不能履行到期債務,監管部門準備對其實施重組或清算這種情形,相比商業銀行經濟危機和財務危機而言,這種危機己經是十分嚴重的情形。造成銀行經營危機的原因是多樣性的,既有宏觀經濟環境方面的因素影響又有商業銀行自身經營方面的原因。我國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進入以及進入之後的機構合併有章可循,有大量的法律法規進行支撐,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上都有詳細規定。比較而言,儘管《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做出了規定,但是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當前,由於我國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著未知風險問題,有的金融機構違規經營、資不抵債,有的甚至出現擠提存款、破產倒閉的風險。如果關於市場退出的法律不能進一步的健全,那麼將會導致「多米諾骨牌效應」,嚴重危及一國經濟安全和金融穩定。尤其是在金融機構退出的過程中,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和金融機構在市場退出之後的債權債務處理方面,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相對比較薄弱。即使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比如網際網路支付行業,支付機構法律定位對於支付機構破產的清償次序更是無法可依,只能採用行政命令手段進行債務重整。
(四)金融控股公司(FHC)立法缺位
金融控股公司(FHC)是金融集團的主要形式。金融集團是指由處於共同控制之下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法律實體組成的、全部或主要提供金融服務的集團。它具有兩大特徵:第一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法律實體組成,且這些實體處於集團的共同控制之下;第二其全部或重要的業務是提供金融服務,包括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信託業務、保險業務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給傳統的監管體制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監管漏洞,使監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鑑於大型金融集團的倒閉將嚴重威脅國家乃至全球金融體系的安全,金融監管機構提出了四個基本原則:資本充足原則、適宜性原則、信息分享原則、協調員制度。金融集團聯合論壇(The Joint Forum)也針對金融集團的監管發布了一系列監管原則和方法,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結合聯合論壇的文件和有關國家的監管經驗,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內部控制制度監控、市場準入監管、資本充足狀況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層的監管、強制性信息披露以及對風險集中的監管等等。儘管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國發展迅速,並且以網際網路金融巨頭的形式特殊存在,但是在我國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專門的立法,關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性質、地位、設立程序、業務範圍、內部治理、監管機構均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且法律定位不清晰。在「脫法」情況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極大的運營風險。可是,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立法,在我國法律的立法都是空白的。
03
相關立法規制建議
(一)統合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全球金融自由化慣性不減,面對金融業綜合經營格局和金融企業經營形態多樣化以及金融產品的日益抽象化、網際網路化,為充分保護新型金融產品的消費者,確保金融市場的信賴性和有效性,很多國家對金融監管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調整,金融監管規制統合呈現出不可逆轉之勢。尤其是2000年以來,金融市場統合規制加快發展,歐盟及英國、美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均對金融監管體制和金融立法進行了變革。在金融立法方面,這些國家對與金融市場有關的法律進行了整理和改編,不同程度地將具有投資屬性的金融產品及服務整合在一部法律中予以規制。
(二)加緊出臺市場退出法律機制
市場退出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退出金融業、破產倒閉或兼併、合併和變更等實施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程序有權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金融業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機構不能擅自變更、停業、關閉或者合併,而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儘管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機構退出的法律,但是在細節上還應該涉及更為嚴密的法律框架來設定,這一制度框架包括金融機構從市場退出之後,權利人的保障問題怎麼解決,金融機構破產後的接管條件、處理程序以及退出之後的一些對權利人的救助制度都應該詳細地列出。以存款保險為例,目前我國初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在剛性兌付和預算軟約束下,相關操作牽一髮動全身,尚未形成相關操作細則。
更為基礎的是,我國支付系統法律嚴重欠缺。在支付系統運行管理方面,對參與者的準入退出規則約束層級低,給防範參與者的信用風險帶來很大困難。目前的做法是人民銀行對參與者不足支付的部分提供高額罰息貸款,而參與者的破產會使人民銀行蒙受損失。根據我國破產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中的「零點法則」,該法則會破壞支付指令的不可撤銷性,導致支付系統出現更多潛在風險,影響參與者平穩退出支付系統與支付市場。可見,加緊對支付結算最終性的法律確認是十分必要的。
(三)著重完善金融科技條件下的強制性信息披露
在金融科技條件下,信息不對稱更加是代理問題、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共同的起因。由於信息不對稱,網際網路交易中的信息優勢方掌握更為全面的數據,運用大數據技術使得自己往往較信息劣勢方,享有優先行動的主動權,進而更易於引發道德風險。這也是我國網際網路金融犯罪問題主要集中在網貸市場、眾籌平臺、虛擬貨幣市場的重要原因,投資人面臨的現實問題是難以識別真假網際網路金融以及難以辨別真假產品。實踐中,出現了「e 租寶」、「中晉系」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犯罪、網際網路金融企業 「跑路」、個別平臺打著網際網路金融旗號實施詐騙等現象。
有研究認為,現行立法對金融科技領域因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信用風險,更傾向於認定交易的非法性; 現行金融法主要規範市場主體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在防止融資欺詐等方面的作用仍非常薄弱; 另外,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中以剛性兌付和擔保來替代信息披露,這樣就出現了監管主體去剛性兌付和市場主體不斷創造新的剛性兌付和擔保方式的惡性循環。管制型立法與法律漏洞,加劇了信息不對稱,甚至縱容了融資者和中介機構利用非對稱性信息將風險轉嫁給投資者。可以看出,我國金融科技(網際網路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起步較晚,基礎薄弱。另一方面,相關法律規範的效力層級較低,大部分屬於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並且,法律規範的內容也並不完善,特別是對於網際網路金融中介機構和第三方平臺的信息披露要求缺乏法律強制性和標準統一,各領域信息披露標準和詳略程度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因此,建議在統合規制的框架下加強相關強制性信息披露,實行較高的懲罰額度,保證懲罰概率,有效阻嚇信息披露義務人,降低其從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概率,從而為金融科技條件下的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提供強大法律保障。
(四)完善金融監管與行業自律的制度銜接
一個人類社會的各行各業要想能夠長期有序並有基礎的發展,一個國家的國家管理和社會活動要想長期的安定,一個企業如果想長期蓬勃發展,就需要內控這一機制的存在。當這種控制在組織管理系統內部實施時,通常稱其為內部控制,也可簡稱為內控。只有採取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內控自律的方法,並使兩者相互結合,才能有效的防範不可預測的金融系統風險。推動行業自律,首先轉變自律監管觀念,樹立監管的權威。金融行會自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防止政府當局過度地把權力延伸到自治領域,這一點就需要行會自身的自我管理。從政府角度來看,也要積極改變以往對金融機構的態度,積極轉變思想,確認金融機構獨立的法律地位並保障其應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樹立其權威性。其次要積極立法明確自律監管組織的法律地位和監管能力,使其從政府監管的被動者變為自我運作的主體,確認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這需要政府從立法方面進行保障。最後政府要積極放權、授權給行業自律組織,提高行業協會的自律自我監管權,並且不斷擴大行業制定自律規則的內容框架,其中包含金融科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規則,這樣就會釐定自律管理的範圍,給予其更多的自我管理空間。從監管者角度來看,要充分尊重行業協會的自治地位和獨立人格,對協會應該是指導而不是行政命令,提升行業協會的主體地位,使其通過協調溝通、合作來促進監管和立法框架的生成。
04
結論與展望
金融科技是大勢所趨,既是機遇更是挑戰。我國金融監管立法亟需從單一的機構監管轉向功能與行為監管並重,相關工作任重道遠。總而言之:
一是轉變立法觀念。在過去,一個突出的政策觀念是通過金融領域的發展來推動國有企業的擴張,這雖然是一個良好的願望,但並不是一個平衡的觀念。平衡的觀念是,一方面要促進企業部門的調整改造,獲得源源不斷的融資來源;另一方面也要讓投資者獲得正當的回報,堅持貫徹收益和風險均等的原則,同時讓投資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從立法者角度來講,要轉變基本的觀念,把市場看作是交易雙方的競技平臺,法律要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要維護交易的公平合理性,如此,經濟和市場才能持續不斷的發展。
二是司法要跟上。當前的金融監管實踐中,主要的監管者就是專業化的監管機構,專業化的監管機構在防範金融風險這方面也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這還遠遠不夠。在金融投資領域裡面,除了有金融風險問題,還存在如何應對市場公平和保護消費者(投資者)的問題。現在國內金融投資領域中,大量出現消費者和中小投資者投訴無門的尷尬局面。專業化金融監管機構似乎並不承擔響應消費者投訴的職責,它們似乎也並沒有把維護市場公平置於優先地位。從保護市場的公平交易性角度而言,我們還需要法律界的監管,特別是檢察院系統對金融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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