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人要走大運——春運!為了避開春運大軍,很多上班族都通過請假方式提前休假或者延遲返程。同時,也有很多用人單位人性化延長了春節假期。但關於超過法定假期的假是什麼性質,現實中產生了爭議,很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爭議焦點就是「春節多放的假是年假嗎」?
用人單位未說明多休假期性質 無法認定是年假
2016年4月,張先生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技術助理,月工資標準6000元。2019年2月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在核算離職補償款項時,雙方就未休年假工資一項發生爭議。張先生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7及2018年度未休年假工資。
庭審中,張先生主張其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2017年度及2018年度均未休年假,故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期間未休年假工資5517.24元。科技公司辯稱該公司每年春節期間統一安排員工多休5天,該超出法定標準的假期即為年假,故張先生不存在未休年假,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為證明其主張,科技公司提交兩份《關於春節放假的通知》為證,顯示2017年春節連續放假14天,2018年春節連續放假13天。張先生對該通知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多放的假期為年假。
法院經審理認為,科技公司雖主張2017年、2018年春節期間連續放假,超出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放假天數均為年假,但該公司提交的《關於春節放假的通知》中未顯示超過法定假期的期間為年假,科技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張先生知曉多放的假期是年假。結合年休假也應考慮員工意願統籌安排的規定精神,法院對科技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決科技公司支付張先生未休年假工資5517.24元。
用人單位明確春節假期包括年假 認定已休年假
2012年5月,李先生入職某駕校,擔任教練員,月工資標準3500元。2018年8月,駕校以李先生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李先生以要求駕校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工資差額及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為由,提起仲裁和訴訟。
庭審中,駕校主張該單位每年春節期間安排李先生休年假,並就此提交了2016年至2018年春節放假通知為證,上述通知顯示2016年2月3日至2月22日放假,假期包括春節法定假3天、帶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調休;2017年1月23日至2月16日放假,假期包括春節法定假3天、帶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調休;2018年2月9日至2月25日放假,假期包括春節法定假3天、帶薪年假10天、周六日正常調休。李先生對此不予認可,主張雖然每年確實春節多休假10天,但是不認可是年假,李先生主張年假系員工法定福利,應由員工自行安排,駕校不能強制安排休年假。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認可放假通知中的放假時間與實際放假時間一致,放假期間正常發放工資。駕校提交的2016年至2018年春節放假通知確顯示該單位每年春節期間安排李先生休「帶薪年假」10天。法院依法確認2016年至2018年春節期間駕校每年安排李先生休年假10天,該標準未低於李先生依法享有的年假天數。最終,法院判令駕校無須支付李先生未休年假工資。
【分析】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是勞動者的法定待遇,只要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均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帶薪年假與病假、事假、單位自主福利假期均不同,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用病假、事假等抵扣年假。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求統一安排職工休年假,但須將此安排明確告知勞動者。所以,企業春節期間超過法定期限的假期是否能被認定為年假取決於用人單位是否將此明確告知勞動者。
上述兩個案例中,科技公司雖然在2017年度及2018年度均連續放假超過法定標準,但因為並未明確告知勞動者多出的假期是年假,故法院對科技公司所持春節假期中包含年休假的主張不予採信,進而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勞動者未休年假工資。而駕校在放假通知中明確說明春節假期中包括帶薪年休假,該放假安排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依法確認,對勞動者要求未休年假工資的主張不予支持。
在此建議用人單位,如果在春節期間統一安排年假,一定要告知勞動者,不要想當然。(董洪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