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7月初從工作了五年的公司辭職了,跳槽到新單位後有一件事讓他百思不得其解:
今年的年假在原單位還沒休,跳槽以後年假怎麼算呢?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按照規定,只要連續工作1年以上且10年以下的,可以享受每年五天的帶薪年假;10年以上不滿20年的,每年十天年假;20年以上的每年十五天年假。
但是跳槽去了新單位可就得是另一個算法了。
按年休假的計算公式:(該年度在本單位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年假天數,2020年有366天,小王在原單位幹了半年即182天,在新單位剩餘天數就是184天。
那麼184÷366×5≈2.51天。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年假享受條件的,當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天數折算,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說小王在新單位只能享受2天的帶薪年假。
溫馨提示:因公上學深造、入伍視為工作時間,失業、靈活就業、無固定職業工作時間,就不會算為工作時間了。
那麼問題又來了,小王在原單位工作半年沒休年假,是不是就這樣算了呢?
當然不是!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另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所以,這樣算下來小王可以拿到2天的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容易混淆的是: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無需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職工協商,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可在一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不過,如果單位因生產、工作確有必要跨年安排職工年假的,可跨一個年度安排,但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那麼,婚假、產假、病假、事假、寒暑假跟年假衝突嗎?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也就是說,婚假、產假等等並不影響年假。
不過,教師的寒暑假、職工較長的病假等是與年假有衝突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因此,寒暑假、事假、病假是可以替代年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