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員工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根據我國法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一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過年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換成大白話就是工作一年以上都有帶薪休假的權利,如果沒有給帶薪年假那麼就是違法行為。)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這裡的一年指的是連續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
職工依法享受的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天數。(這條裡提到的假期是不算在年假裡邊的,不要讓公司給忽悠了。)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中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期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換句話說就是如果你年休假沒有足額休息單位讓你回來上班了那麼就要支付300%的工資直至年假休完。)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是因職工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收入。(這一條很多單位讓員工自己籤署自願放棄年休假的權利,我個人認為企業太過分!罰款罰得少!)
計算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為啥是21.75天,因為每周都有休息日)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職工在休年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上面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換成大白話就是休年假的工資是和其他時間的 工資一樣的,計件工資按照日工資來算也是一樣的,上面我們寫了算法。)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修滿年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該需未休年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一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付年假工資報酬。(如果公司當年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年假沒有修滿那麼按照全年當日工資折算,沒有休年假的要補齊年假工資)
勞動派遣員工工作滿十二個月的享受年假。
好了大白話說法律講你能聽得懂用得上的法律,大家有什麼問題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