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32條!總結非常好

2020-12-18 澎湃新聞

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32條!

一、抵扣進項稅額規定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零售環節開具,二手環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抵扣憑證)。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4.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4)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6)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7)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8)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準予併入菸葉產品的買價計算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並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予以抵扣。

菸葉稅應納稅額﹦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20%

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收購菸葉實際支付的價款總額+菸葉稅應納稅額)×扣除率

5.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相關規定抵扣。

(2)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方法

試點納稅人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有三種方法。

A.投入產出法。

B.成本法。

C.參照法。

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並按程序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7.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分2年抵扣的規定。

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2018年1月1日‐6月30日,納稅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支付的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一級、二級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4)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9.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稅的摩託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帳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按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淨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12.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13.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實物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自行向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購進的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於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14.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於與本單位籤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註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2)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15.加計抵減10%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關於加計抵減政策適用所稱「銷售額」。

1)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徵即退項目銷售額。

2)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總機構本級及其分支機構的合計銷售額,確定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的起始期。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4)2019年4月1日後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

(2)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納稅人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後,區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①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②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③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6)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16.加計抵減15%政策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2)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3)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兼用於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2‐5項所說的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4‐5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6.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

8.提供保險服務的納稅人以現金賠付方式承擔機動車輛保險責任的,將應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車輛修理勞務提供方,不屬於保險公司購進車輛修理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保險公司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財產保險服務,比照上述規定執行。(新)

9.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10.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特殊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徵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簡易計稅、免稅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房地產項目總建設規模)

11.—般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按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新):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淨值率

不動產淨值率=(不動產淨值÷不動產原值)×100%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後的餘額。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13.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5.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16.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得抵扣進項。(財稅解讀)

原標題:《一般納稅人抵扣進項32條!總結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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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勾選確認的適用對象所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 關注| 不是專票也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快來!
    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申報表填寫欄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符合規定的通行費電子發票後,應當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信息。在納稅申報時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欄次中。
  • ...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廣應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12號)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和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政策的規定,現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規定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這些普通發票也能抵扣進項稅額,您知道嗎?
    年底出差多,火車票能抵扣進項稅嗎?我公司收購農產品能抵扣進項稅嗎?過路過橋開具的普通發票能抵扣進項稅嗎?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我們都知道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一般來源於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繳款書。但是,有幾種特殊的普票也能抵扣進項稅額,您知道嗎?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總結下吧!
  • 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程序等規定,速來看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選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第二條的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或選擇繼續作為一般納稅人:(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 答疑-取得退票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問: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一般納稅人企業,2019年6月因外部會議臨時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一筆退票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公司能否抵扣此退票費對應的進項稅額?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