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能分財產嗎?孩子可以取名「王者榮耀」嗎?胎兒有繼承權嗎?朋友間借錢能收利息嗎?……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百科全書」,與咱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8月19日,正義網邀請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三部的羅曉玲,開講第七期檢察官公開課,分享了民法典中的「冷知識」
離婚冷靜期適用於登記離婚
不適用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
《民法典》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於《民法典》設置離婚冷靜期這一制度,有網友認為這會「讓家暴受害者雪上加霜」,羅曉玲檢察官指出網友對此規定有誤解。「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而《民法典》規定的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登記離婚。」她補充道:「對有家庭暴力等特殊情形的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因為家暴者往往並不會主動同意離婚,夫妻雙方通常不能夠達成離婚合意,因此無法採取登記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也就沒有法定離婚冷靜期適用空間。」
羅曉玲說,無論是根據現行的婚姻法(32條),還是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1079條),家暴都是法院直接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建議長期存在家暴情形的當事人以訴訟方式離婚,同時注重收集相關證據,可以視情況考慮是否向法院申請籤發人身保護令,以保護自身人身安全,同時人民法院對於存在嚴重家庭暴力情形的離婚訴訟,也不應當採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免受害人持續受到傷害。
夫妻一方若「揮霍」錢財
不離婚也可分割共同財產
《民法典》1066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有網友曾經私信留言問正義君:老公很愛看網絡短視頻,並且還「一擲千金」,打賞給那些女主播的錢有數十萬元之多。說了很多次要改,但是還是屢教不改。不想眼睜睜看著自己的錢打水漂,卻也沒到要和他鬧離婚的地步,問該怎麼辦?
羅曉玲表示,民法典已對這位網友的問題有相應的解決方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出現一個新的法律詞語:揮霍。『揮霍』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用於不必要的消費,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費、賭博等。」但是她也表示,要適用這項規定在沒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不僅要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等行為,而且還要求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何為「嚴重損害」那就要根據行為的性質、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來判斷。
「如果作為普通工薪家庭,看短視頻、打賞網絡主播的行為並不是家庭生活所需的合理消費;打賞金額達數十萬元之多,金額所佔夫妻共同財產比例很大時,這種揮霍打賞的行為可以認定為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因此,如果屬於上述這種情況,老公花掉數十萬元打賞網絡主播應該算得上是『揮霍』行為,她可以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給娃取名要依法行事
不可任性自創姓氏
《民法典》1012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1015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聽說有人給娃取名叫「王者榮耀」?還有人想給女兒取名為「北雁雲依」?父母起名可以如此任性嗎?羅曉玲說:不可任性!
她分享了一個經典的案例。2009年,呂某和張某為夫妻,因雙方均酷愛詩詞歌賦,共同決定為女兒取名「北雁雲依」。呂某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時,公安機關認為「北雁雲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拒絕以「北雁雲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呂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法院最終判決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合法,駁回了呂某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例發生後 ,最高法專門就可以選擇其他姓氏的特殊情形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後來這個司法解釋也寫進了民法典,就是現在的1015條。就姓氏的選擇而言,原則上子女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特殊情況下可以選擇家中直系長輩的姓,法定扶養人以外的扶養人姓氏等。」
不能取名叫「北雁雲依」,那可以取名叫「王者榮耀」嗎?羅曉玲表示可以。「假如你恰好姓王,你要給孩子取名為王者榮耀,也不違反取名的法律規定。但是北雁雲依就不可以,因為北雁這個姓氏,在我國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姓氏,如果僅憑個人意願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隨意性太強,不僅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而且也不屬於具有正當性理由之情形。給孩子取名也要依法行事,隨意取名是行不通的。」
胎兒享有繼承權
娩出時是死體的除外
《民法典》16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1155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典是一部權利大法,充分保障我們每一個人從胎兒到墳墓各個階段的合法權益。關於民法典對胎兒利益保護的專門規定,羅曉玲表示:「對於胎兒的繼承權益保護可以理解為三種情況:1.胎兒為活體,則該預留份額屬於該嬰兒,由其監護人監護保管;2.胎兒為死體,則該預留份額失去意義,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重新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3.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但旋即死去的,則該預留份額轉化為該嬰兒的財產,但因其死去,故用作為該嬰兒的遺產依法定繼承制度處理。」
朋友間借錢有明確約定
才能收取利息
《民法典》680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朋友間借錢周轉屢見不鮮。朋友之間借款,屬於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對利息又有哪些規定呢?利息多高就算高利貸了?羅曉玲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是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俗稱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間借貸對於借款期限內利息必須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所以,朋友之間借錢要收取利息,必須有明確的約定。那多高的利息是合法的?她以最高法2015年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了解答,「這個規定對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條線。第一條線是年利率24%以下,這是合法的範圍,在這個範圍的利息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第二條線是年利率超過36%的,這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債務人支付的可以要求返還。而在24%-36%之間的利息應認定為自然之債,即對雙方當事人來說約定有效,借款人自願支付的,支付有效不得要求返還;借款人未實際支付且拒絕支付的,出借人也不能通過訴訟強制借款人支付。」二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就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好意同乘」出事故
駕駛人擔責與否要看交通事故認定
《民法典》1217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甲乙同住一小區,每日甲駕私家車無償搭載乙上下班,或者幾位好友相約乘坐其中一人的車輛出行……此類生活中常見的搭乘就屬於「好意同乘」。那麼「好意同乘」萬一出現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需要承擔責任嗎?羅曉玲介紹,《民法典》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和免責事由作出了專門規定。「好意同乘」駕駛人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則需要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來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該機動車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車輛駕駛人應當擔責,但其基於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減輕賠償責任。但如果駕駛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不能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應當承擔全面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該機動車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沒有責任,比如是對方車輛的全責,那駕駛人就不需要擔責,搭乘人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對方車輛責任人做出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囊括了我們從出生到死亡的各個方面,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民法典中關於哪方面的規定,歡迎在評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