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離婚的夫妻,為了孩子的考慮,也為了更好的分配財產,會選擇將房子等貴重的財產留給孩子,一般會在離婚的協議書中註明。那麼,離婚財產可以公證給孩子嗎,相關依據是什麼?
網友諮詢:同老公離婚想把房產公證給十歲的小孩可以嗎?
宇泰律師事務所蕭雲陽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是可以約定給孩子的。
離婚財產公證給孩子的相關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係,後專指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夫妻關係。
蕭雲陽律師解析: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為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綜上,離婚協議公證應當提交相應材料,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係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