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請註明「刊載於《電子政務》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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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 網絡空間權力分析[J]. 電子政務,2018(05):2-8.
摘 要:網絡空間是繼陸海空天之後的第五空間,是當前權力擴張的重要場域。網絡空間存在資源、技術、網絡、制度四種賦權方式,權力不均衡地分布於物理層、邏輯層和經濟社會層,受利益、權利和技術驅動處於流動的狀態。網絡空間治理結構與權力結構相呼應,並影響著經濟社會結構的演變。一個國家和地區要提升網絡空間權力,需以網絡基礎設施、網民群體、數字經濟企業、政府數字治理為抓手,區分國內外不同情況,全面提升資源掌控力、安全保障力、網民向心力、文化影響力、入口吸引力、數據操控力和規則引導力,著力構建和維護秩序、統一的網絡空間。
關鍵詞:網絡空間;網絡治理;網絡社會;網際網路治理
DOI:10.16582/j.cnki.dzzw.2018.05.001
福柯指出,「空間在任何形式的公共生活中都極為重要;空間在任何的權力運作中也非常重要」[1]。歷史上,從麥金德的陸權論到馬漢的海權論,再到杜黑的空權論以及奧伯格的天權論,先後描繪了空間拓展與權力擴張之間的密切關係。如今,伴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的誕生與發展,人類又開闢了一個新的空間——網絡空間,這個空間成為人們工作學習、企業生產經營、國家內政外交的新平臺,同時也成為各種「資本」(注1:「資本」指的是皮埃爾·布迪厄在《實踐與反思:反思社會學導引》中提出的概念)角逐、權力爭奪的新場域[2]。由於網絡的強滲透性,這一空間對陸海空天形成了全方位的覆蓋,各種權力開始向網絡空間集中和迭加,並對網絡空間進行重構。
一、網絡空間中的權力來源
在網絡空間中,權力並不是憑空產生的,其來源也不唯一。權力的背後是對網絡空間中信息、網絡相關的關鍵資源、核心技術、主要群體和重要規則等的掌控能力,反映的是權力主體的實力或影響力。儘管網絡空間看似是「虛擬和抽象的」,但其中的權力卻並不虛無縹緲,而是「實在且具體的」。
(一)資源賦權
網絡空間不是純粹的虛擬空間,它架構在網絡基礎設施之上,是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的結合體,即「虛擬—現實空間」。網絡基礎設施具有確定的地理分布,可能分屬不同國家和地區,比如根域名伺服器、海底電纜、骨幹架構、網際網路交換節點、數據中心等遍布全球,由不同主體所有或控制。其中,13個根域名伺服器10個在美國、2個在歐洲(英國、瑞典)、1個在亞洲(日本),其他國家和地區沒有。從這個角度而言,網絡空間顯然並非「無國家屬性」,也具有「地緣」政治意義。而且網際網路主幹(IP網絡)90%為全球性公司私有,說明網絡空間並非「完全的公域」。由於資源分布不均衡,不同主體因此而擁有的權力大小也不相同。
除網絡基礎設施本身,其上所承載或沉澱的數據也具有強大的賦權能力。在大數據時代,在線數據也是關鍵資源,誰掌握更多、更優質的數據,在計算能力和算法支持下,誰就有可能更準確地認識世界、洞察未來,做出更有效的決策。對個人和企業如此,對國家更是如此。在線數據同樣也依託網絡基礎設施,因後者本身分布不均衡,且數據也並非對等的雙向流動,不同主體掌握的數據資源也不均衡,對其賦權的能力有大有小。
(二)技術賦權
誰的技術先進,誰掌握核心技術,誰就能夠在網絡空間中佔據制高點。比如技術高超的黑客有能力在網絡空間內暢通無阻,「自由」進出機密系統;技術領先的企業也可以藉此來主導行業規則,製造各種技術壁壘和市場壟斷的機會;技術先進的國家可以憑藉技術勢差,進行威懾甚至網絡打擊。
因起步時間不同、發展水平各異,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可能存在「代際」的技術差距,無法在短時間內跨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網際網路核心技術是我們最大的『命門』,核心技術受制於人是我們最大的隱患。」[3]充分說明技術賦權對於技術後進國家的重要性。網絡空間資源具有稟賦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於地緣,相對來說是「死」的;相較之下,技術在網絡空間中是通行的,可以說是「活」的。理論上技術可能被任何主體掌握,技術賦予的權力也存在一定變數。在技術出現重大變革之時,彎道超車不失為後進國家獲取網絡空間權力的重要途徑,成為企業、國家競爭的焦點。
(三)網絡賦權
梅特卡夫定律指出,網絡的有用性(價值)與聯網用戶數量的平方成正比。對網絡空間而言,網民以及聯網設備的數量也能夠反映權力主體的分量。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72億,普及率達到55.8%[4],已超過歐洲總人口。在網絡空間內,中國仍具有明顯的人口規模優勢。網民多在線數據就多,為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發展提供豐富的「養料」。正是基於龐大的網民消費群體,中國網際網路企業才能夠在全球強勢崛起,成為當前唯一能與美國相媲美和抗衡的網際網路大國。
作為群體的網民是一支不容忽視的強大力量,成為獲得權力的重要來源。在政治層面,不少國家都在推行網絡問政,中國政府網設有「我向總理說句話」渠道,美國白宮也設有「我們人民」請願活動,來傾聽網民呼聲。當現實生活中發生重大事件時,網民聲音成為左右輿論的重要力量。在經濟層面,網際網路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不惜採取免費、補貼方式擴張用戶規模,其用意就是在爭奪流量價值及其背後的權力。誰擁有更多的用戶誰就在行業內更具有影響力,也就擁有更大的權力。
(四)制度賦權
人類的生產生活從現實空間轉移到網絡空間,現實社會中的問題隨之發生轉移,並衍生出很多前所未有的新問題。與之相伴隨,各種法律法規等相關制度也向網絡空間延伸。從表面來看,網絡空間由機器和代碼構成,看似「客觀」;但在其背後,機器和代碼是由人所設計和創造,不論「個體人」或「企業人」還是「國家人」,只要是人就會受到人性的影響,就存在「主觀」因素,體現了一定的意志,無法確保一定避免「紕漏」,有可能帶有「歧視性」,無法完全代表「公正」的立場。這是網絡空間無法排除政府「在場」的重要依據,「去政府化」的道路顯然是走不通的。
現實空間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治理體系,按照國內國際通行的慣例以及相關法律規範,為各主體賦權。要建立有秩序和統一的網絡空間,同樣要形成相應的制度體系,對各權力主體進行授權和約束。制度規則的形成是後天的,受資源、技術、網絡和其他權力來源的影響;而一旦形成,又會反過來對這些權力來源進行強化。制度成為網絡空間中權力爭奪的重點,掌握國內或國際公認的網絡空間規則,對獲得主動權有利。
二、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分布
在網絡空間中,權力有來源也有著力點。參照網際網路治理三層架構,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分別落在物理層、邏輯層和經濟社會層。權力主體主要包括信息通信企業在內的運營商、各類私營機構、黑客、技術社群、網民(作為個人和群體)、學術團體、以政府為代言人的國家、國際組織等。由於權力的來源不同,大小不一,在三層內形成了不同的權力結構,集權和分權的程度具有一定差異性。
(一)物理層
在物理層,權力主要表現為網際網路交換節點、陸地電纜、海底電纜、衛星、無線系統、數據中心等各類網絡基礎設施的運營權(包括建設權和管理權等),以及政府的監管和治理權。權力主要來源是資源,同時也受網絡基礎設施相關技術的影響,受制度制約,其核心是網絡接入。由於全球網絡是一種分布式的狀態,這一層權力相對比較分散。
從網絡覆蓋可以看出,網絡空間與陸海空天四大空間之間的關係極其密切,陸海空天的網絡部署互為補充和銜接,但同時也存在替代,不同的網絡接入形式之間也面臨競爭。比如,谷歌2013年推行谷歌氣球計劃,目標是建立一個覆蓋整個地球的懸浮氣球網絡,試圖為世界上最偏遠的地區覆蓋網絡;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總裁馬斯克計劃發射4000顆近地軌道衛星,構建每秒1000兆的全球超高速網際網路,此外OneWeb、谷歌、臉書、波音以及國內的航天科技、航天科工等也紛紛加入低軌衛星網際網路的「太空競賽」。如果衛星網際網路得以建成和規模化,將會徹底改變全球網絡基礎設施的形態,極大地影響網絡空間內物理層的權力格局。陸海空域的網絡基礎設施分布受國界限制,天域的衛星則由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發射,這使得網絡空間不能脫離「國家」與「主權」的概念。在一國的主權範圍之內,網絡空間中的權力主要介於公民、企業和政府之間,不容他國幹涉。在國際社會上,權力則主要介於以政府為代言人的主權國家、跨國企業、各類國際組織之間。
以虛擬方式呈現的網絡空間是「連續」的,但網絡上的程序和數據在物理上可能運行或存儲於獨立的伺服器中,從現實角度來看,網絡空間實際上是割裂的。這一可割裂的特徵保證了網絡空間既有「公共空間」,也可以分離出「私有空間」,通過技術或制度賦權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有空間不被侵犯。
(二)邏輯層
在邏輯層,權力主要表現為域名、IP位址和協議參數的分配管理權,以及政府的監管和治理權。該層的權力相對比較集中,權力主要來源是資源和制度,其核心是網絡身份的授予和認定。
網際網路起源於美國。20世紀90年代初,由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為網際網路研發提供資金並代表美國政府與網際網路地址註冊公司(NSI)籤訂5年合同,把頂級域名系統的註冊與維護交予NSI,網際網路的地址資源分配則交由網際網路號碼分配機構(IANA)來分配[5]。1998年9月,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ICANN)成立,通過與美國商務部籤署的合同承擔IANA功能,開始參與網際網路域名及地址資源的分配與管理。2016年10月,美國政府正式放棄IANA監管權,將上述三項職能的管理權正式移交給全球網際網路社群,授權管理合同失效。目前,ICANN在美國加州設立附屬機構「公共技術標識符」組織接管相關職能,仍受美國司法管轄。移交前,美國政府在域名、IP位址資源上具有單邊壟斷地位;移交後,「多利益攸關方社群」ICANN獲得了掌控權。
北美、歐洲和亞太分別由ARIN、APNIC和RIPE三個地區性Internet註冊機構(RIR)進行管理,由其將域名和IP位址分配給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各國家和地區成立自己的域名系統管理機構,屬於半官方或準官方性質,從RIR獲取資源並在國內進行分配和管理,擁有各自在本國的註冊分配權和管理權。
(三)經濟社會層
在經濟社會層,一國之內的權力主要表現為公民人權(網民個體並不擁有權力或權力很小,但為維護共同的權利形成群體後具有強大的權力)、企業的生產經營權(企業憑藉生產經營積累的財富和能力對整個社會產生的影響力)、政府的公共管理權(作為國家機器而擁有的權力)等。在國際層面,權力主要表現為國家主權、跨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協調權等。經濟社會層的權力來源比較廣泛,對資源、技術、網絡、制度實行全面覆蓋,其核心是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高人民福祉。
網絡空間的經濟社會層是對現實空間經濟社會的映射或延展。在現實空間中,經過歷史沿革,政府治理佔據主導地位,主要體現為制度賦權,政府作為國家代言人,利用國家機器對經濟社會進行治理,擁有更大的權力。在網絡空間這個新空間中表現為技術先行,技術賦權具有一定的先發優勢,但技術作為「雙刃劍」也會帶來不利影響。網絡空間進入制度賦權與技術賦權共存階段。網際網路是一種「去中心化」的結構設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府對資源和權力的控制力被侵蝕和弱化。很多平臺型企業憑藉對網絡空間入口和數據資源的掌控,也衍生出相應的權力。
在國際層面,任何主權國家都會積極維護本國在網絡空間中的權益,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根據其職能和影響力,對網絡空間中的跨國事務進行綜合治理。主權國家在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大小與自身的資源、技術水平有關,也需要綜合國力的保障。跨國企業在網絡空間中的影響力不容小覷。比如,截至2017年5月8日,市值全球排名第一的蘋果公司突破8000億美元,超過全球100多個國家的GDP,相當於全球第18大經濟體的體量,這種實力讓蘋果對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擁有強大影響力。
三、網絡空間中的權力流動
「權力從未確定位置,它從不在某些人手中,從不像財產或財富那樣被據為己有。權力運轉著。」[6]網絡空間是一個流動空間,其中的權力也處於流動之中。流動空間是網絡社會空間中的支配性空間,其採用集聚和擴散的方式重新組織社會空間,不僅帶來社會空間的結構變化,而且引發了社會空間的複雜變化。[7]
(一)利益驅動
網絡空間蘊含著財富。在農業時代和工業時代,財富主要在陸海空天四大空間中創造,進入數字時代,財富開始向網絡空間中集中和轉移,權力也與之相伴隨。作為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數字經濟創造的財富將遠遠超過農業經濟以及工業經濟的總和。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最新報告,數字經濟正在成為經濟增長與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在2010年至2015年期間,跨國公司100強中數字經濟跨國公司的數目增加了1倍以上,這些企業的資產增長了65%,營業收入和僱員人數增長了約30%,遠高於其他行業跨國公司的成長速度。[8]
權力和利益是一對孿生體。在利益尤其是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企業在網絡空間內展開了激烈的權力爭奪,都試圖擁有更多的用戶,搶佔更大的發展空間。比如美國的亞馬遜、谷歌、臉書以及中國的騰訊、阿里巴巴、百度等網際網路企業,在經歷殘酷競爭勝出後,分別掌握了網購、社交和搜索三大平臺入口,擁有了強大的權力,同時通過持續的創新衍生出有利於自身發展的商業模式,也帶來了源源不斷的財富。
當然,網絡空間不是「一潭死水」,具有時空加速的特徵,任何既定優勢都不會永遠保持下去。出於利益動機,必然會有後起的競爭者發起挑戰。權力爭奪未必仍在網購、社交和搜索三大入口,也有可能出現新的入口。在網絡空間中,未知遠遠大於已知。對利益的追逐會驅動網絡空間中權力的爭奪一直持續下去。
(二)權利驅動
權力(power)是一個政治術語;權利(right)是一個法律術語。主體擁有權力,未必代表其擁有權利,反之亦然。權力是權利的保障,但也可能被濫用,用來侵犯其他主體的權利。在網絡空間中,有的黑客實施破壞性攻擊,如「勒索病毒」造成嚴重破壞;有的企業或國家藉助強大的技術能力在設備、軟體中安裝「後門」竊取情報,如「稜鏡門」事件。從權力來源也可以看出,目前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分布並不均衡,而且未必是「合理的」甚至「合法的」,權利可能受到侵犯。
迫於「稜鏡門」事件的壓力,在各國積極伸張網絡空間權利的推動下,美國政府做出讓步,將域名、IP位址的管理權交給了ICANN,權力受到了一定的約束。在網絡空間中,美國政府和企業憑藉強大的資源和技術實力,擁有最強大的權力,這是當前不容否認的一個事實。在網絡空間治理問題上,包括俄羅斯、巴西、中國在內的國家以及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共同反對美國的一些網絡霸權做法,也聯合打擊黑客的網絡犯罪行為,保障各個國家的主權和人民的權利,這也必然影響網絡空間的權力流動。
(三)技術驅動
在網絡空間中,技術更迭速度很快,從網際網路到移動網際網路再到萬物互聯,從個人電腦到智慧型手機,從2G、3G、4G到5G,從IPv4到IPv6,從網站、瀏覽器到APP,從鍵盤的文字輸入到麥克風的語音輸入等。除此之外,還有雲計算、大數據、虛擬實境、人工智慧、區塊鏈、量子計算等新技術層出不窮。每一項新興的技術革新,都將引導大量的資本進入,有可能引起網絡空間中權力的大洗牌和快速流動。
進入移動網際網路時代,之前風靡一時的諾基亞沒有抓住機遇,被蘋果、三星和華為等取代;藍色巨人IBM儘管在20世紀90年代做到了「大象也會跳舞」,如今也變得步履艱難,惠普、東芝、索尼等曾經的明星企業也是如此。這些盛極一時的企業在技術升級換代的時候沒有實現成功轉型,逐漸失去了原本擁有的影響力,權力轉移到新興的企業,如蘋果、亞馬遜、谷歌、臉書、推特、特斯拉以及阿里巴巴、騰訊、百度、京東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特徵,或將對未來網絡空間中的權力流動起到革命性的影響作用。「去中心化」的導向是分權自治,通過構建共識機制和防偽機制等,在安全得到保障的情況下,能更好地實現效率和公平。區塊鏈技術與「網際網路+」一樣,可以廣泛應用到金融、證券、審計、醫療、公證、版權、社交等眾多領域,對經濟社會產生全方位的影響,這顯然將打破網絡空間中原有的權力格局。
四、網絡空間中的權力提升
陸權論認為,歐亞大陸的「心臟地帶」是最重要的戰略地區;海權論強調要擁有強大的海軍和優良的海外基地;空權論與天權論認為,要依靠轟炸機、空間與反空間武器在戰爭中佔據優勢。在網絡空間中,網絡基礎設施、網民群體、數字經濟企業、政府數字治理是一國權力提升的四個重要抓手。
(一)網絡基礎設施
網絡基礎設施是網絡空間運行的基礎。在構成「地球村」的網絡體系中,哪個國家擁有的資源越多就越不可替代,也就擁有越大的權力。相反,如果擁有的資源不多或處於末端,則擁有的權力就相對較小。要提升在網絡空間中的權力,首先需要提高對關鍵網絡基礎設施的資源掌控力。
此外,還要擁有強大的網絡安全保障力。當前破壞性網絡攻擊的數量日益增多,比如2010年,Stuxnet震網病毒攻擊伊朗核基礎設施;2012年,Flame「火焰」病毒入侵伊朗等多個中東國家;2017年,WannaCry勒索病毒全球爆發,涉及150個國家、30萬名用戶,造成損失達數十億美元。這些網絡攻擊為普通黑客或國家支持的黑客實施。如果沒有強大的網絡安全保障能力,即便擁有大量的網絡基礎設施,也將失去應有的效用。
(二)網民群體
相較而言,技術賦權、資源賦權和制度賦權是顯性的,成為權力爭奪的焦點。儘管網絡賦權是隱性的,但企業和政府都不能忽視,網民是整個網絡空間的重要基礎。侵犯網民的利益,失去網民的支持,不論是何種形式的賦權,權力都將消散。而要形成強大的網民群體,首先是對內提高網民向心力。在網絡空間中,網際網路內容參差不齊,不良思想和社會思潮泛濫,網民群體極易受到國內外不法分子的蠱惑和煽動,一國網民需要在政府的正確引導下,擰成一股繩,形成一股強大的力量,共同抵制網絡空間中的「惡」勢力。
此外,還要藉助網絡擴大對外的文化影響力。儘管理論上網絡是聯通的,網際網路讓世界變成了「雞犬之聲相聞」的地球村[9],但受語言和文化的影響,各地網民仍然主要使用本地主流、同一語言體系的網站和應用。在網絡空間中,網民仍具有明顯的「民族性」和「地域性」,這與現實空間中的族群分布具有一定吻合度。因此,一國靠網民提高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就需要面向全球不斷擴大自身的文化影響力,讓更多國家的網民認同自身的理念,形成和諧發展的良好局面。
(三)數字經濟企業
從20世紀90年代網際網路商業化之後,數字經濟企業成為網絡空間的主要締造者。不論在物理層、邏輯層,還是經濟社會層,哪個國家擁有更強大的數字經濟企業,在資源、技術、網絡和制度方面都將佔據更大的優勢,進而擁有更大的權力。美國擁有全球最強的數字經濟企業,是其網絡空間權力的重要憑仗。根據彭博社2017年4月6日對全球所有上市公司資產的排名,美國的蘋果公司、谷歌母公司Alphabet、微軟、亞馬遜排在前4位,臉書排在第6位,中國的騰訊公司排在第10位。
擁有大筆財富並不是數字經濟企業最主要的權力所在,而是它們憑藉自身的技術、產品掌握著網絡空間的入口權,主要入口包括智能終端、作業系統、瀏覽器、社交網絡、搜尋引擎等等。在社交網絡方面,2017財年第二季度,臉書的日活躍用戶超過13億,月活躍用戶突破20億,佔全球網民總數的一半以上,超過總人口的四分之一,覆蓋絕大多數國家。掌握網絡空間入口就是一種重要的權力。
對企業而言,要提升網絡空間中的權力,就要提高網絡產品、技術實力,增強入口吸引力和數據操控力;對國家而言,則要大力推動數字經濟企業發展,鼓勵創新創業,努力建設數據強國,提高國際競爭力。
(四)政府數字治理
在「國內」和全球兩個範圍的網絡空間中,權力的主體和受體不同,需分情況區別對待,但無論如何,政府都在其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關鍵作用。為維護網絡空間秩序,政府需要不斷提高規則引導力,尤其是提高協調合作能力,形成共治的數字治理生態。在一國之內,企業走在創新前沿,難免會犯錯和走彎路,需要政府的制度規範引導,但政策必然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很難超前部署;與企業相比,政府在技術和數據方面並不具備優勢。政府制定科學的規則,需要與企業及其他學術機構、社會團體開展廣泛的合作,探索有效的共治模式。在國際社會,各國針對本國實際情況,制定了不同的網絡空間治理規則,已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對跨國事務的治理,各國存在分歧和衝突,如數字貿易和跨境數據流動等,跨國企業要維護自身的生產經營權,而作為國家代言人的政府則要維護相關的主權,並保障國家安全和公民隱私。為與國際社會接軌,一國政府需要與包括各種類型的國際組織、跨國企業、主權國家政府在內的多利益攸關方合作,共同參與規則制定。
五、結束語
當前,網絡空間內的創新發展面臨重大機遇,國際競爭方興未艾,網絡空間治理已成為一國內政外交的重要內容。網絡空間治理結構的背後反映的是權力結構。基於網絡空間的複雜性,權力結構是多方來源、多點分布、動態流動的,治理結構也呈現多元化、非均衡化和動態化,影響著經濟社會結構的演變。
在國家層面,要提高網絡空間的權力,重點是面向物理層、邏輯層和經濟社會層,以資源、技術、網絡和制度為抓手,不斷提升資源掌控力、安全保障力、網民向心力、文化影響力、入口吸引力、數據操控力和規則引導力。在一國之內,政府需要理順相關權力主體,推動網絡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技術創新,並加強在經濟社會領域的廣泛應用,協調處理好數字經濟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保障網民群體的合法權利;面向國際社會,則要處理好與其他國家數字貿易相關的問題,保衛本國數字領域的國家主權,保障網絡空間安全,打造網絡空間命運共同體,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網際網路治理體系[10]。
參考文獻:
(略)
作者簡介:
張曉,女,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網際網路信息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專業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亞太頂級域名聯合組織董事會成員。先後供職於工信部、中央網信辦,曾派駐世界銀行、經合組織(OECD)等國際機構交流工作,長期從事信息化管理和政策研究,主要研究領域為數字經濟、網絡社會、信息化政策、數字創新、網際網路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