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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協會長林昌熾:推動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讓沒錢的人也能請律師
我們希望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成立公設辯護人管理辦公室或者委員會,爭取更多國家資金,管理好公設律師,吸引律師進入公設律師隊伍。 關於競選演講:現在,有人站出來,要擔當要奉獻,重新點燃了一些人的激情 陳文定:網上有一段你的3分鐘競選演講視頻,被13次掌聲打斷,演講的內容直擊行業痛點,語言又很風趣幽默,一下子成為律師界的「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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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屆「公設辯護人制度建設」研討會在滬召開(圖)
謝佑平教授在致詞中談到,此次會議是國內關於公設辯護人制度問題的第一次理論研討會,具有歷史意義。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發達國家和地區是相當成熟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為了提高我國刑事案件的辯護率和辯護水平,我國應該在現有法律援助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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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吳羽:公設辯護人制度研究
(a)條明確規定:「在人口和案件數量足夠支持這樣一個組織的情況下,每個司法區域的法律代理計劃中應提供一個專職的辯護組織。」美國也有州法規定,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地區人口應達到一定數量。例如,伊利諾州立法規定人口在35 000以上的縣可以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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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吳羽: 公設辯護人如何成為可能
狹義上而言,公設辯護人制度是指以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為組織形態,以公設辯護人辦公室(Public Defender Office)為運作形式,由具有國家公務人員身份的公設辯護人(public defender)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特徵是由受僱於國家的公設辯護人實施辯護活動,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由私人律師壟斷法律服務市場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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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四辯結辯)
港大VS重大——四辯結辯正方(港大):美國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反方(重大):美國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12上篇回顧:華語|【辯詞】美國應該/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 (雙方立論)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雙方質詢) 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雙方申論) 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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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變」應「辯」,大國風範不辯自明
面對橫加指責、妄加評論、蓄意挑釁,中國以「變」來應「辯」,擺事實、亮行動,不僅用短短3個月有力扭轉了國內疫情形勢,盡己所能在國際防疫戰中彰顯大國擔當,還把延期3個月左右的兩會,在初夏的5月「約」了起來。 生命至上,應急之變。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是新中國成立起來,我們遭遇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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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報┃ 辯護人的權利【陝西刑辯律師執業生態調查】
每當會見中的當事人「有新的案情要說」,他立即手勢制止,並遞給對方一份紙筆,「《刑訴法》第37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但我不能保證這裡沒有監聽設備。《刑訴法》第46條還進一步規定了辯護人對委託人事項的保密義務。所以請你把要說的內容寫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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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原始,越深刻 – 重新理解漢字本義 │ 民以「食」為天
拼音文字是線形的,給你一個字母,你看不出任何意義,只有當一串字母像一條線那樣組合起來,才產生意義。其實不對,甲骨文時代,中原地區還沒有稻米,因此將「食」解釋為「低頭吃香噴噴的白米飯」是沒有考慮到當時的情境。隸書「食」,將「皀」進一步訛寫並隸化成「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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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在法庭中會提什麼問題,公訴人又如何應對
所以說,在法庭辯論當中,我們公訴人要特別注意聽取辯方第一輪發言,從其大量陳詞中歸納出辯方的基本觀點,提煉辯護觀點的核心和焦點,確定答辯的範圍和重點,根據情況採取適當方法進行答辯,這裡的口訣是: 「原則問題不放過,枝節問題不糾纏,無關問題不理會」,避免被對方牽著鼻子走的不利局面,始終把握住辯論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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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制度對刑事訴訟中民營企業家民商事權益保護的功能與價值
在無罪推定、保障人權、正當程序等現代法治理念治理下,在不妨害偵查的前提下,司法機關應盡力保障當事人會見權的行使,維護當事人合法的民商事權益。此時,通過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近親屬等相關人員的會見,向在押民營企業家傳遞企業經營相關信息,轉達其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指示和安排,這對於維持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民商事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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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庭審發問的禁忌
這些辯護人發問前的準備不充分,對所提問題未做周全考慮及發問的隨意性、冒然性是讓發問徹底失敗的主要原因。從這幾位辯護人的發問結果看,都出現了這個問題。其中一位辯護人在問同案被告人,自己的當事人是否在場?當同案被告人作出肯定性回答時,我看到檢察官露出了開心的笑容。 在這一點上,辯護人應該多向本案公訴人學習。由於本案被告人大多不認罪,公訴人如要向被告人發問,不僅庭審效果會很糟糕,而且給了被告人自辯的機會,所以公訴人明智地選擇了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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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變味」現象亟需重視
之所以稱之為「現象」,原因有二:一是從客觀方面講,筆者沒有進行過充分的實證調查研究,不能也不應得出以偏概全的結論;二是從主觀方面講筆者只希望是個別地方、個別司法機關、一時地存在的表象,否則該制度就不是變味,而是變質了(但願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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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觀辯護人:何為「正義」?
第二組矛盾:安穩生活與受到威脅、不確定的生活之間的矛盾,與之對應的是物質上的富足與精神上對「正義」追求的矛盾。第三組矛盾:控、辯、審之間的矛盾,以及辯護團隊律師之間的矛盾,律師地位、檢察官與法官地位之間的不平等。第四組矛盾: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存在的潛規則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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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這種階段性的工作對當事人的輔助不可能是全面的,比如在立案和偵查階段,被害人就不可能得到代理人的幫助,而這個階段,被害人會遇到諸多的訴訟問題,比如,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問題、公訴轉自訴問題以及前面提到的受到追訴機關的強迫陳述等等。階段性的辯護和代理工作使得辯護人、代理人把工作的重點放在本階段的控、辯、攻、防上,不會考慮前、後階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工作的銜接,系統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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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與實體角度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索
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四川大學教授龍宗智認為,訴訟作為一種風險博弈,為了降低成本可以實行和解與妥協,妥協是為了保證基本正義的實現。認罪認罰從寬與坦白從寬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後果的明晰和前置,將辯訴協商規範化、法制化,是將公正落到實處的手段。付立慶也認為,對於效率的追求是認罪認罰從寬的合理性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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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同行辯真知,求真求實促擔當——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一場別開生面的辯論會
與法同行辯真知,求真求實促擔當--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一場別開生面的辯論會內容提要:8月27日省法院民一庭召開了一月一次的書記員學習交流會,民一庭庭長史莉、副庭長唐志明、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員參加。本次交流會以當代年輕人應不應該啃老這一社會熱點話題為主題進行辯論。此次辯論正反兩方根據各自的角色,發表了各自的見解和主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附: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辯論「判決書」(2020)甘辯初1 號正方:支持年輕人啃老。反方:反對年輕人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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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警論壇:以刑事訴訟構造為視角論律師在場制度
另一方面,值班律師制度提出和建立,將為律師在場制度的設立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法學界開始再次審視律師在場制度。而律師在場權作為偵查環節犯罪嫌疑人應該享有的一項重要辯護權利,不應只在立法層面論證其設立的必要性,還應考察刑事訴訟構造改革的背景之下律師在場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以及影響其運行的因素,如刑事案件辯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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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辯護人可以向公訴人發問嗎?
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辯護人,只要向公訴人的發問都會被法庭所制止。因此,有的辯護人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庭上是不可以向公訴人發問的。某位大咖的經驗分享中,也提及不可以向公訴人發問。那麼,在法庭上,辯護人或被告人可以向公訴人發問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我記得,曾在一場庭審中,辯護人在法庭辯護中認為該案證據中存在逼供、誘供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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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區檢察院對律師辯護人閱卷有提示
律師現場籤訂《律師辯護人閱卷特別提示函》和保密承諾書為充分保障律師辯護人閱卷權,長安區檢察院在案件管理大廳專門設立了律師閱卷場所,依法為律師辯護人提供舒適的閱卷環境。綜合業務部門核查律師閱卷手續後,及時向委託辯護人和律師發送《律師辯護人閱卷特別提示函》,對相關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案件,由委託辯護人和律師籤訂保密承諾書,要求閱卷人認真履行好保密義務和保密職責,不得違法法律和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於辦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確保複製、刻錄的案卷材料不以任何形式外傳,確保案件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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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弊案再度開庭 陳水扁不語呆坐一上午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晚報》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導,陳水扁家族弊案世紀大審,臺北地方法院23日上午提訊在押的陳水扁,審判長當庭諭知詰問順序,先問科學園區管理局的作證官員,並詢問陳水扁對此有無意見,但陳水扁完全不予理會,也不作回答,隨後在辯護人席上,呆坐一整個上午,也沒講半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