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應不應該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 │ 民辯是非

2021-02-14 深圳圖書館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律援助條例》也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有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為符合條件的部分被告人提供辯護。但是,多年來我國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率不足30%,且法律援助制度下的指定辯護制度僅限於聾、啞、盲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並未納入法律援助的範疇。

有學者認為可以探討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為經濟上有特殊困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時的、專業的律師幫助,以協助其行使辯護權;改變我國司法實踐中律師刑事參與率不高的狀況,並提高刑事辯護的質量。

但有學者認為我們公設律師出來以後怎麼保證律師具有自治權,既然是「公」的,拿著公家的錢,接下來律師在行使其職權發揮其作用時怎麼避免公權力的影響和幹涉,從而怎麼保障被告人的實際辯護權。有了公設律師之後那麼法庭怎麼平衡,法庭幾乎都姓「公」了,唯一姓「私」的就是被告人,那麼都姓「公」之後,唯一只剩下可憐的被告人。


民辯是非

目前應不應該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

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動

第十四期


本期活動將採用辯論賽的形式對此話題展開討論。


10月31日(周六)

19:00-21:00

活動時間

深圳圖書館

五樓報告廳

活動地點

深圳圖書館

深圳市法學會

深圳晚報

深圳市民商事調解中心

主/協辦單位

相關焦點

  • 深圳律協會長林昌熾:推動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讓沒錢的人也能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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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術】吳羽: 公設辯護人如何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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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四辯結辯)
    港大VS重大——四辯結辯正方(港大):美國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反方(重大):美國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12上篇回顧:華語|【辯詞】美國應該/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 (雙方立論)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雙方質詢)  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雙方申論)  華語| 【辯詞】美國應不應該繼續介入亞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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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橫加指責、妄加評論、蓄意挑釁,中國以「變」來應「辯」,擺事實、亮行動,不僅用短短3個月有力扭轉了國內疫情形勢,盡己所能在國際防疫戰中彰顯大國擔當,還把延期3個月左右的兩會,在初夏的5月「約」了起來。 生命至上,應急之變。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來,是新中國成立起來,我們遭遇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公共衛生事件。
  • 讀報┃ 辯護人的權利【陝西刑辯律師執業生態調查】
    每當會見中的當事人「有新的案情要說」,他立即手勢制止,並遞給對方一份紙筆,「《刑訴法》第37條第四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但我不能保證這裡沒有監聽設備。《刑訴法》第46條還進一步規定了辯護人對委託人事項的保密義務。所以請你把要說的內容寫在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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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稱之為「現象」,原因有二:一是從客觀方面講,筆者沒有進行過充分的實證調查研究,不能也不應得出以偏概全的結論;二是從主觀方面講筆者只希望是個別地方、個別司法機關、一時地存在的表象,否則該制度就不是變味,而是變質了(但願不是如此)。
  • 再觀辯護人:何為「正義」?
    第二組矛盾:安穩生活與受到威脅、不確定的生活之間的矛盾,與之對應的是物質上的富足與精神上對「正義」追求的矛盾。第三組矛盾:控、辯、審之間的矛盾,以及辯護團隊律師之間的矛盾,律師地位、檢察官與法官地位之間的不平等。第四組矛盾: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存在的潛規則之間的矛盾。
  • 論刑事訴訟當事人輔助制度_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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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程序與實體角度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探索
    對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四川大學教授龍宗智認為,訴訟作為一種風險博弈,為了降低成本可以實行和解與妥協,妥協是為了保證基本正義的實現。認罪認罰從寬與坦白從寬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後果的明晰和前置,將辯訴協商規範化、法制化,是將公正落到實處的手段。付立慶也認為,對於效率的追求是認罪認罰從寬的合理性根據。
  • 與法同行辯真知,求真求實促擔當——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一場別開生面的辯論會
    與法同行辯真知,求真求實促擔當--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一場別開生面的辯論會內容提要:8月27日省法院民一庭召開了一月一次的書記員學習交流會,民一庭庭長史莉、副庭長唐志明、員額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員參加。本次交流會以當代年輕人應不應該啃老這一社會熱點話題為主題進行辯論。此次辯論正反兩方根據各自的角色,發表了各自的見解和主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附:省法院民一庭書記員辯論「判決書」(2020)甘辯初1 號正方:支持年輕人啃老。反方:反對年輕人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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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值班律師制度提出和建立,將為律師在場制度的設立提供制度保障,因此,法學界開始再次審視律師在場制度。而律師在場權作為偵查環節犯罪嫌疑人應該享有的一項重要辯護權利,不應只在立法層面論證其設立的必要性,還應考察刑事訴訟構造改革的背景之下律師在場制度實現的可能性以及影響其運行的因素,如刑事案件辯護率。
  • 法庭上,辯護人可以向公訴人發問嗎?
    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辯護人,只要向公訴人的發問都會被法庭所制止。因此,有的辯護人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庭上是不可以向公訴人發問的。某位大咖的經驗分享中,也提及不可以向公訴人發問。那麼,在法庭上,辯護人或被告人可以向公訴人發問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這個話題。我記得,曾在一場庭審中,辯護人在法庭辯護中認為該案證據中存在逼供、誘供嫌疑。
  • 長安區檢察院對律師辯護人閱卷有提示
    律師現場籤訂《律師辯護人閱卷特別提示函》和保密承諾書為充分保障律師辯護人閱卷權,長安區檢察院在案件管理大廳專門設立了律師閱卷場所,依法為律師辯護人提供舒適的閱卷環境。綜合業務部門核查律師閱卷手續後,及時向委託辯護人和律師發送《律師辯護人閱卷特別提示函》,對相關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案件,由委託辯護人和律師籤訂保密承諾書,要求閱卷人認真履行好保密義務和保密職責,不得違法法律和規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將其用於辦案辯護、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確保複製、刻錄的案卷材料不以任何形式外傳,確保案件依法辦理。
  • 家族弊案再度開庭 陳水扁不語呆坐一上午
    圖片來源:臺灣《聯合晚報》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導,陳水扁家族弊案世紀大審,臺北地方法院23日上午提訊在押的陳水扁,審判長當庭諭知詰問順序,先問科學園區管理局的作證官員,並詢問陳水扁對此有無意見,但陳水扁完全不予理會,也不作回答,隨後在辯護人席上,呆坐一整個上午,也沒講半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