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來說法庭認為其沒有犯罪意思就不涉嫌犯罪,但是在危害國家主權等情形下是要按照知情犯罪處理的,那麼不知情犯罪怎麼判刑?
閱讀完以下繆寶富律師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要看涉嫌罪名,如果確實不知情、法律也不能推定為知情,這種情況一般不涉嫌犯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某一上遊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遊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響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明知」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以上就是繆寶富律師為您整理的最新不知情犯罪怎麼判刑的法律知識。綜上,不知情犯罪的行為人一般不成立犯罪,但是在危害國家主權等情形下是要按照知情犯罪處理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的繆寶富律師,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