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糾紛而被工作單位查個人帳戶交易明細?未經個人委託,亦未經任何司法機構合法調查程序,銀行就將詳細流水給了公司?
「脫口秀」演員池子於5月6日在個人社交帳號發布了律師函稱,已委託律師就個人隱私遭侵犯事實向其工作單位「笑果文化」公司以及中信銀行上海虹口支行致函。
截至當前,中信銀行尚未進行公開回應。
不過,此前已有過個人與銀行的隱私權糾紛案例,可作為先例進行了解。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2016年的一則隱私權糾紛民事判決書顯示,某銀行支行為某企業列印員工婁某的銀行流水明細,廣州市某法院判決該銀行道歉並賠償婁某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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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某銀行失誤提供所有交易明細
某銀行支行應某公司要求,將婁某名下銀行卡的歷史明細清單(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提供給婁某工作過的某企業。婁某認為,銀行此舉侵犯了其隱私權,起訴至法院。
根據民事裁判書顯示,某企業向某銀行某支行發出聯繫函,要求列印婁某的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的工資入帳明細,而某銀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員在列印工資入帳明細時未篩選工資項,因失誤而將所有交易明細提供給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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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一:個人銀行帳戶交易事實屬隱私範疇
該法院在判決中認為,隱私的基本含義為不願告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私事。
該法院認為,《中國人權百科全書》關於隱私的定義為:隱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開的、合法的事實狀態和一般情況。可知,隱私權屬於自然人對自己尚未公開的、合法的事實狀態和一般情況享有的權益。公開指將事情的內容暴露於大眾;不限定參加者、特屬某集團或某範疇。故僅對特定集團或限特定範疇內公開的個人合法事實狀態依然屬於隱私範疇,特定知悉人未經權利人允許不得洩露或使用。個人銀行帳戶歷史交易事實屬於交易人、帳戶開戶銀行知悉的事實,如相關交易不違反法律規定且未經公開,則屬於隱私範疇,銀行未經允許不得洩露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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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點二: 工資入帳項外其他交易為非公開事項
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分析,員工婁某、銀行對於婁某名下帳戶的歷史交易情況知情,而某企業則作為匯入工資一方對該帳戶工資入帳歷史知情。
不過,對於某企業而言,婁某名下帳戶除工資入帳項外的其他交易記錄為非公開事項,屬於婁某的個人隱私,而銀行未經允許不得將除工資以外的交易明細提供給某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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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三:銀行需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個人帳戶歷史明細清單並不僅僅是一份簡單的書面材料,更重要的意義在於清單記錄的收入、支出等個人信息,
從判決書來看,該法院在判決中稱,侵害隱私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某行某支行應在該案中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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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銀行法》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