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保定市工作居住(2018年辦理居住證)戶籍在三河市,在保定加入民主黨派需要政審外調提供無犯罪證明,去保定轄區派出所時,派出所說來保定時間短,對戶籍的情況不了解,讓回戶籍開具;戶籍派出所開時說在外地工作對外地的情況不了解,去居住地開具,雙方派出所都互相推諉,導致一直無法開具無犯罪證明。
對於我這種情況有幾點疑問:
一、保定派出所以①來保定時間短②政審材料不屬於《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中的第八條情況,等理由不予開具是否合理?
二、居住證已經辦理,能否享有正常居住地的公共社會服務,比如開具無犯罪證明《保定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
三、居住證的管理部門是戶籍支隊還是治安支隊?在諮詢過程中居住證的管理部門一直未明確,戶籍支隊和治安支隊踢皮球。
四、雙方派出所的理由都很充分明確,請問我的無犯罪證明到底哪個派出所能夠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