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民法典編纂有必要關注社會習慣)
我國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新開啟,是我國法治進展中一個重要的具有裡程碑意義的大工程。民法典編纂應當對社會習慣給予必要的關注。立法者應當深入調查社會生活中既有的民事習慣,併科學地將其納入民法典的編纂範圍,以使民法典的編纂更「接地氣」,更加貼近中國現實,更多接納國人的法律智慧。實際上,將社會習慣作為民法典的重要法源是大多數法典化國家通行的做法。我國近代,於清朝末期、民國初期分別為當時的民法典編纂進行過兩次較大規模的民事習慣和商事習慣調查活動。在當今社會,雖然因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習慣已經發生了相當大的改變,但是,社會習慣依然是不容忽視的法源之一。故而,應當廣泛且深入地對社會生活中的社會習慣進行必要的調研,從一定角度看這也是民法典編纂中的重要任務之一。因此,在民法典編纂中,立法者應當關注到社會習慣的存在並在該立法內做出相應的規則安排。
(根據《法制與社會發展》,文稿統籌:劉卉)
(原標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費安玲:民法典編纂有必要關注社會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