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安教授談民法典編纂承擔國家管制使命 講壇

2021-02-10 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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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劉家安教授發言實錄,由論壇組委會整理,中國民商法律網獨家發布,轉載請聯繫授權。

全文共1681字,閱讀時間約5分鐘

2016年11月9日,第437期民商法前沿論壇在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法學樓601國際報告廳舉行。本期論壇也是民法典編纂高端論壇系列第三場。作為少數全程參與立法機關《民法總則》立法研討與審議的民法學者之一,《中國法學》總編輯、中國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張新寶教授主講「民法總則立法進行時」,詳解民法總則立法進程。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劉家安教授作為與談嘉賓參與此次論壇。本實錄稿由論壇組委會編審,本篇為劉家安教授與談部分,經劉家安教授審定。中國民商法律網獨家出品,轉載請聯繫授權。


非常感謝人大法學院的邀請。一個月前王利明老師關於《民法總則》立法的講座,我也有幸聆聽。這兩場論壇的內容存在很大差異:王老師主要從一些基本制度方面探討了《民法總則》的基礎性問題;而今晚張老師則主要介紹了《民法總則》的立法進程。下面我簡單談幾點自己的感受。

1.在民法典編撰方面,民法學者不應過於理想化

我們作為學院派的立法參與者,往往將立法過程過於理想化。我們提出的合理意見未被採納,會感到失落。張老師用親身經歷告訴我們,中國的立法更多是一個政治任務,在座的老師和同學對中國的立法現實有了更切實的感受。

2.民法典編撰承載國家管制使命

民法學者經常爭論:民法典編撰的目的;民法典規範承載的價值,區分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尤其強調裁判規範的屬性;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民法屬於私法範疇。這些都是將問題簡單化的體現。

民法典編撰以至於所有立法工作,首先是一個政治任務或政治議程。《民法總則》的立法過程也體現了這一點。民法典編撰除為法官裁判提供依據、為民事主體提供行為守則的基本使命外,還有國家層面的一些特殊使命,如國家價值宣示、社會治理、維護穩定、體現中國國情等。

張老師談到的一些問題,表面上是立法技術問題,但實際上涉及國家層面的考慮。如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

第一,《民法通則》中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暗合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劃分,易於對接,具有良好的繼承性。有商法學者提出,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劃分比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更具有現代特徵,有意思的是,在此意義上,1986年頒行的《民法通則》走在時代的前面。

第二,由於我國沒有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因此《民法總則》中法人制度帶有一定的公法使命。

民法學者認為,法人制度強調通過章程實現社團自治,在沒有章程的情況下,由任意性規範調整社團成員的權利與義務、決議行為等,類似合同法規則,強調契約自由。民法學者更多關注類型法定主義、交易安全、外部可識別性等問題。

但從國家的角度來講,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也承載了國家管制的使命。從公法角度看,法人類型意味著管制。如登記,未經政府認可不具有法人地位。

改革開放數十年,以經濟領域的自由化為先導。但是,在社會治理、國家治理方面仍未放開,這是中國的現實。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會使結社自由等憲法理念在民法中有所體現,不利於國家管制。相比之下,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分類不是特別敏感,營利法人貫徹經濟自由的思想,非營利法人沿用管制思想,所以被立法機關認同。

以上是我在聽張老師講座時的一些感想。我無意評判目前立法中一些做法的利弊得失,上述的一些觀察結論也完全不代表我自己的意見,只是我對目前立法現狀之原因的一些認識,還請張老師及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民商法前沿論壇

民商法前沿論壇是由王利明教授發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辦的品牌學術活動。民商法前沿論壇以「打造學術爭鳴之地、前沿傳播平臺和學子見賢思齊之所」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創辦至今16年,成功舉辦440餘場,現場聽眾超過8萬人,講座實錄通過中國民商法律網全文發布,累計閱讀超400萬次。

民商法前沿論壇組委會

召集人:樊勇

承辦人:王路遙  韓月

實錄編審:王路遙  官濤  韓月  樊勇

贊助方:浙江滬鑫律師事務所

媒體支持:中國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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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翁雙杭  

圖片編輯:師文、李欣南、劉小鈴、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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