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需要處理的法律問題具體分為三大類:
一是離婚問題。感情已破裂是判定夫妻雙方離婚的法定條件,外遇與家庭暴力作為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因此這兩種情形的認定對離婚案件的審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法院對該標準的認定也較為嚴格,必須在當事人有十分確鑿證據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認定,我們選了幾個案例讓大家全面了解外遇及家庭暴力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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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子女撫養問題。
三是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明確。
1:夫妻一方發現與子女並無親生血緣關係,離婚時要求另一方損害賠償及返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因出軌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中需要提供過錯方與他人發生關係或同居證明才可認定為出軌;
3:不動產婚內共同還貸,在分割財產時房主應根據房屋當下價值按比例補償未分到房屋的一方;
4: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該出資應認定為父母對孩子個人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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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院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審核嚴格,未存在法定情形,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6: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7:婚內夫或妻一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的,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撤銷贈與;
8: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經營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償還借款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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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10:離婚糾紛中夫妻一方駕駛非運營車輛肇事,應由肇事者獨自承擔賠償責任;
11:夫妻雙方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後房產歸一方所有,且辦理了變更登記,但最終沒離婚的,已變更登記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2: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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