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被扣,在停車場一放就是10個月。如今終於履行完賠償義務,拿著《領取車輛通知書》想要取車時,竟被告知需繳納高達21000元的停車費,如果不交,超期後費用還會增加。
近日,濟南市民陳先生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眼看著自己的車就在眼前,卻為「取不起」犯了難。
市民反映:事故車被交警扣押,
想取車竟要交21000元停車費
「2018年的9月18號,我的拖掛車在濟南平陰縣玫瑰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後交警就將這輛車扣押在了平陰縣通順道路救援中心停車場。」
據陳先生說,原本只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交警就將這起交通事故處理完畢了。但是由於另一方當事人的起訴,要求對車輛進行保全,因此緊接著拖掛車又被平陰縣人民法院給查封了。
陳先生表示,如果當時他提車,就需要交納7萬多元的保全金,考慮到自己給拖掛車買有保險,就暫時沒有將車提走。
「之後我的車就一直處於被查封的狀態,而且還是停放在了平陰縣通順道路救援中心停車場,並沒有停到法院那裡。」
陳先生說。
事情一直到了今年的8月23日,平陰縣交警聯繫到了陳先生,告知其可以將車輛取走,並下發了《領取車輛通知書》。
「通知書上面當時寫著車輛法定扣押或扣留期間,停車費由交警部門承擔,如果沒能按時把車取走,之後產生的停車費就要自行承擔。」
為此,陳先生立即趕到了平陰縣通順道路救援中心停車場。
可就在陳先生想要把車開走時,管理人員的一句話讓他順間「傻了眼」。
「他讓我交兩萬一千元的停車費,不交錢就不能把車取走。」
陳先生說,這個停車場是按照小型車30元每天,重型車35元每天來收取停車費的。但是由於自己的車有兩個行車本,所以管理員稱要按照兩輛重型車來收費,也就是70元每天,十個月一共是兩萬一千多元。
車子就在眼前,想取走得交錢,不取走就要繼續累計停車費,雖然很不理解,但是為了能把損失降到最低,陳先生只好把錢交上,開走了車。
交警回應:
扣押車輛期間費用由交警承擔,
事先告知義務應由法院履行
明明是當天來取的車,為啥還要交這麼多停車費?
「我找交警問過這個事,他們解釋稱在辦案期間產生的停車費是由他們出的,但後來的這兩萬一千元是在法院保全期間產生的費用,他們就沒有義務承擔了。」
陳先生表示,當時在扣押車輛時交警並沒有提到之後要收取停車費的事,而且整個案子還沒有完結,車輛是在扣押期間產生的費用,卻要自己來「買單」,感覺很不合理。
帶著陳先生的疑問,記者聯繫到了平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我們交警部門這邊有一個2018年下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裡面的第58條指出:『因扣留車輛所產生的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平陰縣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綜合科趙先生表示,之前在事故處理階段時所產生的停車費,交警部門都已經按照規定為陳先生交上,已履行了法律義務。
「因為中間牽扯到了雙方的賠償問題,在我們事故處理完之後,去年的10月份平陰縣人民法院給我們下達了車輛保全通知書,我們就將這一塊移交給了法院。」
趙先生說,車輛在保全後就進入了一個司法程序,車輛處於被法院「查封」的狀態,就不屬於交警的職責範圍了,因此之後產生的兩萬一千元的停車費是不需要交警來支付的。
對於陳先生提到的,沒有事先告知保全期間需要繳納停車費的問題,趙先生表示,是平陰縣人民法院下達的保全通知,因此該有法院履行告知義務。
法院表示:
不屬於行政機關
不需要承擔保全期間停車費
面對交警部門的回應,陳先生又找到了平陰縣人民法院,然而對方卻以不屬於行政單位為由拒絕支付停車費用。
「當時交警部門將車輛扣押後,原告這邊起訴要求保全陳先生的車輛,因此我們就做了保全裁定通知到了交警部門。」
平陰縣人民法院陳先生案件承辦人李先生說,一般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會對車輛進行扣押,像這種原告申請保全車輛的,他們都是給交警下保全裁定,表示車輛還要繼續讓交警扣押,直到被告方將保全金交到法院後,就可以將車取回了。
據李先生說,一般車輛在保全後,大部分車主都會很快地將保全金額交上將車提走,但是陳先生卻拖了很久,可能也正是因此才產生了較高的停車費。但是對於是否需要法院來支付車輛保全期間停車費的問題李先生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中提到『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法院屬於司法部門,現在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讓我們來出這部分費用。」
李先生提到,法院是沒有停車場的,因此在做了保全裁定通知到交警部門後,車輛一直是由交警部門扣押在之前提供的提車場內。所以法院對停車場是否會收費,如何收費並不知情。「我建議陳先生可以諮詢一下相關的物價部門,看一下這樣的收費標準是否合理。」李先生說。
停車場解釋:
一切都是按照規定收費
最終將21000元降低到17300元
「就算是收取停車費用,一天70元、一輛車停一天要收兩輛車得錢,我也無法接受。」
陳先生說。
那麼這樣的收費到底是否合理,有無相關的收費標準呢?記者從平陰縣通順道路救援中心停車場負責人張先生處了解到,他們的收費標準都是按照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濟南市公安局共同印發的「關於規範普通道路車輛救援清障服務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來制定的,隨後張先生出示了這份文件。
其中,在「車輛(貨物)停車看護費用標準中」記者看到,空車是30元每車每天,載有貨物車輛(包括貨物)是35元每車每天。
「當時陳先生來停車時,車上還拉了一些沙子,因此就是按照35元每車每天來計算的。」
張先生說,由於陳先生的拖掛車包括了一個牽引車和一個拖車,而且有兩個行車本,所以就需要按照兩輛車的價格來計算,因此就是70元每天。
據張先生說,他們停車場其實在交警認定完事故責任前是不收費的,很多時候是由於車主對處理結果不配合、不認同才產生的停車費用。
「像陳先生這種應該是屬於事故雙方達不成協議,法院查封後產生的停車費,因此這段期間的費用就得由他自己承擔了。」
張先生表示,如果當時陳先生能夠及時的將保全費用交上,就可以不用支付停車費,但是由於等待保險賠付期間耽誤了時間,才會產生了大額的停車費。
交警部門以事故已經處理完畢,之後屬於法院保全期間為由拒絕支付停車費。同時,法院也指出了按照《強制法》自己不屬於行政機關,不需要支付停車費用。雙方各有依據,無奈之下陳先生只好自行繳費。
「經過我們雙方協商,考慮到陳先生確實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我們給他免除了一部分費用,給予了一定的優惠。」
平陰縣通順道路救援中心停車場負責人張先生說,最後他們將21000多元減少到了1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