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的一天,長沙某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劉某在清理小區一棟樓樓頂的積水時不幸墜落身亡。
但令業主不解的是,劉某的家屬以該樓業主與劉某屬於勞務關係為由,要求該棟樓的所有業主對劉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責任。
劉某家屬的訴求真的符合法律規定嗎?
依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具有相對性,換而言之合同只能約束籤訂合同的主體。
本案中,該小區於2016年與某物業公司籤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該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小區物業。
小區業主提供物業費、水電費等收據,此類收據均加蓋有「某物業公司某小區管理處」印章,實際上業主與該物業公司存在委託管理的法律關係。
劉某隻是該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與小區業主並不存在勞務關係。
無法認定劉某與該樓業主是勞務關係,是否意味著劉某意外墜樓的事情就會不了了之?
實際上,劉某家屬應該向該物業公司主張權利。
劉某是該物業公司的員工,與該物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另外,劉某是因為清理樓頂積水意外墜亡的,屬於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此種情況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若其被認定為工傷致死的情況,其家屬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據相關報導,該起事故發生在2018年8月,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若該物業公司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且劉某的家屬在事故發生一年內也未申請認定工傷的,則相關部門不再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
錯過了工傷認定的時效,劉某家屬可以通過民事侵權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劉某去世後,其家屬於2019年1月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為由,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起案件經過了一審與二審。
劉某家屬在事故發生後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只不過主張權益也應該找對的人,否則不僅沒有達到維權的目的,還可能耽誤了主張權益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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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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