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要求下物業人員在樓頂清理積水墜亡,家屬向全樓住戶索賠81萬,法院這樣判

2020-08-13 瀟湘晨報

2018年8月的一場意外,猶如夜空當中猛然炸響的一聲驚雷,讓長沙某小區A樓所有業主在同一時間攤上官司,遭索賠81萬元,並為此經歷了一審、二審,耗時一年有餘。

糾紛突起:男子在清理樓頂積水時,不慎墜亡

長沙某小區建於2006年,一直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

自2008年起,小區由長沙市某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2016年,物業公司與小區開發商正式籤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由該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小區物業。

劉某是這家物業公司的員工,主要負責小區內包括A樓在內的六棟樓房的物業管理,以及電費、物業費的收取。

前述的意外,就發生在劉某身上。

2018年8月4日下午,劉某在清理A樓樓頂積水時,不慎滑落墜亡。

劉某的意外身故給劉家的打擊無疑是沉重的,由此也帶來了一場紛爭。

劉某家屬認為:劉某原系物業公司員工。但是,自2016年7月19日開始,劉某是接受小區A樓全體業主委託,對A樓進行物業管理。劉某與A樓業主之間是僱員與僱主的關係。意外發生當天,因下雨形成樓頂積水,有業主找到劉某,要求劉某前往清理積水,這才導致了劉某的墜亡。因此,A樓全體業主作為僱主,應當對僱員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小區A樓業主們對此持不同意見。

業主們認為:小區物業服務的主體是物業公司,而劉某一直是物業公司員工。自己與劉某之間並沒有直接形成勞務關係,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證明自己的說法,業主們向法院提交了加蓋有「某物業公司某小區管理處」印章的物業費、水電費收據。

除此,業主們還認為,劉某自身存在過錯。樓頂有青苔,遇雨溼滑。派出所出具的報告顯示,事故當天,劉某是穿著拖鞋上樓頂清理積水。這說明劉某作為一名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卻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意識。

2019年1月,劉某家屬以「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為由,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A樓業主們向法院申請追加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獲得法院準許。之後,劉某家屬認為協商更有助於解決糾紛,申請撤訴。

數月間,劉某家屬與業主們之間的多番協商均以失敗告終。

同年6月,劉某家屬再次將A樓所有業主訴至法院,要求業主們承擔劉某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1萬餘元。

一審開庭:男子與業主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劉某與業主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從2008年開始,小區就由劉某所在的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到了2016年,雙方籤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截止日期是2020年6月30日。劉某滑落墜亡時,物業公司仍處於服務期限內。A樓業主們提交的物業費、水電費等收據,均加蓋有「某物業公司某小區管理處」印章,與前述合同形成了證據鎖鏈。加之在劉某家屬第一次起訴時,物業公司作為追加的第三人,對公司與小區籤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並稱劉某是公司股東之一,包片負責包括A樓在內的六棟樓房的物業管理。因此,A樓業主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劉某到A樓樓頂清理積水是履職行為。而劉某家屬雖稱,劉某是接受A樓所有業主委託,對A樓進行物業管理,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綜上,劉某與A樓所有業主之間不存在勞務關係。劉某家屬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最終,一審判決:駁回劉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終審:一審法院是否遺漏了案件當事人

劉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劉家的上訴理由之一,是認為一審法院遺漏了案件當事人,認為一審法院既然認定劉某是物業公司員工,就應當依法追加物業公司為案件當事人,然而,一審法院卻沒有追加。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家屬本可以在一審時一併起訴或申請追加物業公司為案件當事人,但是其並未行使此權利,而且在被訴業主已經向一審法院申請追加物業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劉某家屬仍然撤訴。因此,一審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未再依職權追加物業公司參加訴訟,並無不妥。劉某家屬與物業公司的糾紛可另案訴訟。

此外,關於劉某與業主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係的問題,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綜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

「法槌每落下一次,我肩上的擔子就重一分。」每每聊起本案,承辦法官總是如此感嘆。

劉某的意外墜亡,是讓所有人嘆息的。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或者結果責任主義作為判決導向,不能讓無辜的人替一場意外買單。

「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但也不能有『死者為大』這樣的慣性思維。我們有義務、有責任向全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導向。我們要做的,就是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讓手裡的法槌每一次都敲得問心無愧。」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金城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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