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自己還未入住的新房,因下水管堵塞導致已裝修好的木地板全部泡發,而這一次的維修費用則花費了他 6600 元。
據小區物業介紹,劉先生家樓下就是物業倉庫,由於倉庫滲水,他們才發現劉先生家已經被淹。事後,他們進行疏通處理,也及時告知業主。隨後,應劉先生的要求,他們代為向樓上所有住戶發送了一條 " 催償 " 簡訊," 應受損業主要求,分攤到每一戶費用為 213 元。" 這一行為讓其他業主感到不理解,自己毫不知情,為何突然要求自己賠償?
樓下鄰居遭到下水管堵塞,廚房被反水後地板泡發損失數千元,這種事並不少見。但新鮮的是,這家小區的物業公司卻發出一則 " 催償 " 簡訊,收到簡訊的 31 戶居民表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一條要求自己給錢的簡訊,心裡依然很不舒服。
12 月 19 日,長沙旭輝國際廣場小區 3 棟 1 單元的 31 戶居民同時收到一條來自物業公司的 " 催償簡訊 ",簡訊要求他們每戶分攤維修費 213 元,他們都覺得莫名其妙。事後得知,11 月 9 日,該單元 2 樓的住戶劉先生家中,因下水管堵塞,木地板被泡,物業疏通後發現堵塞物是固體油脂和菜葉。物業公司發送的信息稱,在未找到侵權責任人的情況下,涉事業主評估泡水造成地板損失 6600 元," 應業主要求分攤到每一戶費用為 213 元 "。不少業主拒絕承認此條簡訊,並認為物業來催收," 服務做得太到位 "。
事後,記者走訪該小區物業,對方表示,此條簡訊不是 " 催償 ",而是告知業主有其事,在簡訊最後,他們留下涉事業主劉先生的電話,並希望收到簡訊的 31 戶居民自覺聯繫,協調解決此事。
△ 12 月 20 日,長沙旭輝國際廣場小區 3 棟 1 單元 2 樓,雖然過去了一個多月,劉先生家的地板仍能看到被泡過的痕跡。圖 / 實習生張雲峰記者陳正
事件
管道反水讓新房木地板 " 泡湯 "
住在小區 2 樓的業主劉先生介紹,交房一年,但因孩子讀書,在另一地租房,遂將新房空置。11 月 9 日,他突然收到物業消息,稱家中廚房漏水,汙水蔓延至客廳和臥室,將已經裝修好的木地板全部泡發。而物業通過梳通發現,在 1 樓和 2 樓的廚房主管道裡,有固定油汙和菜葉,所以引起了反水。因為是精裝房,通過物業與裝修方聯繫,核算出損失金額為 6600 元。
劉先生認為,此事肯定是樓上某住戶或多名住戶的行為所致。事發後,在物業管家的陪同下,劉先生曾拜訪樓上幾戶居民,但得到答案均為," 此事與自己無關,不會予以理賠 "。
隨後,在物業建議下,劉先生了解到,根據堵塞物,無法追究具體責任人,可以向樓上所有住戶起訴,追究責任。劉先生同時表示,因為拜訪業主時,多名業主不在家中,所以他向物業表示,希望可以通過物業傳遞此事,向樓上業主告知需要承擔責任。
物業
受業主要求代為發送告知簡訊
該小區的物業負責人介紹,因為劉先生家樓下就是物業倉庫,11 月 9 日,倉庫滲水,才發現劉先生家已經被淹。事後,他們進行疏通處理,也及時告知業主。但損失依然已經造成,而物業認為,劉先生對此應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是每天在住,就能及時發現情況了。"
事後,為協助劉先生處理此事,他們派出此棟的物業管家,和劉先生一起前往找樓上鄰居協商,但結果並不理想。甚至還有很大一部分住戶因不在家,無法通知。物業管家介紹,只敲開了 4 戶鄰居的門,他們均不願意賠償。有人表示," 自己平時很注重衛生,也使用了過濾網,不可能是自己往下扔了垃圾 ",還有人表示," 不理解為何自己要擔責,只相信法院傳票 "。
與鄰居協商未果後,物業管家表示,接到劉先生的委託,希望向涉事的 31 戶業主告知此事,於是在 19 日,他們編發了簡訊。
此條簡訊寫道,"11 月 9 日,2 樓業主家中地板被泡,堵塞物為油脂較厚的物品、菜等固定物品。在未找到具體責任人的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其責任由樓上業主共同承擔。業主經和木地板原施工單位對接,評估泡水造成地板損失為 6600 元,應業主要求,分攤到每一戶費用為 213 元。具體可諮詢業主劉 XX,電話為 XXX"。
對於簡訊,物業解釋稱,並非是 " 催償 " 簡訊,而是應 2 樓業主要求,發出的一條告知簡訊。因為無法將所有涉事業主電話提供給 2 樓業主,所以代為發送。
業主
只相信法院的傳票和判定
收到這樣一條簡訊,業主怎麼看待?20 日,記者聯繫上了其中一位業主黃女士。她說,此前一直未聽說過有 2 樓業主反水一事,突然收到物業簡訊稱,自己需要繳納 213 元,她覺得有些莫名其妙。
另一名業主張先生說,不管物業發此條簡訊,是出於催償還是告知,他覺得簡訊內容都無法接受。關於其中物業所引用的《侵權責任法》,張先生認為,他不能接受物業和其業主的單方說法," 我只相信法院的傳票和判定 "。
以上兩名業主均透露,在得到這一消息後,他們在業主群中討論,多數業主均表示,不會承擔此費用。其中有人表示,因為自己一直不住家,所以無法理解為何要擔責,還有業主表示,一直很小心使用廚房的下水管道,如果發生亂扔垃圾行為,也是先堵塞自家的下水管。
不少網友也對此事發出觀點,有人認為,在多名住戶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將賠償結論定下來,物業分析得很專業,卻忘了自己的管理職責。還有人認為,此舉是物業公司在推卸責任,房子空置時,遭到反水,業主應該第一時間找物業。
律師觀點
鄰裡之間矛盾希望協調處理
20 日,瀟湘晨報記者從 2 樓業主劉先生處了解到,他已經找相關律師代理此事。此楊姓律師透露,現在還未起訴,希望通過和平調解的方式解決,但不排除事後會走法律途徑。楊律師表示,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調查取證,房屋受損,情況屬實,但此事是鄰裡之間的矛盾,希望協調處理。但若無法協調,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會向涉事居民送發書面函件。
而對於物業發送的簡訊,楊律師表示,簡訊中所說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屬實,但律所並未要求當事人和物業公司發送此條簡訊,並認為此條簡訊只有告知義務,不帶強制性質。同時他透露,管道反水,物業也有一定責任,但是否同時起訴物業,他們還在商討中。
對於物業的行為,記者也採訪了湖南湘鼎律師事務所文律師。律師表示,物業在簡訊所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所使用的內容沒有過錯,作為協調,物業有權發送此條簡訊。但對於物業就此判定,涉事的每戶居民需承擔 213 元,她認為物業作為一個管理組織,沒有司法審判的權利,具體的賠償金額,只能由法院判定。
後續
而對於下水道反水,文律師認為,雖然查出油脂和菜葉,但具體原因還有待確認,物業就此得出賠償結論,並告知樓上住戶,並不合理。
堵塞到底是誰造成的?誰又該為此負責?在追責無門後,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近日,長沙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物業代發簡訊:樓上住戶每家分攤213元
「起初,我只想聯繫到樓上住戶和物業三方協商解決此事。」10月8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上劉先生,他告訴記者,最終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實屬無奈之舉。
劉先生表示,自己購買這套精裝房後,因為小孩不在附近上學,就一直沒有入住,平時因為工作忙,也很少過來看。直到物業通知他,家中地板被水浸泡了,他才趕來處理情況。
從疏通工作人員清理的垃圾和雜物來看,水管堵塞系長時間未維護疏通垃圾造成。經過排查發現,是因為3棟1單元公共廚房下水主管道堵塞,堵塞點從一樓起至一樓中間處,汙水不能往下排出,沿著共用下水主管接口處灌至劉先生家,導致全房被汙水浸泡多日,積水深度達3到5釐米。房中木地板、掃腳線起泡、開裂、隆起,房內發出惡臭和黴味,受損嚴重。
劉先生諮詢了相關法律人士,得知曾有相關案例,受損房屋的樓上住戶需要共同擔責,他曾在物業陪同下,上樓一戶戶找業主協商解決,「我當時的想法很簡單,就是我自己承擔一點,樓上其他業主承擔一點,還有物業,三方一起協商解決此事。」但在這一過程中,由於聯繫不上所有業主,物業也無法提供所有相關業主電話,2018年11月19日,物業代劉先生,向樓上31戶業主同時發送一條簡訊,希望每戶分攤213元,共同賠償劉先生家中地板的損失。
有業主表示,沒有證據證明是樓上業主造成劉先生家地板被泡。還有業主表示,自己很少住在這裡,幾乎沒有產生造成堵塞的生活垃圾。發出簡訊後,事情並未得到解決,劉先生追責無門,只能尋求法律幫助。
起訴樓上住戶但證據不足,轉而更換被告
今年4月,劉先生向雨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並將此案委託給律師。
「起初,劉先生追責的還是樓上31戶業主。」劉先生的代理律師楊偉強表示,但是後續過程中,因為證據不足,在律師的建議下,劉先生將上海永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永升物業公司)和湖南物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華投資公司)告上了法庭。
劉先生認為,被告永升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公共下水主管道的日常維護、養護、檢查義務。劉先生的房屋屬於精裝房,交房後至事故發生時,訴爭房屋仍在保修期內,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劉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11456元,被告物華投資公司更換其家中全房木地板、掃腳線或賠償原告11456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對此,永升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劉先生的損失應當由該棟樓上業主共同承擔,原告的損失是其居住的某樓盤廚房主水管道反水造成的,永升物業公司並非該管道使用人,並非本案直接侵權人。
物業的證明資料反而成為定責證據
經法院委託,湖南聯信房地產評估工程諮詢有限公司做出《建設工程造價鑑定報告》,修復費用為10613.14元。原告房屋受損系公用的廚房主管道1樓至2樓之間因菜葉、油汙等將排水管堵塞以致排水不暢,逐漸滲水至原告房屋所致,根據被告物華投資公司與永升物業公司籤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負責訴爭房屋所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道的疏通,故原告請求被告永升物業公司賠償其房屋損失10613.14元,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
被告永升物業公司為證明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管道疏通、維護義務,提供了該樓盤的汙水井、化糞池清掏統計表、《化糞池清掏協議》和疏通現場照片。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每月均需對下水管進行養護、檢查,但統計表顯示,室外排水主管在兩年內僅進行了兩次清掏,牆內下水道兩年沒有清掏記錄。
2019年9月20日,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上海永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支付原告房屋修復損失10613.14元。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永升物業公司是否會提起上訴?記者聯繫了一位楊姓負責人,其表示不便回應。
瀟湘晨報記者馬慧、陳詩嫻實習生王開慧長沙報導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