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劉雲生
提要:基因編輯會扭曲、屏蔽、湮沒人的主體地位。人的存在不再是自在自為的存在,可能淪為他人意志或利益的產物,要麼淪為實驗室的小白鼠,要麼成為商業帝國的性玩偶。
為什麼國家明令禁止以生殖為目的的人類胚胎基因編輯活動?
所有的答案都聚焦在一點上:違反科學精神,違反倫理道德。
嚴厲的刑事懲罰外,民法典對此類行為如何定性?通過什麼樣的制度設計予以規制?
民法典第1009條以專條形式明文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這是民法典立法的一大亮點。通過三個「不得」為基因編輯加上了三把「法鎖」,最大程度阻卻、減輕其對自然人人格權和倫理道德、公共利益的風險。
高科技高風險,這是二十一世紀的常態。民法典為什麼要對基因編輯進行限縮、控制?因為稍有不慎,基因編輯在為人類帶來福祉的同時,也可能帶來嚴重禍患。
具體而言,基因編輯對民法可能提出三大世紀性挑戰。
第一大挑戰,基因編輯嬰兒是自然人,還是人造「人」?這挑戰了民法對「人」的基本界定。根據近代民法的人格原理,凡是遵循自然規律出生的人,都是民法意義上的「人」,不管是寒門子弟王小二,還是太極宗師張三丰,都享有與其他人絕對平等的人格。按這個標準,孫悟空、哪吒都不算民法上的人。同理可證,基因編輯嚴重違背自然法則,通過人為操控改變自然基因,很難說是自然法意義上的人,更接近人造人的角色。
有人可能會質疑,試管嬰兒是人,為什麼基因編輯嬰兒就出問題了?試管嬰兒雖然藉助了人工生殖技術,但都是輔助性技術,保有了基因傳承的完整性,所以屬於自然人而非人造人。
第二大挑戰,人的主體性地位是取決於自然法則,還是人定法則?基於人道主義立場,即便是基因編輯嬰兒,一旦出生,我們就必須按照民法典認同其主體地位。但隨之而來的難題就是:按照民法典的制度邏輯,人格只能遵循自然規律生成並由法律最終確證。基因編輯顯然打破了這種價值鏈條和邏輯前提,開啟了「人-複製人-複製人複製的人」的人定法則,衝毀了民事主體賴以生成的自然規則。最終的惡果是什麼呢?基因編輯會扭曲、屏蔽、湮沒人的主體地位。人的存在不再是自在自為的存在,可能淪為他人意志或利益的產物,要麼淪為實驗室的小白鼠,要麼成為商業帝國的性玩偶,要麼成為軍火商的超級戰士。還有更悲催的結果,王小二的出生單純就是為了給億萬富翁提供供體,讓這些億萬富翁長命百歲,生命之花永不凋謝。
如此一來,人就不再是民法中具有獨立人格和生命的個體,而是供他人生存的工具和手段,最終被異化為「物」!
第三大挑戰,人與人之間如何實現平等?如果承認了基因編輯嬰兒的合法性,承認其民事主體地位,人類不可避免地就會面臨一個世紀性難題:重啟絕對不平等!因為基因編輯技術可以通過匹配、開發、植入等手段製造「超級人類」,最終人類就會陷入創造與被創造、支配與被支配的惡性循環,毀滅現有秩序和人類本身。
其中,人類即將面臨的最可怕的兩個後果:一是憑藉財富和技術,部分富翁會改變基因系統的不良鏈條,重啟、再生、植入優勢基因,雖難成為與天地同壽的神仙,但活上150歲肯定沒問題,徹底打破「死亡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規律和社會法則,引發新的人類不平等和社會分層;二是憑藉技術、信息壟斷,超級人類可以自行繁殖,不斷進化,為了獲取、爭奪有限的生存資源,超級人類會以優生學法則對劣勢基因人種進行定向管理甚至定點清除!
這不是虛妄的杞人憂天,更不是好萊塢大片的驚悚橋段。(作者系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 不動產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