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盜竊、破壞窨井蓋等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事故多發,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導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就在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及典型案例,《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偷兩個窨井蓋,獲刑3年
收廢品的楊某偷了路上的兩個窨井蓋,獲利100元左右,卻逃不脫法律的懲處。9月7日,經浙江省長興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該案是「兩高一部」發布《意見》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結的首起因偷盜窨井蓋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案。
現年51歲的楊某平日以收廢品為業。今年5月30日,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長興縣虹星橋鎮某村時,發現地上有兩個鐵製窨井蓋,一時起了貪念。當晚10點左右,他駕駛電動三輪車來到該地,趁四下無人,徒手把兩個窨井蓋搬到車上。「白天不好意思拿。反正這兩塊鐵是公家的,拿去也沒事。」偷走窨井蓋後,楊某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放任窨井暴露在外。經測量,窨井開口長40釐米、寬40釐米。
圖為檢察官現場勘查。
法庭上,當被問到「有沒有想到偷走窨井蓋後,留下的兩個坑會帶來什麼危害」時,楊某說:「如果行人走到這裡不看的話,肯定會掉下去。我當時明知道邊上停車場有車子出入,還見財起意不管不顧地把兩個窨井蓋撬走賣錢,現在很後悔。」楊某在法庭上說。
經鑑定,兩個窨井蓋的市場價格為260元。楊某倒賣給廢品收購站之後獲利100元左右。雖然窨井蓋本身價值不高,但如果丟失,給車輛和行人造成的傷害卻無法估量。所幸,當地村委會第二天清晨發現窨井蓋被盜後,及時進行了修復。
承辦檢察官韓惠民介紹說:「被告人楊某系盜竊道路上的窨井蓋,該類窨井蓋系交通設施的組成部分,如有缺失、破損,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不易發現,危險性很大,足以使汽車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根據《意見》規定,應當按照刑法第117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鑑於被告人楊某自願認罪認罰,且有坦白等情節,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的精準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針對此判決,有網友表示↓
井蓋缺失致人死亡案頻發
而在最高檢公布的涉窨井蓋刑事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縣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汙水而打開其家門口外的窨井蓋,未設警示標誌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後其鄰居劉某發現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歲)不見了,經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開的窨井內發現了房某某,被打撈上來後,房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系溺死。2018年1月,姜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據山東商報消息,2016年7月13日,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棗園鎮一6歲男孩和姥姥、阿姨參加婚宴時,不慎墜入一個無蓋深井中,井下水流湍急,消防人員趕到後,多次嘗試救援失敗。最終消防人員聯繫了打撈隊在距離男孩掉落井口東側約80多米外的另外一處下水井口將孩子救了上來。但因溺水時間過長,男孩已沒有了生命跡象。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2015年4月13日,河南鄭州6歲男孩在隴海高架橋施工地玩耍時,不幸墜入工地一無蓋窨井內。經過消防、市政等多部門40多個小時的聯合緊張搜救,男童在離事發地近15公裡的王新莊汙水處理廠被找到,但不幸溺亡。
井蓋缺失還會引發交通事故
據北京晨報消息,2013年9月5日凌晨3點多,一輛山西牌照廂式大貨車行駛至北京四元西橋外環主路時,因軋到路面上一無井蓋的汙水井致使多個車輪先後爆胎,車輛失控衝進一旁隔離帶,將其中樹木、路燈和多根護欄撞倒。事故導致貨車司機右手大拇指骨折,並致該路段一度車行緩慢。
正義君有話說
此前,偷窨井蓋的行為,與諸多偷盜行為一樣,都只能歸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只有盜竊數額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意見》規定,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一律入刑,按照實際情況、危害性不同,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等22項罪名,最高構成故意殺人罪。毫無疑問,這種懲處力度上的升格,彰顯了刑法對於維護群眾「腳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這起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結的首起因偷盜窨井蓋被判破壞交通設施罪案的判決,給那些心存僥倖的偷盜者敲響警鐘,盜竊、破壞窨井蓋不再只是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小事」了。
來源:檢察日報(範躍紅 何明元)、中國新聞網、北京晨報、山東商報、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