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偷電瓶不偷車會被判刑嗎?(附:全國各地盜竊罪立案標準)

2021-01-11 濰坊網警巡查執法

網絡上有一個流行語

「我偷電瓶來養你」

只偷電動車電瓶不偷車會被判刑嗎?

電動車電瓶作為電動車的核心部件,可以稱得上電動車的心臟,電動車電瓶的成本是電動車整車成本的三分之一,電動車電瓶很容易車電分離,易變現。所以很多小偷對電動車電瓶「情有獨鍾」。

盜竊電動車電瓶如果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會被判刑,如果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從全國的盜竊罪立案標準來看,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如果涉案金額達到1000元以上,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嫌疑人有盜竊前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只要涉案金額達到500元以上,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全國各地區盜竊犯罪立案標準

註:以上標準根據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廣東一類地區: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二類地區:其他。湖北貧困山區:英山、紅安、麻城、羅田、蘄春、鄖縣、鄖西、竹山、竹溪、房縣、神農架、丹江口、建始、來鳳、鶴峰、利川、鹹豐、宣恩、巴東、恩施、長陽、秭歸、大悟、孝昌、陽新、五峰、保康、團風、通山。

盜竊電瓶車電瓶案例:

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2723刑初147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貴定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紅,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於貴州省龍裡縣,漢族,文盲或半文盲,住貴州省龍裡縣。因犯盜竊罪於2012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於2013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8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9年4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19年7月7日被貴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貴定縣看守所。

被告人廖海華,男,1998年6月6日出生於貴州省龍裡縣,漢族,小學文化,住貴州省龍裡縣。因犯強姦罪於2018年7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9年2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於2019年7月7日被貴定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貴定縣看守所。

貴定縣人民檢察院以貴檢刑訴[2019]6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紅、廖海華犯盜竊罪,於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友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紅、廖海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貴定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因被告人廖海華沒有錢過生日,於是讓被告人胡紅帶自己去找錢,胡紅便提出二人一起偷電瓶車的電瓶販賣後得錢某分,並給廖海華過生日。商量好後,二人準備好盜竊工具套筒、螺絲刀、夾鉗、剪刀、麵包車,2019年7月5日凌晨,廖海華負責開車、放哨、幫忙提電瓶,胡紅負責盜竊電瓶,二人一共在貴定縣雲霧街上盜竊了被害人楊某、聶某、孟某、岑某、宋某、黃某、李某的共計37個電瓶車電瓶,經鑑定,價值3575.45元。

公訴機關以被告人胡紅、廖海華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提請本院判處。

被告人胡紅、廖海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無辯解意見。

經審理查明:因被告人廖海華沒有錢過生日,於是讓被告人胡紅帶自己去找錢,胡紅便提出二人一起偷電瓶車的電瓶販賣後得錢某分,並給廖海華過生日。商量好後,二人準備好盜竊工具套筒、螺絲刀、夾鉗、剪刀、麵包車,2019年7月5日凌晨,廖海華負責開車、放哨、幫忙提電瓶,胡紅負責盜竊電瓶,二人一共在貴定縣雲霧街上盜竊了被害人楊某、聶某、孟某、岑某、宋某、黃某、李某的共計37個電瓶車電瓶,經鑑定,價值3575.45元。所盜竊的37個電瓶已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胡紅、廖海華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楊某、聶某、孟某、岑某、宋某、黃某、李某等人的陳述,並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發還清單、被害人對被盜竊電瓶的指認筆錄及照片、鑑定聘請書、價格鑑定結論書、鑑定意見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釋放通知書、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紅、廖海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盜竊財物價值3574.45元,數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中,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相當,不分主從犯。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從重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紅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廖海華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套筒二把、螺絲刀三把、夾鉗一把、剪刀一把、貴J×××××白色長安牌麵包車一輛,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羅 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宋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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