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別人的東西是違法犯罪
但有時「自己」的東西
也不是想拿就隨便拿的!
湖州織裡一小夥汪某為獲得快速借款,兩次將電瓶車質押給他人,又兩次偷回,被湖州市吳興區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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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現場照片
今年6月,因為手頭緊,汪某將自己的一輛電瓶三輪車質押給當地一家車行,向老闆借款1500元。
誰知,當晚汪某就動起了「歪腦筋」,準備悄悄回到車行附近,趁老闆不注意將車偷回。恰巧,他看到被質押的電瓶三輪車剛好停在車行後門,並且車鑰匙也沒拔,反覆確認四周沒人後,汪某將電瓶三輪車騎回了宿舍。
心驚肉跳將電瓶三輪車在宿舍藏了幾天後,汪某觀察到車行仍是一片風平浪靜,自己的行為沒被發現,一切進展「神不知鬼不覺」,頓時覺得這是一個「不虧本買賣」。
8月中旬,囊中再次羞澀的汪某故技重施,將自己名下的另一輛二輪電動車向某手機店老闆質押,借款2000元。
這次汪某的操作變得更加「老道」,在將車子質押後的第三天,他趁著手機店還沒開門,徑直走向手機店店門口,按下備用鑰匙開鎖鍵,「滴滴滴~」聲後,循著定位順利找到了電瓶車位置,然後大搖大擺地直接開走。
掩耳盜鈴者終落網
早在6月車行老闆發現電動三輪車被盜後就已報案,公安機關根據蛛絲馬跡已鎖定犯罪嫌疑人為汪某。直到被警方依法傳喚,汪某都沒想明白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吳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鑑於汪某在案發後主動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且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汪某服判,未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老百姓一般認為,盜竊罪就是侵害別人的財物所有權,其實還包括他人合法的佔有(持有)權。本案中,雖然電瓶三輪車屬於汪某自身所有,但是他已經將車子質押給了他人,車行和手機店老闆作為質押權人,已經合法地享有了對兩輛車子的佔有權,汪某未經兩人同意,私自將自己所有的車子取回,也屬於刑法規定的秘密竊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汪某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竊得財物的數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法官友情提醒,生活中沒有不勞而獲,如若想通過耍一些花招獲取非法收入,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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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經營者需同等擔責��
「請給我5分鐘!」��
他竟是18年前被拐孩童浙江天平 轉載發布
來源: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偷回自己質押的車,小夥被判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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