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倍工資如何確定基數?這些勞動爭議難點,法院這麼判

2021-01-09 北晚新視覺網

工資構成中沒有底薪僅與提成掛鈎的,計算未籤合同二倍工資時如何確定基數?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工作的勞動者,在解除時是否需對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統一安排勞動者休假,該休假為帶薪年休假還是帶薪福利假?……這些都是極具分歧的勞動爭議案件。

近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勞動法分會聯合司法部門,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疑難點進行主題研討,研討議題由全市數萬名人力資源管理者提供。通過對這些勞動爭議的審理疑難點問題進行探討和總結,幫助企業與勞動者解析法理難點,為工作實踐提供可參考的理論依據。

只有提成沒底薪

二倍工資怎麼算?

「二倍工資」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頻率極高的熱詞。「二倍工資」的說法來源於《勞動合同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二倍工資應怎麼算卻出現了分歧。大多數人的工資都由基本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構成,尤其是銷售行業,基本都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確定工資總額。於是,在計算二倍工資時,爭議就來了——二倍工資到底怎麼算?只算基本工資還是把提成、獎金也算進去?用人單位當然希望只算基本工資,但勞動者肯定要求把提成也加進去。

專家介紹,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1條規定: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時,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按月支付的工資組成項目具有連續性、穩定性特徵,金額相對固定,屬於勞動者正常勞動的應得工資,應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不固定發放的提成工資、獎金等一般不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然而,問題又來了——如果工資收入構成中沒有底薪,僅與提成掛鈎,在計算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時如何確定計算基數?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照實際收入確定。第二種觀點認為,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第三種觀點認為,對於實際收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時參照社會平均工資確定、對於低於社平工資但高於最低工資的按照實發工資確定、對於低於最低工資的按照最低工資確定。

案例:只有提成無底薪 判決提成計入二倍工資

趙某與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上訴至中院,趙某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2700元加提成。銀行對帳單顯示,某科技公司以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名義向趙某轉帳13筆,數額從2000多元到5000多元不等。雙方都認可這些轉帳是提成。

法官認為,提成工資不計入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這一裁判尺度的適用前提是工資構成中既包含固定工資部分又包含不固定工資部分。如果工資僅由提成組成,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實得工資即為應得工資,應當全部計入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最終,法院判決,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趙某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0月11日期間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41738.1元。

勞動者醫療期滿後

是否需要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醫療期滿後,還能否從事原來的工作,是否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這是不是需要進行一個勞動能力鑑定呢?如果沒有權威機構的鑑定,僅憑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的一面之詞,是否有失公平?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前置程序,除勞動者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外,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能力鑑定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將勞動能力鑑定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前置程序和判斷解除行為是否違法的依據,但對於傷殘程度可能達到一級至四級的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案例:勞動者拒絕鑑定 被判解除勞動關係

郭某與某通訊公司勞動爭議一案訴至中院。郭某主張其患有精神類疾病,並提交了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書,診斷郭某在6個月醫療期內患有抑鬱狀態及抑鬱症中度。郭某認為,隨著該疾病發展,於2011年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系精神病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應適用24個月的醫療期。某通訊公司認為,郭某在6個月的醫療期內所患疾病為「抑鬱狀態和抑鬱症」,並非法律規定的「三種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故應按一般疾病規定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如果郭某提出延長醫療期,需要提出申請並經其公司同意才能延長。某通訊公司多次書面要求郭某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郭某均拒絕。

法官認為,根據勞部發(1996)354號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及勞辦發(1997)18號關於對該文件的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時,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因勞動能力鑑定是雙務行為,需郭某與某通訊公司共同配合方能完成。如用人單位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要求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者對此予以拒絕的,應視為勞動者放棄相關權利。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在本案重審中,經法院釋明,郭某亦明確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故在此情形下,法院認定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勞務派遣發生爭議

用工單位如何界定責任?

勞務派遣是目前應用非常廣泛的一種靈活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工雖然在某用工企業工作,但勞動關係卻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用工單位往往希望把責任都推到用人單位,即勞務派遣公司身上。在實踐中,如何界定用工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呢?

一種觀點認為,對於專屬於用人單位的事項,比如,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工單位無需在用人單位違反上述法定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非專屬於用人單位的事項,比如,支付加班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等,因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對象為用工單位,用工單位實際扮演著「準僱主」的角色,考慮到勞動者的權利保障,用工單位應當對上述事項承擔連帶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合同法第92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時,應考慮其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大小來確定承擔連帶責任的範圍。

案例:未造成勞動者損害 用工單位不用承擔連帶賠償

郭某在未與某電視臺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下,進入某電視臺工作。後郭某與A公司(某電視臺持有某公司99%的股權)籤訂勞動合同,改為派遣至某電視臺工作,該合同後來多次續籤。因為A公司不符合新法要求,無法承擔派遣任務,由B公司作為某電視臺編外人員派遣公司。其後,郭某提出要求與某電視臺或A公司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果。A公司作出《督促通知》且由郭某籤收。該通知內容大致為,若郭某屆時不與B公司續籤勞動合同,則視為郭某放棄續籤合同。後郭某年假後回公司,發現自己已經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他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法院認為,A公司拒絕與郭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屬於違法終止。至於某電視臺是否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承擔連帶責任問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的《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規定的實施表明,修改前的《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所確定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間雙向連帶賠償責任,已變為只有在用工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單向責任承擔方式。

本案中,A公司與郭某終止勞動關係的違法行為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單方作出的,某電視臺並未對郭某造成損害,故判決A公司向郭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某電視臺不需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北京晚報 記者 代麗麗

流程編輯:TF017

相關焦點

  • 計算加班費的基數該如何確定?是這兩種方法!
    ,尤其是加班較多的用人單位,這些用人單位中勞動者的工資主要是靠加班才能獲取更多,因此在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非常容易因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問題而產生勞動糾紛。但勞動者一方通常主張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根據以往的判例來看,如果沒有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也都大多是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基數計算的,至少也是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三、福利工資是否屬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在實務中爭議最大。
  • 如何確定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
    【案  例】  魏某於2014年2月1日進入A公司任銷售主管,月基本工資標3000元、崗位工資1000元。另外,公司根據魏某的業績情況支付銷售提成。因公司人事主管的疏忽,魏某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未與他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每月按時將工資和提成打入魏某的銀行卡中。
  • 勞動法對加班工資如何規定的?如何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你了解嗎?
    勞動法對加班工資如何規定的?如何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你了解嗎?說白了《勞動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最重要。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同上,關於在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上,規定有:用人單位應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的方案和意見,制定及修改,需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
  • 只要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可以要求二倍工資嗎?法院:不一定
    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未與其籤訂書面勞動,但按月向該男子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並對該男子的工資、崗位情況在企業錄用備案表進行了詳細的記載。此後,在勞動爭議調處中心日常走訪企業時發現該名員工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引起注意。公司隨即要求該男子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男子當時辯解,可能隨時離開,不同意籤訂。
  • 勞動爭議:節假日要給月嫂三倍工資?
    來源:北京晚報節假日要給月嫂三倍工資?「我本來就是僱的26天的月嫂,中間趕上了國慶節,月嫂就要每天3倍工資,這也太貴了!」吳女士是去年9月底生的孩子,僱傭了一名工資16800元的月嫂。月嫂來了幾天,就趕上了國慶節,月嫂提出,國慶這幾天,每天要給她3倍加班費。吳女士一算,月嫂26天的工資是16800元,日平均工資達到了646元,要是給3倍就是1938元,國慶3天假就是5815元!3天時間,將近6000元的加班費!這個數字讓吳女士很難接受。但家政公司說,這是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她也只好無奈地給了這筆錢。
  •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加班費如何計算呢?加班費=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加班日或者小時數*支付標準1.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勞動者每月加班費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具體如何操作呢?
  • 加班費計算基數如何確定?(還有更多)
    4、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方法;5、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處理方法;6、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定勞動報酬?7、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及約定方法;8、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工資標準的確定;9、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日的法律風險;10、實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約定方法等等……三、加班工資的支付與加班爭議中的風險控制1、標準工時制下的加班工資計算;2、計件工資下的加班工資計算;
  • 用工100條(5)|二倍工資的各種問題及補救|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
    第9條【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二倍工資爭議是勞動仲裁和法院的受理範圍嗎?  在某一時間段,南京市的勞動仲裁和法院不受理二倍工資爭議,改由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 工傷/工亡+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二倍工資+加班費等計算基數一覽表
    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 如何確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
    過後,公司以王某每月工資3200元為基數,折算出其平均小時工資標準,並據此向其發放加班工資。王某覺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因為在加班期間,她急公司之所急,工作十分努力,工作效率與平時最高相仿,因此她認為公司應該以每月36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或者至少以平均月工資3400元為基數。為此,王某向勞動監察大隊諮詢,希望了解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應該如何確定她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
  • 以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合法嗎?
    加班費計算基數到底怎麼確定?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大體有以下這些做法:1、支持勞資雙方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2、按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3、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扣除加班費)作為計算基數;4、以實際發放工資的70%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以下這個案例,公司以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按照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終最高法院認為公司的做法並不違法,支持了公司。
  • 企業支付勞動爭議賠償金,過節費與年終獎是否該納入計算基數中?
    在現實中,勞動糾紛的爭議除了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外,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就是月平均工資的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按照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進行計算,這個工資是稅前的,是在扣掉社會保險公積金和個稅之前的工資,這點大家都很清楚。
  • 高院關於處理勞動爭議的36條意見
    問題3:(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審判實踐如何掌握二倍工資的起算點?(2)如果先期籤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未再籤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後雙方發生糾紛,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法院應否支持?參考意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法院總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二、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一)勞動報酬與福利待遇的區分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和第4款對勞動報酬仲裁時效與其他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加以區分,故在審查是否超過時效時需首先確定是否屬於勞動報酬糾紛。
  • 事關工資社保和退休!法官提醒:這三類勞動爭議法院不管
    楊先生認為,公司給其繳納的社保基數與其實際工資流水不符,公司提供的臺帳與本人工資流水不符,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在職期間工資基數差。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楊先生所要求確認的客體指向的是一項事實而並非法律關係,屬於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訴的利益而不適法,裁定駁回了楊先生的起訴。
  • 提醒 | 這三類勞動爭議法院不管!事關工資社保和退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為避免當事人錯誤地選擇處理方式導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海澱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件為例,提醒當事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案件類型。
  • 新員工發生9級工傷,又未籤勞動合同,理賠時如何確定其本人工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張某賠償標準的計算基數是職工的本人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但我們認為張某在我單位工作不滿一年,沒有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標準,認為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也就是雙鴨山市2015年採礦業平均工資2820.00元每月為計算基礎進行賠償,護理費及夥食費按照每天10.00元給付。
  • 【案例】以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合法嗎?
    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大體有以下這些做法:1、支持勞資雙方約定加班費計算基數;2、按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3、以實際發放的工資(扣除加班費)作為計算基數;4、以實際發放工資的70%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 這三類勞動爭議法院不管!事關工資社保和退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為避免當事人錯誤地選擇處理方式導致仲裁不予受理或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海澱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件為例,提醒當事人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的案件類型。
  • 勞動爭議裁判規則-工資之標準篇
    上期推送了勞動者工資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但實踐中勞動者可能主張很高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主張極低的工資標準,本期將解析勞動者工資標準如何認定的問題。一審法院按照萊西市最低工資標準認定此期間L的工資不當,應予更正。關於L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2月的工資。L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2015年6月5日至2017年2月其為A公司實際提供了勞動,故應按照萊西市最低工資標準認定L此期間的工資,由五穀康食品公司向L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