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在身邊:「善意取得」的規定要不要修改

2020-12-14 搜狐網

  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這就是草案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楊梅喜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處處長,他是應邀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24名全國人大代表之一。

作為一名基層公安部門的代表,他認為草案這一規定有點超前,不太符合國情。其理由是:第一,當前公安工作中,對於贓款贓物都要追回,還給所有人。如果像草案這樣規定,肯定要產生矛盾,並且不好操作。比如作案人盜竊了汽車,汽車的發票等各種手續都有,作案人把價值10萬的車4萬塊錢就當了。丟車人去典當行追贓時,按照目前草案規定,車主應該把4萬塊錢付給典當行,車主肯定不幹。如果法院判決盜車犯罪嫌疑人時失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盜車賊有錢還好說,如果他把贓款揮霍了怎麼賠償失主?還有一些故意買贓物的人,如果鑽空子的話,只要手續齊全的贓物就敢買,反正案發後被盜搶的人得把買贓的錢還給我,我也不吃虧。某種程度上,這會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所以應該在完善市場交易秩序的情況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規定,否則,規定超前,不適應現實工作,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從始至終參加了物權法的制定。對這一規定,他解釋說,各國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講的是如果你把別人的東西借來了,又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賣方是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從公開的市場買的,並且手續健全,他就是沒有過錯的;他相信對方有這個權利來賣這個東西,基於此而形成的信賴就體現為一種交易的安全。現在各國的法律都優先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背後的依據是交易的安全體現了社會利益,關係到整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所有人的利益是單個人利益,單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相比較,應該放在較後的位置。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在各國不一樣,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面比較小,因為我們歷來不承認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搶的,都是追贓一追到底。現在大家感覺到這樣做也有一個問題,就是犯罪分子偷來的贓物拿到公開市場買賣,買受人並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不給買受人任何補償,對於買受人也不公平。因此,很多人呼籲對此也要開個小口子,主要看這個贓物是否是在公開市場買的,如果是私下買別人偷的東西,就不受保護。如果是公開市場和通過拍賣得到的,應該給予一定的保護,這不是保護盜竊犯和搶劫犯的利益,而是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原所有人還是有一個得到保護的機會,就是所有人可以向無權出售人請求賠償損失,這是為所有人提供了救濟的渠道。本條的關鍵是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

相關焦點

  • 淺析我國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確規定,該條規定正式確立了我國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 淺論我國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這一制度淵源於日爾曼法,我國在《物權法》制定以前,雖然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有此制度但尚無法律明文規定,《物權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善意取得制度確定下來,它是我國法律建設史上的一件具有裡程碑意義的事件。
  • 談談物權法中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善意取得制度是犧牲了原物所有權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求達到交易安全、市場穩定的目的。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權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善意取得制度,並且從其構成要件、適用範圍等方面進行了系統的規定。
  • 善意取得法律制度規定
    善意取得漫畫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動產法律行為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當事人以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方式交付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關轉讓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協議生效時為動產交付之時
  • 試論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物權法》中的應用
    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以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所以,財產所有權的保護(靜的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這兩個利益必須妥協,期能兼顧。
  • 物權法草案衝擊傳統觀念 善意取得贓物者受保護
    南方網訊 正在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進行三審的物權法草案中的一些規定,在更新人們舊有的權利觀念和意識的同時,也與國人傳統的道德觀念產生碰撞,草案中有些規定引起廣泛的討論、爭議。   草案三審稿中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 2020年甘肅省公益崗考試公基:《物權法》之善意取得制度
    源於德國「日耳曼法」經典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主旨在於保護交易安全、解決民事糾紛、穩定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當然我們的《物權法》對此也有明文規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試題的重要考點,也是理解的難點。下面輔助案例來詳解介紹這個制度。
  • 論善意取得
    二、我國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相關規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該制度的建立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關係,保護善意的交易相對人,促進社會經濟秩序之穩定,從而有利於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有序地發展。
  • 最高法出臺物權法司法解釋 對「善意第三人」作出具體規定
    央廣網北京2月2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上午10點發布。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對不動產物權與登記、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善意取得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
  • 善意取得制保障市場交易順利 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
    關於《物權法》草案當中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遺失物不能善意取得的問題,呂忠梅與王軼作了耐心解釋。以下為訪談實錄。[王軼]:的確,在《物權法》草案上對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設置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規則,設置這個法律規則最主要的目的其實是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交易的安全提供相對比較……。
  • 贓物,到底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或者他物權的制度。應該說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是在降低交易成本,保護交易安全,鼓勵大膽交易,促進經濟發展的行為,正是因為有了善意取得制度,才免去了買受人的後顧之憂,但在現實中,是不是所有的東西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呢?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概念,什麼物品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當參照物權法的規定。
  • 淺談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民法規定,對這些動產如船隻、飛機等進行轉讓時應履行一定的登記手續,受讓人在履行登記手續時,必須要查閱和了解出讓人的權利情況,因此這些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動產所有權  《物權法》出臺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不動產所有權。
  • 權威解讀最新物權法司法解釋(一)系列⑥:善意取得中受讓人善意認定的一般規則(條文釋解+司法觀點+案例要旨)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2.而在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下,登記公示權利人不一定是真實權利人,從而可能成立「無權處分」,在符合其他善意取得條件時,受讓人可以原始取得該物權。如果認為《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確立了不動產物權登記公信力,則將面臨無法將其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協調解釋的問題。
  • 善意取得:特別的所有權取得方式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對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完善明確而具有一般性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在無權處分情況下,善意第三人能夠優先於原所有權人而取得物之所有權的制度規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一種特別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善意取得,即為此利益衡量的適用範例。   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   「處分」是一個很重要的術語,就其含義而言,一般包括法律上的處分和事實上的處分兩種,前者主要是指能夠引起物之權利變動的行為,如出賣、贈與等,而後者則是指引起物的物理狀態發生變化的情形,如毀損等。
  • ...不具有絕對的公信力,還受到《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分別確立了物權公示、登記原則,但不動產登記不具有絕對的公信力,這一公信力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故抵押權人以房產登記在當事人個人名下為由來否定夫妻共同共有不能成立,其也不能直接根據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獲得保護,而只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 淺談善意取得制度的實踐應用
    羅馬法中規定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沿襲羅馬法的規則,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完全繼受了日耳曼法的「以手護手」原則,採取了與法國民法典截然不同的規定。即在法典中明確承認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不是將其作為時效的規則加以規定。日本民法典受法國民法的影響 將善意取得和取得時效放在同一個範疇中,而視為一種即時取得。
  • 論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
    【關鍵詞】不動產 善意取得 善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於2007年3月16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施行。該項法律的第一百零六條,明確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完善我國原有的物權法制度。
  • 善意取得的規範解釋——以留置權善意取得為對象|民商辛說
    >五、結語本文共計19,562字,建議閱讀時間39分鐘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基點的善意取得規範在司法實踐中相當常用,該條前兩款闡述了所有權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和法律效果,第三款則指向他物權的善意取得,強調要參照所有權善意取得規範。
  •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贓物被善意取得 是否要追繳
    一般可以認為善意取得構成條件有五個: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具備下列成立條件: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 從本案看善意取得制度之限制
    《物權法》在我國立法史上第一次較為系統地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而且將善意取得從傳統的僅適用於動產領域擴大到也適用於不動產交易領域,從而可最大限度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地發展,這不能不說是我國物權法的一個特色。但我們也不能籍此不加分析地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可無限地適用於一切無權處分轉讓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