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這就是草案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楊梅喜是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處置突發事件處處長,他是應邀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24名全國人大代表之一。
作為一名基層公安部門的代表,他認為草案這一規定有點超前,不太符合國情。其理由是:第一,當前公安工作中,對於贓款贓物都要追回,還給所有人。如果像草案這樣規定,肯定要產生矛盾,並且不好操作。比如作案人盜竊了汽車,汽車的發票等各種手續都有,作案人把價值10萬的車4萬塊錢就當了。丟車人去典當行追贓時,按照目前草案規定,車主應該把4萬塊錢付給典當行,車主肯定不幹。如果法院判決盜車犯罪嫌疑人時失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盜車賊有錢還好說,如果他把贓款揮霍了怎麼賠償失主?還有一些故意買贓物的人,如果鑽空子的話,只要手續齊全的贓物就敢買,反正案發後被盜搶的人得把買贓的錢還給我,我也不吃虧。某種程度上,這會縱容購買贓物的行為。所以應該在完善市場交易秩序的情況下,再在法律中作出草案中的規定,否則,規定超前,不適應現實工作,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從始至終參加了物權法的制定。對這一規定,他解釋說,各國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講的是如果你把別人的東西借來了,又賣給第三人,如果第三人根本不知道出賣方是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完全就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是從公開的市場買的,並且手續健全,他就是沒有過錯的;他相信對方有這個權利來賣這個東西,基於此而形成的信賴就體現為一種交易的安全。現在各國的法律都優先保護善意的買受人,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背後的依據是交易的安全體現了社會利益,關係到整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所有人的利益是單個人利益,單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相比較,應該放在較後的位置。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在各國不一樣,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面比較小,因為我們歷來不承認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凡是偷的、搶的,都是追贓一追到底。現在大家感覺到這樣做也有一個問題,就是犯罪分子偷來的贓物拿到公開市場買賣,買受人並不知情,如果一追到底,不給買受人任何補償,對於買受人也不公平。因此,很多人呼籲對此也要開個小口子,主要看這個贓物是否是在公開市場買的,如果是私下買別人偷的東西,就不受保護。如果是公開市場和通過拍賣得到的,應該給予一定的保護,這不是保護盜竊犯和搶劫犯的利益,而是保護買受人的利益。原所有人還是有一個得到保護的機會,就是所有人可以向無權出售人請求賠償損失,這是為所有人提供了救濟的渠道。本條的關鍵是保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