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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時,在這期間,中國的行政區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北洋時期中華民國建國初期,承襲清朝。可是在1912年辛亥革命之後就開始撤道,並且廢除府,將所有不管縣的州、廳全改為縣,還再次之餘開展了存縣並縣的工作。
1913年,中華民國開始全國普遍廢除府州,實現省道縣三級制,同時命令省行政長官稱為民政長,其行政機關為省行政公署。
民政長由中央任命,總理全省政務。開始時,不少省的民政長由都督兼任,其後,袁世凱為不使地方軍事都督控制地方行政,便逐步任命文官充當民政長,削弱都督權勢,但實效不顯。
省行政長官稱為都督,道行政長官稱為觀察使,縣長官稱為縣知知事。行政公署的組織機構為一處,總務,四司,內務、財政、教育、實業,機構及職官設置均較簡約。除此之外還設置了一些特別行政區域。
「道」在1914年5月改稱為道尹。1913年頒布了《劃一現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後,道成為了介於省縣之間的二級政區,但是在制度上不是一級地方政府。1914年時在省縣之間設置93個道。
縣級區域方面全國和各個省內都出現了重名的現象,這給全國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擾。多達94組,涉及221個縣。於是在1914年1月實施各省同名之縣存一而改其餘各縣的決定,經此我國大多數縣名穩定下來。
同時在一些邊遠地區,準備設縣而條件不成熟的地方,則置設治局,作為一種過渡機構,但是性質和分縣是一樣的。這是民國時期行政區劃一個很重 要的組成部分。此時期的設治局大都在東北各省和盟旗地區。
若干地區遼闊,治理比較用難。1914年8月公布的《縣佐官制》。一些省份於要津地方設置了縣佐,做了縣政之佐理,其駐地以不與縣知事同城為原則。其所管轄的區域成為分縣,仍為縣的一部分。隨後,大部分縣佐於1930年2月被廢除。
這個時期的行政區劃主要是:省份依次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臺、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訓政時期北伐後,國民政府廢除了道,另外設立了專署,作為省的派出機構,是一個輔助機關。一個專署管理十幾個縣。
國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並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佔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
國民政府並設立特別市,即直轄市,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武漢(後改名為漢口)、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此外,東北政務委員會自設興安屯墾區,西南政務委員會曾一度設立瓊崖特別區,馬仲英則一度自設河西省,惟除了瓊崖特別區系獲同民政府報準外,均為地方私設省級政區。
憲政時期1945年對日抗戰勝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將原東北三省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醫劃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對日抗戰的勝利,使中華民國政府收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中華民國政府並將海南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然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籤署《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承認外蒙古獨立,於1953年由「控蘇案」撤銷承認。2002年後逐漸與蒙古國建立關係。
在這個時期還出現了管理局這種行政機構。1932年在廣東茂名、關川兩縣接壤的梅茂地方設置了梅茂管理局,1947年底改設為梅茂縣。1934年由連陽化瑤局改置安化管理局,1946年6月升縣改名連南,同年在潮汕地區另增設南山管理局,1947年升為縣。
截至1947年6月底,全國直轄省級行政單位48個,其中包括35省.1地方(西藏),12院轄市。以下設57省轄市,2016縣,40設治局,1管理局,131旗。
1948年1949年9月底除增設梅茂、南山兩縣及添設設治局外,其他沒有什麼特別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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