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建設休閒區臨交房卻為墓地 開發商:註明用地紅線

2020-12-16 新浪財經

來源:澎湃新聞

原標題:宣傳建設休閒區臨近交房為墓地,華夏幸福:已註明用地紅線

前期宣傳建設休閒區,臨近交房卻為大片墓地,開發商稱合同已註明該處為「紅線外地塊」。

12月13日,河北廊坊市大廠縣「孔雀城·湖韻瀾灣」小區業主夏志勇向澎湃質量報告投訴平臺(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他以44萬元的價格購買一套74.77平方米的房子,即將收房時,卻發現小區西側百米遠是一大片墓地,這與前期開發商宣稱該處規劃建設為休閒區的說法不符。

今年7月,業主發現原本應為休閒區的地塊變成了一大片墓地。後來逐漸增多。來源:受訪者提供

就該問題,15日,上市公司「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600340)」方面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前期公司項目人員在與業主籤訂的合同《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沙盤、樓書不作為雙方權利的依據,一切以合同為準。

「孔雀城·湖韻瀾灣」2015年時宣稱西側建設休閒區。來源:受訪者提供

夏志勇提供的該項目2015年的宣傳資料顯示,小區西側26、27、28號樓正對小區2號區域將建為4大球場,3號區域為兒童樂園,4號區域為林蔭廣場。另一段宣傳視頻中,出現小區西側建設籃球場、網球場、林蔭廣場等設施的動畫效果圖。

2017年5月,夏志勇與開發商「大廠孔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花費44萬元選購了三期8號樓一套74.77平米房子,按照後來籤訂的補充協議,房子最晚於2020年5月31日前交付,最新計劃於今年12月底交付。

澎湃新聞注意到,補充協議規定,業主與開發商通過口頭、書面(包括預訂單或認購協議、選房確認單等)、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說辭、廣告、樓書、沙盤、模型、動畫、效果圖等)所表達和提供的信息以及任一方私自錄音的資料等不作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確定的依據。

另一份該項目建設範圍及周邊環境因素告知函中同時提及,項目西側為「待平整土地」,是該項目用地「紅線」。這一點也體現在補充協議中的「總平面」附圖中,附圖中並未出現前期宣稱的小區西側將建為休閒區的規劃。

今年7月,夏志勇等業主發現原本應為休閒區的地塊變成了一大片墓地,「起初還不多,後來逐漸增多。」夏志勇稱。受訪者提供(00:15)他稱,業主們估測,墓地達數百平方米。一邊是業主認為前期宣傳明確有提及,一邊是開發商認為補充協議事先有註明,雙方圍繞小區西側地塊該不該建為休閒區域存在爭議。墓地的出現,更是使得未看到休閒區建成的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間隙愈加擴大。

業主向住建、信訪等部門反映問題,要求開發商按照銷售沙盤展示內容,將項目西側區域平整墳地、建設休閒設施。

公開資料顯示,「孔雀城·湖韻瀾灣」項目由「大廠孔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600340)」間接全資控股該開發商。

項目建設範圍及周邊環境因素告知函中同時提及,項目西側為「待平整土地」,是該項目用地「紅線」 。 來源:受訪者提供

華夏幸福15日向澎湃新聞表示,合同附件《周邊環境因素告知函》中總平圖附圖已明確顯示該小區內設施及用地紅線,且明確載明小區西側為待平整土地,客戶要求建設區域為項目紅線外地塊。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邢鑫向澎湃新聞分析,項目紅線外的不利因素是指樓盤之外的建築或者設施帶來的影響,包括產生噪音、汙染等不利因素以及精神風俗禁忌類不利因素。本案屬於典型的禁忌類不利因素,對購房業主選擇購房時作出決定構成重大影響,開發商在宣傳過程中,將該墓地宣傳為休閒區域,未對該項目外不利因素進行告知構成虛假宣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如果該小區業主能證明涉案開發商的前期宣傳廣告內容,則該小區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依照相應廣告宣傳內容交付房屋或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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