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公安局刑警隊長私藏彈藥被判

2020-12-20 中國法院網

2004-04-23 15:30:24

       4月20日,河南省唐河縣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公安人員私藏彈藥案,被告人郭繼東因犯私藏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1996年10月,方城縣城關鎮居民張業強從廣州一汽車交易市場以14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衡山」牌麵包車,車開到方城後,方城縣公安局河東派出所以該車無手續為由予以扣押,張業強交了25000元押金後,派出所將該車放回。

  1997年9月,張業強和其妻子崔玲將該車以92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方城縣公安局巡警大隊,經查證,該車系1996年10月15日廈門武警安華集團被盜車輛,為此,河南省公安廳通知南陽市公安局查扣該車輛。1999年3月4日,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支隊長周長遠來到方程縣第一賓館,通知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大案大隊副隊長郭繼東及方程縣公安局的有關領導和幹警來到該賓館,向郭繼東介紹了經崔玲聯繫和本單位購買車輛的經過後,將張業強傳喚到賓館。張業強之妻崔玲得知後來到方城縣第一賓館要求探望被拒絕。郭繼東在確認崔玲的身份後,在未經審批和請示領導的情況下,拿出隨身攜帶的空白刑事拘留證,以涉嫌銷贓為由將崔玲送到方城縣看守所予以關押,至3月7日崔玲被取保候審,共被拘禁70小時。

  另據查明,被告人郭繼東自1980年至2001年,在社旗縣公安局任刑警隊長和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大案大隊任副隊長期間,以執行任務和打靶為名多次領取「7.62」毫米軍用子彈千餘發,截至2001年8月2日案發時,尚有630發藏匿家中,拒不交出。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技術鑑定,該子彈性能良好,能正常進行射擊。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繼東在確認崔玲有銷贓嫌疑後,對其進行了刑事拘留,在拘留時沒有請示領導,沒有按規定程序審批是一種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但被告人身為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大案大隊副隊長,在依法配備、配置槍枝彈藥的條件消除後,違反槍枝彈藥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將630發軍用子彈藏匿家中拒不交出,且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私藏彈藥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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