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發布*************一則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勝,男,1954年4月3日出生,漢族,小學,退休工人,安徽省巢湖市人,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安徽省巢湖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於2019年8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拘留,次日被該局取保候審,12月9日被巢湖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指控:1995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勝非法持有火藥獵槍一把,並將其藏匿於巢湖市碧桂園銀屏秀色二街50棟13**室陽臺上。2019年8月13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該火藥獵槍能夠有效擊燃底火,認定為槍枝。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遠勝經巢湖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到該所接受調查。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勝非法持有火藥獵槍一把,並將其藏匿於巢湖市碧桂園銀屏秀色二街50棟13**室陽臺上。2019年8月13日,經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該火藥獵槍能夠有效擊燃底火,認定為槍枝。
2019年8月19日,巢湖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槍枝一把及30枚底火、205克黑火藥、1290枚小散彈、250枚大散彈。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遠勝經巢湖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到該所接受調查,後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勝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勝經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勝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扣押的違禁物品依法予以沒收。公訴機關拘役四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關於公訴機關及被告人李某勝的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建議。因巢湖市司法局沒有對被告人進行社區影響評估,社會危險性無法判斷,不符合緩刑規定的適用條件,對該建議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李某勝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初犯、偶犯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建議對其從輕判處拘役二個月的辯護意見。經查,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初犯、偶犯情節屬實,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拘役二個月的量刑建議不當,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勝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二、扣押的違禁物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網絡配圖
警方提醒:
◎嚴禁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劫、搶奪、走私槍枝、彈藥、爆炸物品;嚴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嚴禁通過網際網路等渠道違法違規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的信息;嚴禁製造、銷售仿真槍。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並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凡槍枝、彈藥、爆炸物品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處罰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公民發現、撿拾到槍枝、彈藥、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上交或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幫助違法犯罪分子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廣大人民群眾在購買玩具槍時要選擇正規廠家生產的產品,不要購買無生產廠家、無許可證號、無產品標誌、來源不明的玩具槍,不要購買仿真槍、火柴槍等易於造成危害的物品。
◎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當地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來 源:巢湖陽光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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