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02 03:4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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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上午,上猶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來到被告人居住地安和鄉安和村巡迴審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枝案,吸引了當地村民60餘人旁聽庭審,取得良好的社會宣傳效果。
案情回顧
被告人劉某家中有一支父輩流傳下來的土銃,劉某曾使用該土銃上山打獵。2019年12月,上猶縣公安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後前往被告人劉某家中調查,在劉某住宅一樓房間衣櫃內查獲土銃一支,經鑑定,該土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劉某經傳喚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在主審法官的主持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陳述等環節規範有序開展,充分保障了訴訟參與人的各項權利。庭審中,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國家槍枝管理法規,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枝1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合議庭經討論後當庭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違禁品土銃依法予以沒收。
庭審結束後,工作人員向旁聽村民發放了《法在身邊》、掃黑除惡等宣傳冊100餘冊,並現場為村民答疑解惑,宣傳法律知識。
「今天聽了這次開庭,不僅讓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威嚴,還讓我深受啟發,土銃不是傳家寶,私藏土銃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法院巡迴審判給我們村民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謝謝你們法官!」一旁聽村民感嘆說道。
法 條 速 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型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行為構成犯罪,只要求客觀上實施了持有行為,滿足非法持有槍枝的犯罪構成要件,即認定為犯罪。
《槍枝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枝。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枝管理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枝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槍枝管理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法官提醒
有些人可能很疑惑,只不過是藏了一把鏽跡斑斑的土銃,怎麼就構成犯罪,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呢?原因在於,槍枝具有極大的殺傷力和威懾力,對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社會治安等存在著極大危害。槍枝在我國是嚴格管制的違禁物品,土銃等老輩留存下來的舊時傳統槍枝,只要被認定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哪怕鏽跡斑斑已看不出原貌,仍然是刑法意義上的槍枝,一旦非法持有,即構成犯罪。
敬告廣大民眾,切莫與槍枝有任何關聯,更不能去購置、使用槍枝,如手中仍有祖輩人遺留的槍枝,應儘快上交公安機關,非法持有、私藏將帶來牢獄之災。
上猶縣人民法院
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圖文:黃駿逸、賴禮萍
策劃:張維躍
原標題:《【巡迴審判】土銃不是「傳家寶」 非法持有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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