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非法製造槍枝
2017年10月至2018年期間,沈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私自通過網絡商城購買射釘槍、射釘彈、無縫鋼管及其他配件等物品,隨後在光澤家中使用電焊機、切割機等工具組裝製造一支改裝射釘槍,供自己使用。2020年5月14日,沈某某主動將藏匿的改裝射釘槍上交到公安機關。經鑑定:該改裝射釘槍是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枝。
沈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最終,沈某某因非法製造槍枝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黃某某非法持有槍枝
1970年左右,黃某某養父去世後遺留一支土銃給黃某某,黃某某使用過該土銃一次後便一直存放在光澤家中未再使用,期間黃某某外出打工二十餘年,2016年才回到家中。2020年5月21日,黃某某主動將該土銃上交到公安機關,經鑑定:該土衝是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軍用槍枝。
黃某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但其犯罪情節輕微,且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最後光澤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近期,光澤縣檢察院辦理了多起非法持有、非法製造槍枝案件,由於祖輩流傳、交易購買或私自改造組裝槍枝,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條規定。
槍枝、彈藥都是國家嚴格管制的特殊物品,只有法律規定的符合配備槍枝、彈藥的人員,才能製造、持有槍枝,而其他人員一旦製造、持有槍枝,就很可能會觸犯法律。作為我們普通公民,不能私自藏匿槍枝、彈藥,更不能因一時的好奇或興趣而私自去購買、製造槍枝。
涉槍犯罪是刑法中的刑期起點較高的罪名,刑法對涉槍犯罪從槍枝的製造到運輸、販賣再到持有,均設置了相應的罪名,在任何一個環節接觸槍枝均可能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們要充分認識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對公共安全造成的巨大威脅,要牢記遵守法律,共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輯:李金鳳
審核:林 雨
【來源:光澤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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