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1 17:2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法》於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1996年7月5日修訂通過,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此,民間自持槍枝、彈藥成為違法犯罪的行為。
然而在這個世界上,不僅有像中國這樣的堅定不移推行「禁槍令」的國家,也有美國像那樣「槍枝買賣自由」的國家。所以……禁槍是必須的嗎?少部分人發出了這樣的疑問。
2018年2月14號下午美國佛羅裡達州帕克蘭市的一所高中發生了槍擊案,一共造成17人死亡,多人受傷。
2017年10月1日,六十四歲的白人槍手史蒂芬·帕多克向觀看演唱會的觀眾開槍掃射,事件導致五十九人死亡,五百二十七人受傷。
今年自美國爆發疫情和反種族歧視活動以來,購槍人數和購槍數量持續增長,隨之而來的暴力事件也不斷發生。
原本持槍合法的澳大利亞,由於「亞瑟港大屠殺」的發生,僅12天後即出臺了嚴格的控槍法。
由此可見,「合法持槍」非但無法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反而隨時可能釀成惡性事件。嚴厲管控槍枝,不是剝奪所謂的「自由」,而是為了減少惡性事件,避免人員傷亡,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案情回顧
十多年前,瀘定縣成立「打獵隊」(民間組織),被告人江某系該組織成員,該組織每年會向成員發放軍用子彈用於「護秋」(捕獵野豬保護莊稼),江某便將自已領取並剩餘的子彈累存。該民間組織解散後,江某將其私藏的軍用子彈存放在一山洞內。時隔幾年後,被告人江某在瀘定縣又向陌生人購買射釘槍和子彈存放在一起。經鑑定,送檢疑似子彈均為軍用、制式彈藥。送檢的疑似槍枝是以射釘彈(火藥)為動力,推動鉛彈完成有效擊發的非軍用、非制式槍枝,具有殺傷力。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枝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枝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枝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五)達到本條規定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官寄語
槍枝、彈藥屬於違禁品,非法持有槍枝、彈藥要受到國家的法律制裁,某些國家因槍枝管控不嚴,給國家、社會、群眾帶來無窮的災難,我們要以此為鑑,依法管控槍枝,廣大人民群眾要主動上繳手中的槍枝,爭取寬大處理,積極檢舉他人非法持有槍枝的行為,從自身做起共同維護平安和諧的社會秩序。
(部分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文字 / 餘 波
原標題:《【以案說法】非法持有槍枝、彈藥帶來的禍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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