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許洋涉嫌受賄、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提起公訴。
消息稱,近日,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許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許洋利用擔任楚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楚雄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雲南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紅河州人民政府副州長、州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紅河州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副組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任、設備採購、化解礦地矛盾糾紛、辦理機動車號牌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並為走私團夥提供查緝信息,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許洋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簡歷顯示,許洋,男,回族,1971年5月生,雲南大理人,大學學歷,1989年3月參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楚雄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民警;楚雄州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正科級);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副局長兼楚雄經濟技術開發區公安分局局長(正科級);楚雄州楚雄市公安局局長;楚雄州楚雄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楚雄州公安局副局長、楚雄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正處級);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正處級);紅河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主持工作);紅河州副州長、州公安局局長;中共迪慶州委副書記。
去年12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消息,據云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雲南省迪慶州委副書記許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雲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6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許洋決定逮捕。
消息稱,雲南省迪慶州委原副書記許洋(副廳級)涉嫌受賄,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對許洋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