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男子甄某分兩次在南部縣蜀北辦事處玉清商貿部購買9瓶53度飛天茅臺酒,花費24192元。甄某原本計劃在年關時用這些酒招待親朋,但發現這些酒是假酒。為此,甄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玉清商貿部返還購買茅臺酒的價款共24192元,並按照購買價款的10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甄某僅舉證證明案涉9瓶茅臺酒系假冒註冊商標產品,產品標籤與產品本身不符,但無證據證明涉案茅臺酒質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故沒有支持甄某的10倍賠償請求。甄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現已撤銷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重審。
甄某要求玉清商貿部進行10倍賠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點評】
甄某要求玉清商貿部按照價款10倍進行賠償的依據是什麼呢?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因此,甄某要求玉清商貿部進行10倍賠償的請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必須證明玉清商貿部明知其銷售的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那麼,又如何認定玉清商貿部明知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經營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應認定經營者明知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因此,應當由玉清商貿城提供案涉茅臺酒的合法進貨來源,來證明玉清商貿部對於案涉茅臺酒為假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不知曉。如果玉清商貿部無法提供案涉茅臺酒的合法進貨來源,則應推定玉清商貿部對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明知的。
當然,該司法解釋還規定很多可以認定經營者明知的情形,甄某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去證明玉清商貿部對此明知。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為甄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所以未支持甄某的10倍賠償請求。我們注意到,網上有不少律師認為,應當由玉清商貿部來舉證證明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我們想說的是,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這些糾結於由誰來舉證證明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律師們,都沒有抓住本案的關鍵。
實際上,本案的關鍵,不在於案涉茅臺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在於玉清商貿部對於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否明知。玉清商貿部明知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玉清商貿部需要向甄某承擔10倍賠償責任的唯一條件。
因此,即使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是玉清商貿處是從合法的進貨渠道購進的案涉茅臺酒,那麼應當認為玉清商貿部對於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不知曉,甄某無權要求玉清商貿部進行10倍賠償。實際上,甄某如果想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同樣需要證明玉清商貿部明知案涉茅臺酒為假酒,否則,說玉清商貿部構成消費欺詐,無從說起。
因此,甄某如果想要成功向玉清商貿部索賠10倍賠償,在接下來的案件程序中,重點應當放在證明玉清商貿部明知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這個點上了,不要再糾結於由誰來證明案涉茅臺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否則,就是在浪費時間。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