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該怎麼辦?
一些人確實工作了很長時間,但是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夠15年。
2002年參加國企工作,2011年參加養老和醫療保險,2019年又面臨退休該怎麼辦?
《社會保險法》規定,辦理退休並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基本條件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累計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
同時又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延遲退休繼續交費至滿15年為止,然後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另外,《社會保險法》也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轉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延遲退休不划算,畢竟少領好多年待遇;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也不划算,畢竟養老待遇低,沒有年年增長養老待遇的固定模式。
其實,還有第三條路,那就是養老保險補繳。
養老保險可以補繳嗎?
首先,個人不可以補繳養老保險。根據2016年人社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不可以通過事後補繳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那麼,個人不可以補繳,其實企業可以補繳。
企業在職工就業時,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如果企業沒有給職工繳納,那麼就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
不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規定,勞動監察維權有兩年的有效期,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是從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至兩年結束。如果超出有效期的,勞動監察部門會不予受理。
2011年開始繳納社保,說明沒交社保的違法行為已經結束了,到現在已經8年多了,肯定已經超出時限。
但是,我們依然可以提供證據材料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關係確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工資表等材料,證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國有企業一般檔案保管規範,相應的工資表等證據材料會齊全的。
確認勞動關係以後,憑藉相應的工資表等材料,可以申請社會保險費補繳,社會保險徵繳部門不能拒絕。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對欠社會保險欠費問題設置追訴期。
所以,社會保險費徵繳部門還是應該可以督促用人單位補繳社保的。
當然最實際的情況是,很多勞動者由於臨近退休,靠不過維權的漫長程序,選擇了自己負擔企業和個人部分的方式,來進行補繳養老保險。雖然這也是一種途徑,但是畢竟職工權益受到損失了。
其實法律明確規定,不繳社會保險費就屬於違法行為。職工可以主動提出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金,並提出補繳社會保險的要求。如果拖延時間太久,相應的維權,證據材料也會不斷滅失,甚至企業都有可能破產倒閉,還是早一點維權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