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雖然結束了,但是也在網上引起了不小的討論,相信不少人都是被「高管」、「性侵」、「養女」這幾個關鍵字眼吸引來的吧!有的人覺得判的清了,鮑某去外國享福了,有的人覺得判決沒問題,也有的人在同情韓某,認為一個可憐的小姑娘被騙了!
我認為,法院判決必須嚴格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行使判決權,堅決杜絕除此以外的因素影響法院審判權的行使,可能法律的判決會讓大家在道德層面覺得不舒服甚至極其厭惡,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所有人必須嚴格遵守,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既要承擔責任也不能剝奪他的權力!法律是理性的,我們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之內行事!
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我們可以在道德上譴責,但是終歸要回歸法律!回歸規則的理性!
一、韓某控告鮑某性侵一案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鮑某無論是認證還是物證都無法證明鮑某違反韓某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可能有人會說鮑某有錢有權,控制韓某,但是通報中明確指出,兩人同居期間,韓某是自由的,並沒有被控制!而鮑某的強姦罪是不成立的!
二、鮑某收養韓某是韓某主動找上門來的,這一點就很值得我們深思了,通報中有這樣的描述,鮑某2014至2015年2月年發布「收養」信息,2015年3月韓某與其父親提供虛假出生證明與證人證言,將韓某的年齡由18歲改為了14歲,之後在網上發布求「收養」信息,而後主動與鮑某聯繫被收養逐漸發展為兩性關係,兩人感情破裂後韓某便報案,這其中暗藏的信息不言而喻,韓某主動求「收養」(這擺明了是求包養)!一個18歲的成年人為了被收養給年齡就已經說明了韓某是個精神智力均正常的成年人,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做出這種事情難道就符合我們的社會主義價值觀嗎?符合我們的道德標準嗎!
三、韓某報案後屢次報案、撤案、對外尋求幫助,而一旦兩人關係恢復或者和好,韓某就否認報警或者要求公安機關撤案,這又說明了什麼,相信大家都清楚!
四、韓某在與鮑某交往期間行動自由,鮑某未控制其人身自由,韓某在南京正常上學、生活,還與其他男性交往!
五、因韓某改年齡以及二人並未辦理收養手續,因此二人之間並無收養關係,綜合韓某以及鮑某的所作所為,不更像是「包養」?只不過高管、律師與養女這幾個詞明顯讓大家直接將鮑某定性為惡人、韓某定性為可憐人了,這就形成了先入為主的想法,也大大的影響了公眾對於這件事的判斷沒那麼的客觀!
以上這些行為都說明韓某的動機本身就不單純,先是改年齡,後是主動求「收養」,發展為兩性關係也沒報警,而是選擇二人關係破裂之後報警,隨後又反反覆覆報案、撤案,難道不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嗎?即使她不用承擔責任,我認為也不值得我們同情,一個成年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對於韓某這種變相尋求包養的行為值得鼓勵嗎!希望韓某可以吃一塹長一智,好好好生活,靠自己的努力而不是歪門邪道!
1,收養必須辦理合法的收養手續。不辦理說明鮑某也不是單純的為了收養,就是為了玩弄女性,可惜我國有沒有這種罪名,他又不構成強姦罪,才讓她只是被驅逐出境!
2,鮑某作為律師肯定知道,我國執業律師的首要條件就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知法犯法、罪加一等,驅逐沒問題!
3,最後說一下,鮑某驅逐出境到底是不是判輕了,鮑某被指控的強姦罪並不成立,所以也就無法按照強姦罪處罰,而沒有執業律師資格以及其與韓某之間不符合收養條件的關係也不構成犯罪,現有條件下,驅逐出境已經是最大的懲罰了。
4,可能這與我們大眾的普遍道德標準不相符合,有人甚至認為鮑某就該被槍斃,大家怎麼看鮑某的行為以及韓某的行為呢?法律要不要向道德低頭呢?要不要讓道德影響法律呢?
最關鍵的是如何讓普通大眾學會用法律的思維看待生活中的事情呢?法律不應該懸於梁上,而應當更多的深入普通大眾的生活,培養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
我願意奉獻我的所有只為我們國家的普法教育,希望大家多多支持,我願意接受所有批評,這是我應當承受也必須接受的!可能大家現在還接受不了與普通道德觀念相差很大的判決,但是我相信終有一天我們的法律意識會深入每一個人的心中,不僅僅是權利意識,更是義務意識!
曾幾何時,我希望成為一個優秀律師,維護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在我更希望成為我國普法教育先行者,希望自己可以有機會成為一個優秀法官,不僅要普及法律知識,更要培養大家的法律意識!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我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是只為了一己私利,希望大家也是如此,尤其是想考公務員的朋友,都要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而不是只為了那份工作,不要讓公務員隊伍越來越差!國家工作人員享受了更好的待遇也應當註定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是想著「我不拖後腿就行」、「做好本職工作就行」!
加油,大家一起建設我們麼美麗的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