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通報鮑某某涉嫌性侵韓某某案調查情況——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為構成性侵犯罪。
同時,北京市司法局作出決定,依法吊銷鮑某某的律師執業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
這件公眾關注的案件終於水落石出,這樣的真相也令無數人大跌眼鏡。
故事結尾,男主角鮑某沒有被判強姦罪,理由是客觀不能犯,所以不能認定為違法,但主觀上卻已經「人間失格」。
鮑某沒有想到,他本想打著收養的旗號,談一場「養成系」戀愛,結果遇到了「騙子」,不僅美夢破碎,弄得自己身敗名裂,被驅逐出境。
當「戀童癖」遇上「騙子」,這場鬧劇裡,沒有一個「好人」,最終也必然成為一出「多輸」的鬧劇。
這件事情並沒有塵埃落定,還有很多問題仍需解決。
「偽造年齡」、「報假警」
韓某某一家能否全身而退?
2020年5月1日,消失許久的鮑毓明在微博上發布了這樣一段文字:
你可能在某個時刻欺騙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時刻欺騙所有人。
這句話出自美國總統林肯之口,他用在這裡想表達的意思是:「李星星說的話都是騙人的,之前的一切都是假象。」
根據警方通報可知,和鮑毓明發生關係時,韓某某已成年,不過,韓某某的父母偽造了女兒的出生證明,修改了出生時間,並提供了虛假的證人證言。
韓某某稱鮑某對其進行性侵,涉嫌強姦罪;自己被鮑某囚禁,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鮑某毆打,涉嫌故意傷害罪;自己被虐待,涉嫌虐待罪;鮑某偽造聊天記錄,涉嫌偽造證據罪。
韓某報假警,控訴鮑毓明涉嫌以上罪名,如果鮑毓明追究的話,會反告母女倆誣告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鮑某某的行為嚴重違背倫理道德,但是韓某某報假警和煽動輿論,致使最高檢、公安部成立聯合督導組介入,此事引發的巨大輿論反應和造成的後果,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和公安機關工作秩序,其行為很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另外,除了誣告陷害罪外,其行為還涉嫌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韓某某母女報警,令鮑毓明丟了工作,損害了名譽,是涉嫌誹謗罪的,鮑某某還可以以誹謗罪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提起名譽權訴訟。
新聞功利主義泛濫,
對刑事案件的影響有哪些?
今年4月9日,《南風窗》雜誌發布特稿,揭露了某企業高管鮑某長期性侵未成年「養女」(文中化名為「李星星」),卻逍遙法外一事。
這篇文章迅速引爆輿論,事件不斷發酵。社會各界基於本文章的新聞報導對此事展開分析和評論,法律界的人討論「收養關係是否合法」,對強姦案中受害人年齡門檻的展開爭議,心理學界對於強姦案中受害人可能的「斯德歌爾摩綜合症」現象的分析等。
而以上所有的一切,均建立在公眾對「此篇新聞報導屬實或基本屬實」這一認知基礎之上。但是從刑事法律角度上說,這件事的背後卻沒那麼簡單——
很多人都有先入為主的思維模式,也就是說,先聽進去的話或者先獲得的印象,往往會在頭腦中佔有主導地位,之後再遇到不同的意見時,就不容易接受。
大眾剛開始看到韓某某被性侵的新聞時,會基於這篇文章是「真實」的認知基礎,卻推斷鮑毓明的話是假的,甚至隨著後面的爆出的疑點越來越多,就很難轉變觀念,由此推定「鮑毓明有罪」。
大眾對鮑某的有罪的推論,顯然不符合刑事法律中「疑罪從無」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刑事訴訟法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部分,所規定的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從無罪推定的原則來說,法律首先默認一個人是無罪的,如果想要證明他有罪,需要證據證明他有罪,而有罪推定就是默認一個人是有罪的,如果想要證明他無罪,則必須要他本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清白的,否則就按照有罪處理。
而遺憾的是,絕大多數人在最初看待這件事,都遵循有罪推定的原則。
證據只能證明兩個人確實發生過關係,但這並不等同於性侵,嫖娼、「包養」行為都不是犯罪行為。但在沒有任何確鑿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很多人基於有罪推定的立場,去判定鮑毓明性侵了韓某。
直到調查結果出來,大眾才開始意識到:不管是最初報導這件事的媒體,還是至始至終支持「星星」的輿論和「姐姐們」,都徹徹底底被騙了。
這件事又是一個經典的輿論反轉和法治教育案例,是 「弱者」的謊言與新聞專業主義的潰敗。
有人會問:鮑某能對報導這件事的媒體《南風窗》去追究責任嗎?
很難。一是相關法律規定不健全,二是此事牽扯麵太廣,不是「法不責眾」,而是實踐中這種情況被處理的很少,而且即便要處理,最多也只是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整頓,問題難以根治。
這讓我想起2013年人民日報的評論——
從新聞報導的要素上說,新聞專業主義的關鍵詞,除了「真實」,還有「客觀」「公正」「全面」等。但新聞報導中,「真實」是第一位的,脫離了真實,其它均無從談起。
這件事值得警醒和反思的是:媒體,你報導的是否是真相,如果不是,該如何負責?怎樣負責?
如何解決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很多人無法理解,這是怎樣的父母,能為了經濟利益,利用某些喜好扭曲者的變態心理,把自己的女兒年齡改小,送到這類人面前?更無法理解,一個18歲的女孩子,怎麼會想到為了改善生活條件,在網上發布尋求「收養」信息?怎麼會為了一己私利,上演了這樣一出羅生門式的鬧劇?
其實,韓某也是家庭教育的受害者:她自幼隨爺爺奶奶生活,2015年隨父母租住南京,很小的小時候就成了「留守兒童」,在這背後,暴露出的問題是未成年階段的教育缺失嚴重性。
法律的滯後性造成的結果是,法律本身只是亡羊補牢中被補上的那塊木板。
而我們應當重視的是,亡羊的板為何會缺失,否則無論我們多麼及時的換上新的木板,依然會出現問題。
那麼,就未成年人犯罪這件事,什麼才是造成他們內心秩序缺失的主要原因呢?
其實,從教育的角度可以緩解這個問題。
孔子早在千年之前就曾給過我們答案——「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
不懂得如何教化孩子,而一昧禁絕,是為虐待者。
不花時間和心思與孩子溝通,而只求成績,是為暴徒。
孩子童年時,對其忽視懈怠,長大後卻臨時抱佛腳,急於求成,是為賊人。
鮑某事件水落石出,但這場法治公開課卻意義深遠——在這類反轉案件中,網絡輿論幾乎都扮演了「毀滅性」的角色。
其實,網絡只是工具,最根本的還是對法律的漠視甚至無知。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際網路語境下,我們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施暴者。
敬畏人性,敬畏秩序,敬畏法律,這是每個人的必修課。
作者丨鯉魚姑娘
校對丨鯉魚姑娘
排版、審核丨老斑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