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通報了鮑毓明性侵案結果,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毓明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習總書記說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安機關也希望在每一個案件中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但每一個案件畢竟是經過案發後的調查,通過證據來還原案件事實。這樣我們就必須接受由於客觀原因,某些證據的流失,一些案件事實很難還原到最初的情形,而案件審判又必須依據現有的證據。
今天的通報結果反應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疑罪從無」理念的貫徹落實
疑罪從無實際上是無罪推定的體現,就是說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就要從有利於嫌疑人的角度來認定嫌疑人不涉嫌犯罪。
疑罪從無後,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刑事案件,解除強制措施。鮑毓明之前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通報出來之後,就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雖然鮑毓明與韓某某發生過性關係,但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強姦。
(二)何為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
通報指出韓某某不屬於法律特殊保護的未成年人,那些人是呢?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不滿12周歲的幼女屬於絕對保護對象,哪怕幼女主動自願發生性關係,也構成強姦罪。12至14周歲的幼女需要從生理髮育,言談舉止,作息規律,衣著特徵來進行判斷。
韓某某與鮑毓明相見時已經滿18周歲,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刑事責任能力,無需法律特殊保護。
(三)強姦罪偵辦的困難
實務當中,傳統的對陌生人使用暴力脅迫強姦的犯罪已經很少了,往往都是發生在熟人,情人,戀人之間。
強姦罪的特徵又決定了證據相對單薄,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必須有其它證據來佐證。比如女方身上的傷,抓痕,撕破的衣服等。
該案中,事後很久韓某才進行報警,很多關鍵證據都無法查找。
(四)韓某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韓某和其父親通過偽造相關證據來更改韓某的年齡,意圖使鮑毓明受到刑事追究,而事實上鮑毓明已經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並被採取強制措施。
韓某誣告陷害的客觀行為已經有,危害後果也有,是否立案偵查值得考慮。
(五)刑事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注意事項
刑事犯罪涉及到未成人,尤其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年齡特別關鍵。戶籍證明固然重要,但還需調取出生證明,走訪左鄰右舍進行調查,關鍵時刻還得做骨齡鑑定。
韓某某就是通過上述手段最終確定真實年齡的。
最後,鮑毓明雖然不涉及犯罪,但也為此付出了代價,吊銷中國律師證,驅逐出境,所以知法更應該守法,這樣路才能走的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