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以來,社會性別概念與理論被引入中國,性別與法律的研究也逐步開展起來。從譯介女性主義法學理論,到揭示法律與社會性別的內在關聯,進而用社會性別視角審視法律、推動保障性別平等和婦女權益法律制度的完善等,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的今天,深入開展性別與法律的研究,對於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擬對性別與法律這一研究領域的情況給予簡短的回顧,並提出展望,期望引起學界的關注。
一、引入社會性別理論和女性主義法學理論,為法律的社會性別分析建立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社會性別是指以生物性別為基礎,以文化和符號方式構建出來的性別社會身份和期待。女性主義法學理論的核心主題,是揭示婦女在法律中的依附地位即男女不平等的體制性特徵。在引入社會性別理論和女性法學主義理論的過程中,研究者們譯介了不同女性主義法學流派的核心思想,引進了社會性別分析方法;藉助這些理論,研究者們努力揭示法律與社會性別的內在關聯,重新闡釋法律中性別平等的涵義,探討實現性別平等的法律上的途徑等,為對法律進行社會性別分析建立起了研究框架與研究方法。社會性別理論和女性主義法學理論的引入,為中國學者開展性別與法律研究提供了契機和基礎,也使其他相關問題的研究有了新的視角。
二、聚焦婦女權益問題的重點難點領域,關注弱勢婦女權益,著力構建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機制
以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為標誌,中國婦女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已經形成,並初具規模。儘管中國法律確立了男女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突出了政府、相關部門在促進婦女享有各項法律權利上的責任,並針對婦女規定了一些特別保障措施。但是,中國婦女的生存與發展還面臨諸多突出的問題,迫切需要制度層面上的改進。婦女參政、婦女就業、婦女社會保障、婦女教育與健康、家庭暴力、性騷擾、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人口性別比等婦女權益領域的重點難點問題,一一進入了性別與法律研究者的視野;與此同時,本著人人平等的理念和關注弱者的情懷,研究者們將更多的目光投向了婦女中的一些弱勢群體如農村婦女、女民工、下崗女工、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婦女、性工作者、女犯罪人等的生存與發展。以社會性別視角和實證研究方法對各個具體問題和具體人群展開深入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著力構建落實和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機制,推動相關領域的法律與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性別與法律的研究者們貢獻良多。
三、努力將性別與法律研究契入法學學科與專業建制,搭建研究平臺,促進婦女與法律研究的主流化
對於中國既有的法學學科與專業建制來說,社會性別理論與視角是全新的事物。性別與法律的研究要發揮其影響力,必須找到進入法學主流的通道。為此,在發表性別與法律研究論著的同時,將相關理論、方法與知識引入法學教育課堂,通過開設相關課程、確立研究生培養方向、建立研究中心、組織學術會議、在期刊上開設研究專欄等途徑,努力將性別與法律研究融入法學教育與研究的主流,成為性別與法律研究者們的理性選擇。一些高校開設了婦女法律課程,確立了女性法律研究方向,設立了研究婦女與法律的研究中心,也有期刊開設專欄集中推出這方面的文章。在這方面,《中華女子學院學報》的「女性與法律」欄目是突出代表。該欄目自1995年開設以來,以每期四篇左右的容量,圍繞性別與法律的基礎理論和熱點焦點問題,持續性地推出有關這一領域的理論性、應用性和時效性強的文章或專題研究報告,在推進性別與法律研究、推動性別與法律研究進入主流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產生了較好的社會影響,成為性別與法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不可不讀的專業性欄目。
四、性別與法律研究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也需要有更為深入系統的、更具說服力和可行性的研究成果來展現此領域研究的價值和意義
既有的研究雖然在傳播先進性別法律文化、引入社會性別視角和人權法理論分析法律、構建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機制等方面都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但是無論在研究的深度廣度還是研究的方法視角等方面,都需要研究者們作出更有成效的努力:第一,法律的社會性別分析方法的明晰化。以社會性別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已為諸多學者採用,但這種方法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其具體步驟和途徑又有哪些,特別是如何與傳統的法律研究方法既相區別又相融合等問題,還難說有一個清晰的、系統化的理論闡釋。第二,婦女人權理論和婦女人權法理論的系統化。婦女人權、婦女人權法等概念已在學者中通行,但是這些概念及其相關的社會背景、學理基礎等問題,還沒有深入的揭示和梳理,更沒有形成通行的系統化理論和知識體系。第三,研究方法的實證化。既有的研究,多的是邏輯演繹、規範分析,少的是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和案例研究,在研究結論的可考性和說服力方面難以獲得滿意的效果。第四,研究成果的現實化。將社會性別分析和婦女人權理論轉化為現實的法律政策,是性別與法律研究的重要目標。既有的研究在這個方面著力較多,但學者們提出的現實化途徑和對策,往往零散、分割,缺少系統性、體系化的意見和建議;在各個法律部門如何協調等問題上,也缺乏深入的探討;在具體問題的對策上,更多地停留在介紹和比較域外經驗上,而缺少對中國現實情況的深入體察和關照。(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中華女子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