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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河東區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規範我區學前教育收費行為,促進幼兒園健康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8〕15號)和山東省物價局《關於明確<山東省定價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綜發〔2018〕90號),省教育廳、發改委、財政廳魯教基發〔2018〕5號文件,省發改委、教育廳魯發改成本〔2019〕518號和市發改委、財政局、教育局、市場監管局臨發改格〔2019〕166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就規範我區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收費管理形式
公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下同)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發展定位、市場需求、辦園成本等情況自主確定。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及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最高限價標準由區發改部門會同財政、教育主管部門確定。
二、收費項目
幼兒園可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遵循自願委託、方便幼兒生活和非營利性的原則,由幼兒園在提供服務時據實收取。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嚴禁自立項目收費。
(一)保教費。保教費是指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二)住宿費。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收費的費用。
(三)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務外,經幼兒家長自願選擇,為在園幼兒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1.夥食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生活提供夥食的,可收取夥食費(含營養點餐)。夥食費按月收取,按月結算,多退少補。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收支情況。
2.校車接送費:堅持自願原則,由幼兒園和家長籤訂協議,明確收費標準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
(四)代收費。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生活,在幼兒家長自願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1.意外傷害保險費: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2.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自願加入並由幼兒園代收代付的醫療保險費用。
3.床上用品費:新生入園時,由家長自願選擇,幼兒園統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單、被套等床上用品費用,按實際進價收取。
三、收費標準
(一)保教費收費標準
1.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省級示範類幼兒園520元/生/月,一類幼兒園440元/生/月,二類幼兒園380元/生/月。三類幼兒園320元/生/月。省十佳幼兒園可以在相應類別的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為15%。
以上標準為全日制,半日制幼兒園按照相應類別收費標準的60%收費;託班(0-3歲)收費標準可在全日制基礎上上浮20%。
2.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同類別公辦幼兒園的2倍。
(二)住宿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按保教費標準的15%執行。
四、收費、退費政策
(一)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收取,也可以本著自願原則由幼兒家長按季度或按學期交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住宿費一併收取。
(二)幼兒園收費標準調整的,收費標準按照規定的調整時間和標準執行。
(三)退費政策
1.保教費。根據幼兒園考勤情況,幼兒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園,考慮管理費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50%退費;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15%退費;累計在園時間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費。
幼兒家長申請辦理退(轉)園手續的當月保教費退費政策;幼兒累計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含)的,保教費按當月收費標準的50%退費,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總天數一半的,不退當月保教費。按季度或按學期收取的,已提前預收的剩餘月份保教費需全額退還。
2.住宿費。住宿費退費規定同保教費。
3.夥食費。夥食費按幼兒園實際在園天數計收。
五、幼兒園收費報銷
幼兒園收費報銷辦法按照省、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六、加強收費管理
(一)幼兒園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不得在保教費外以特色教育為名,開辦各類培訓班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降溫費、取暖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等費用。
(二)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規定,自覺接受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三)發改、教育、財政及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做好幼兒園收費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區制定的收費政策。
來源:河東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