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承包人為了獲取項目,經常會對項目建設進行墊資,也常會出現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項的情況,那麼工程價款該如何支付,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
一、工程欠款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但不超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一》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欠付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根據民法債的一般原理,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時,除應向債權人支付本金外,尚應支付利息。
上述條款使用有三個條件:
(一)欠付工程價款本金的數額應當是明確的,其中包括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情形,也包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但不論是哪種情形,發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價款的數額都應當通過法院審理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明確欠付工程價款本金數額。只有本金數額確定的情況下,才談得到支付利息的問題,本金不確定,利息就無法計算。
(二)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利率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充分遵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利息計付標準」是指利率。如前所述,既然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性質為法定孳息,合同約定的利率應當在國家法定利率上限內才予以保護,超過部分則不予以保護。逾期付款利息有約定從約定,但以同期4倍的LPR為限。
二、欠付價款利率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逾期貸款利率。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一》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三、墊資利息有約定的按約定但不高於同期貸款利率。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一》第6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以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墊資是承包人在籤訂合同後,不要求發包人先支付工程款,而是利用自己的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工後,再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墊付的工程款。建築市場始終是發包人處於優勢地位,承包人為了承接到建設項目,不惜向發包人承諾作出各種讓步,墊資便是其中一種典型方式。
墊資不是單純的借貸,具有部分延期付款性質。墊資的本意是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本質是建設工程合同行為。為此《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一》第6條第1款有保留的確認墊資及其利息的有效,但約定的利息標準不高於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確認其有效性。
四、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但不計取利息。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釋一》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墊資處理既不同於拆藉資金完全否認,又不同於一般工程欠款全部支持。墊資在未約定利息的情形下,按照工程欠款處理,但不計取利息。工程欠款在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取利息;墊資約定利息的,不超過同期貸款利率,工程欠款約定利息的,不超過同期同期4倍的LPR貸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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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輝
陝西韜達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