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訴訟時效期如何計算?

2020-09-10 北京恆略律師

建設工程項目中,工程款的資金比較多,建設單位出於資金周轉不開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施工方有時出於情面或者為了能承包到下一個工程等考慮,往往要的不是很積極而錯過了訴訟時效期。

工程欠款訴訟時效期如何計算的呢?

一、工程欠款訴訟時效

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拖欠行為起算。我國法律規定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一定的主張權利行為得以中斷,中斷後訴訟時效可以重新計算。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工程欠款時效應從建設單位應付款而不付起算。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首先,《民法通則》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

其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請求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再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從何時起中斷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1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斷。

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的條件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

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

(二)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三)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昌平工程欠款糾紛律師

(四)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延長的對象: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可適用延長。

延長的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

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裡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通意見》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 權利人由於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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