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警事圖說 圓寂
今天看了一個視頻,各種悲傷痛恨無奈絕望……誰都在喊「警察打人了」,我今天就想說說,「警察打人」怎麼了?
講話之前,我們先探究一下「打人」究竟是什麼意思?字典裡說:打,從手從丁,動作等為主,或獨立、或連貫動作。打指的就是這些動作,打人,值得就是講這些動作作用在人身上。字典和百科裡都沒有關於「打人」的定義,但有關於「動手」的定義。動手,指開始做;用手接觸;指打人。
這個解釋有一定道理。打人就是動手,動手就是用手接觸。打人就是用手接觸別人。總的來講,「警察打人」指的就是警察以以舉、揮、擊、進入等動作接觸別人。本文中的「警察打人」僅為此意。
好,接下來我要說的就是,「警察打人」無可厚非,無法避免,必不可少,理所當然。
第一、警察就是用來打人的,古今中外的警察都是用來打人的。
警察是自古就有的職業,在古代文獻記載中,早就有「警」、「察」二字的記載。「警」是什麼意思,指戒備,特指軍事上的戒備。《左轉·宣公十二年》中有:「軍衛不徹警也。警察二字連用含有偵查、緝拿之意。
戒備,什麼叫戒備,為什麼要戒備,戒備就是為了遇有侵犯即刻回擊。回擊是什麼,其實就是所謂的「打人」。除非警察有隔空點穴的「葵花點穴手」或者御龍攻擊的「降龍十八掌」,不然的話,必須得以以舉、揮、擊、進入等動作接觸別人。這就是我們定義中的「打人」。「警察打人」本來就是其職能的體現,有什麼錯嗎?
警察是什麼?百度百科:警察是世界通用的一種維護治安的職業,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國家公職人員。
警察的定義裡就有「具有武裝性質」的說法。武裝起來幹什麼?不是做樣子嚇唬人,武裝起來就是要打人的。只不過,不打人民群眾,只打犯罪分子罷了。百度百科裡對警察的定義是普世的,不是單單指中國警察的,全世界的警察都是一樣的,當一個人或一群人的行為威脅到國家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時候,警察就得出動了。警察必須衝上去,必須去「打人」,這是身為警察必須履行的責任,是對人民群眾對國家負責任的第一要求。
當然這個打人是有限度和規則的,可以說成是控制,也可以說是約束,但本質上,就是要利用國家賦予自己的武裝,狠狠地打擊犯罪分子,就是要「打人」。不「打人」就是失職。
第二、「警察打人」是無法避免的
百度百科說:警察區別於其它國家公職人員,警察具有武裝性,是國家實行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警察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使命,其權力內容體現出警察在履行職責中不可避免地要與危害國家安全和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發生暴力衝突。而這種對抗性需要警察採用特殊的手段,通過國家法律賦予警察特殊的權利,享有使用武器、配備相應警械的權利。一方面,就是為了保障警察在能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警察權力,履行警察職責;另一方面,也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這裡說的非常清楚,警察在履行職責中不可避免的要與犯罪分子發生「暴力衝突」,憑什麼要求警察「不能打人」。當兇殘的犯罪分子已經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已經危及了警察的安全,憑什麼要求警察「不能打人」。
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有4599名警察因公負傷,438名民警壯烈犧牲,犧牲民警平均年齡46.3歲。就在剛剛過去的9月3日、4日、5日,就有湖南民警被犯罪嫌疑人持刀捅死,廣東民警執勤時被車撞死,山西警察設卡時被人故意撞死,南陽縣民警被人故意撞死。短短三天,中國警察就如此鮮血淋漓,他們也是人,他們也有家庭,他們也想要活下,憑什麼要求他們「不能打人」,要求他們不能反抗,要求他們坐以待斃。社會已經給他們外加了太多太多的責任,卻為什麼要把法律賦予他們最基本的權力都要剝奪。
第三、「打人」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8月26日,自1988年起連續在14年間強姦、殺害多名女性的犯罪嫌疑人高承勇在甘肅省白銀市落網。我們再看看被害人的慘狀:一個「頸部被切開,上衣被推至雙乳之上,下身赤裸,上身共有刀傷26處」。一個「頸部被切開,全身赤裸,上身共有刀傷16處,雙耳及頭頂部有13×24釐米皮肉缺失「。一個」上衣被推至雙乳之上,褲子被扒至膝蓋處,頸部被刺割,上身共有刀傷8處,左乳頭及背部30×24釐米皮肉缺失」。一個「下身赤裸,頸部系有皮帶,陰部被撕裂並檢出精子」。一個「頸部被切開,上身有22處刀傷,下身赤裸,雙乳、雙手及陰部缺失」。一個「頸部被切開,上衣被推至雙乳之上,下身赤裸,遭到強姦」。
犯罪分子如此滅絕人性、犯罪手段如此殘忍、情節如此惡劣,警察作為與這樣的犯罪分子做鬥爭的人,憑什麼「不能打人」。警察不以舉、揮、擊、進入等動作接觸別人,如何制服犯罪分子,如何為被害人伸張正義。
說實話,阿SIR作為一個警察,看到類似這樣的案件,總覺的「不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根本就不配做一名警察。」但是,單純我在頭腦中發願,犯罪分子就能自動投案嗎?不要太圖樣圖森破,絕大多數犯罪分子的歸案,都離不開數不清的警察真刀真槍的圍追堵截。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與犯罪分子赤手搏鬥、持械格鬥、發生槍戰都是常有的事情。這些都是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力,警察必須全副武裝的「打壞人」,不「打壞人」的警察不配成為一名警察。
如果你是醫生,你感覺自己有權利「救人」,那就不要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如果你是商販,你感覺自己有權利「賺錢」,那就不要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如果你是農民,你感覺自己有權利「種地」,那就不要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如果你是學生,你感覺自己有權利「學習」,那就不要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如果你是教徒,你感覺自己有權利「信教」,那就不要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
不要在拿「警察打人」來要挾警察了。警察太過強大,不一定利於社會的發展,但警察過於弱小,必然會帶來社會的動蕩和秩序的混亂,最終,受害的還是眾多吃瓜群眾,還是眾多路人甲乙,還是眾多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