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報以《樓上房子被租給足浴店做宿舍,住進十多名夜間上下班的女員工……》為題,報導了市民遊女士被樓上的足浴店員工夜半噪聲困擾一事。
記者發現,小區業主因群居租客產生的噪聲等問題引發的糾紛並非個例。此類情況該向哪些部門反映?有沒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洛陽晚報》記者採訪有關部門,為您帶來權威說法。
居住還是經營,改變住宅性質須鄰裡同意
27日,記者先找到珠江路辦事處物業辦,相關負責人說,此前,他們已接到遊女士的反映,為此他們督促過小區物業出面進行協調。
「如果業主把房子出租做群租房,我們是無權管理的。物業管理的範圍主要是業主專有面積以外的公共區域,但一套房內群居人數較多的話,勢必會給小區帶來公共服務量的增加,物業對此可以適當監管,也可提高承租人的物業管理費。」該負責人說,物業管理部門大多只能進行協調,沒有執法權。
市物業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租給他人用於經營活動,例如開公司等,就必須經過鄰裡同意。「將居民住宅申請登記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知悉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遵守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並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市場主體不擾民、無汙染、無安全隱患。」
當一套住房內的群居房客出現擾鄰情況時,辦事處、物業辦因職責所限確實一時無法有效改觀。那麼,此類情況真如遊女士樓上房主嶽先生所言「對於房屋內的租房人數法律上好像沒有明確規定」?
市房產租賃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說,人們對這方面的法律法規缺乏認識。其實,在房屋租賃方面不但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約束,還對違規行為有經濟懲處。
出租屋單間居住人數超過3人即屬違規
市房產租賃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說,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我市《關於加強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標準:住房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變相出租,出租房屋居住面積(指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人均不得低於5平方米,每個房間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有法定贍養、撫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該負責人又進一步舉例說明:單間房屋超過5平方米但不滿10平方米時,最多能住1人;滿10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時,最多能住2人;超過15平方米的房間,不論面積再大,均最多能住3人。
違規出租最高可罰3萬元,市民發現可舉報
「居民嶽先生將自己的房屋租給足浴店做員工宿舍,只要有房間超過3人居住,就屬於違規行為。」市房產租賃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說,《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對於違反最小出租單位和人均居住使用面積最低標準規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出租人將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對居住人數有明確標準,《通知》中還標明,公安部門應對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及當事人不配合執法檢查等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該負責人說,市民若發現房屋違規出租行為,除了報警,還可撥打電話63216306向市房產租賃管理處舉報。
既然房屋出租管理方面有明確法規約束,那麼,市民在日常出租房屋時,正規的出租流程是什麼?需要經過哪些部門備案?還有什麼事項需要注意?詳情請關注本報的後續報導。(洛陽晚報記者 王博東)